專利名稱:抗破壞釣竿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在遭受意外的載荷和應力時抗破壞的釣竿。
一方面,本發(fā)明的釣竿包括一個具有遠端部分和剩余部分的細長桿,其中該剩余部分包括至少一個具有一個末端的第二桿部分,遠端部分連接在該末端上。遠端部分包括增強纖維材料和粘結樹脂。增強纖維材料包括占該增強纖維材料的總重的至少10%的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釣竿的剩余部分基本不含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
另一方面,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包括一個細長桿的釣竿,該細長桿具有遠端部分和剩余部分,其中該剩余部分包括至少一個具有一個末端的第二桿部分,遠端部分可拆除地連接在該末端上。遠端部分包括增強纖維材料和粘結樹脂。增強纖維材料包括占該增強纖維材料的總重的至少10%的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釣竿的剩余部分基本不含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
還有一方面,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包括一個細長桿和至少一個導線件的釣竿,其中該導線件具有一個腳件部分。通過在腳件上以及細長桿周圍涂敷纖維增強材料將導線件固定在細長桿上。該纖維增強材料通過樹脂粘結材料進行粘結。增強纖維材料包括占該增強纖維材料的總重的至少10%的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
本發(fā)明所用的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優(yōu)選為可從E.I.DuPont de Nemours購得的凱夫拉爾(Kevlar)纖維。對于一般釣魚使用而言,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的強度、剛度和耐磨性都至少比得上玻璃纖維和其它常用釣竿材料纖維材料的性能。但是,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比等量的玻璃纖維輕大約43%。另外,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可提供高水平的沖擊強度和抗破壞性。因此,根據本發(fā)明制成的釣竿在位于釣竿外端部附近的共同箍縮點處極耐破壞。此外,本發(fā)明提供的導線纏繞件也極耐破壞。
通過參考附圖
和閱讀對優(yōu)選實施例的說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將清楚本發(fā)明的其它目的、特征和優(yōu)點。
在桿4的兩個或多個細長部分12中,遠端部分14包括增強纖維材料和粘結樹脂。增強纖維材料包括占該增強纖維材料的總重的至少10%的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優(yōu)選桿4的剩余的細長部分12不含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但是可由普通的任何傳統(tǒng)的釣竿材料制成,這些材料包括石墨、玻璃纖維、除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以外的芳族聚酰胺樹脂纖維以及這些材料的合成,但并不局限于此。
文中及權利要求中所用的術語“遠端部分”和“桿末梢”指的是桿4的最遠的細長部分12。桿末梢14可以具有任何所需的長度,并能夠可拆除地或永久性地連接在手手柄6外側的任何所需的點15處。
通過使用箍圈、卡圈、螺紋、絞接鎖件、接口配合或者現(xiàn)有技術中公知的普通的任何其它類型的機械配合或耦合件,桿末梢14能夠可拆除地連接在相鄰的桿部分12的末端16上。這樣的配合或耦合件可以連接在或者整體加工在桿部分12和14各自的端部上。或者,通過粘結或者通過粘結與機械連接的結合,桿末梢14能夠永久性地連接在相鄰的桿部分12上。雖然根據本發(fā)明可以使用普通的任何類型的粘結材料,但是本文所述的用于將導線件10粘結在桿8上的粘結材料對于將桿末梢14永久性地連接在相鄰的桿部分12的末端16上也是特別有效的。
用于構成桿末梢14的增強纖維材料可以是布、帶、細絲、線束或普通的任何其它適于常用桿的生產工藝的形式。一般來說,任何這樣的生產工藝都可用來制造桿末梢14。
作為使用傳統(tǒng)技術制造桿末梢14的一個例子,可以通過將多層浸有樹脂的布纏繞在心軸上以形成中空的桿部分。在凝固之后,將桿部分從心軸上去除。
或者,通過所發(fā)明的拉擠成型工藝制造桿末梢14,其中用粘結樹脂浸泡增強纖維材料的至少一根連續(xù)的線,然后將其拉過一個拉擠成型模具。在本發(fā)明拉擠成型工藝的特別優(yōu)選實施例中,同時拉動增強纖維材料的數(shù)根浸泡過的連續(xù)的線通過拉擠成型模具。
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將理解可以以任何所需的方式用任何普通的公知工藝或技術來制造桿末梢14,使本發(fā)明的釣竿2能夠適用于任何所需的使用及各種形式的釣魚。因此,本發(fā)明的釣竿2可以是一個普通釣竿、刺日魚釣竿、旋轉式釣竿、投擲式釣竿、帶觸發(fā)器的釣竿、鱸魚釣竿、鮭魚釣竿、北美狗魚釣竿或現(xiàn)有技術中使用的普通的任何其它類型的釣竿。為了適應這些不同的使用要求,細長桿4可以由任何所需數(shù)目的細長桿12制成。另外,桿末梢14可以具有任何所需的長度,具有任何所需的截面形狀(例如,圓形、六角形,等等),并且可以具有逐漸變細的或固定的直徑。另外,正如上述提出的兩種生產技術,桿末梢14可以是實心結構,或者是中空的。
普通的任何類型的導線件10都可以用在本發(fā)明的釣竿2上。正如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所知道的,每一個導線件10典型地包括圓形的、六角形的、八角形的或其它形狀的導線圈18,該導線圈18包括從其一側或兩側延伸出來的腳件20。根據本發(fā)明,通過在腳件20上和細長桿4周圍涂敷纏繞材料22,將至少一個導線件10優(yōu)選固定在細長桿4上。
與用于制造本發(fā)明桿末端14的材料一樣,用于連接導線件10的纏繞材料22也優(yōu)選包括增強纖維材料和粘結樹脂。本文所用的特別的增強纖維材料優(yōu)選包括占該增強纖維材料的總重的至少10%的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用于纏繞導線件10的增強材料可以以線、細絲、線束、帶或普通的任何其它所需的形式應用。
本發(fā)明的導線件連接技術優(yōu)選用于將至少一個導線件10連接在桿末端14上,但最好是用于連接位于桿末端14上的所有導線件10。
在上述申請人的發(fā)明的所有實施例中,可以使用現(xiàn)有技術中公知的普通的任何類型的粘結樹脂來制造釣竿。該粘結樹脂優(yōu)選為或者是環(huán)氧樹脂、聚酯樹脂,或者是同聚酯樹脂,最好為環(huán)氧樹脂。
用于本發(fā)明的增強纖維材料優(yōu)選包括占該增強纖維材料的總重的10%到100%范圍的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本發(fā)明所用的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優(yōu)選為可從E.I.Du Pont de Nemours購得的凱夫拉爾(Kevlar)纖維。增強纖維材料還包括一種或一種以上的按重量計算在90%到0%范圍的附加纖維材料。這樣的附加纖維材料通常可以是目前現(xiàn)有技術中用于制造釣竿的任何纖維材料。適合的纖維材料的例子包括玻璃纖維、石墨、非凱夫拉爾(Kevlar)型的芳族聚酰胺、硼和這些材料的合成。
在本發(fā)明的特別優(yōu)選的實施例中的所用的增強纖維材料包括(基本上由其構成更好)重量百分比為10%到大約30%的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和90%到大約70%的玻璃纖維。本發(fā)明所用的增強纖維材料最好包括或基本上由重量百分比為大約20%的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和大約80%的玻璃纖維構成。另外,本發(fā)明所用的增強纖維材料與粘結樹脂的重量比優(yōu)選為在大約1∶4到大約3∶1的范圍,在大約1∶1到大約7∶3的范圍較好。
因此,本發(fā)明很適于完成目標并達到上述目的,同時具有上述提到的以及本身固有的優(yōu)點。但是文中對優(yōu)選實施例的描述只是為了公開的目的,許多改變和修改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這些改變和修改包含在所附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本發(fā)明的范圍內。
權利要求
1.一種釣竿,其包括一個具有遠端部分和剩余部分的細長桿,該剩余部分包括至少一個具有一個末端的第二桿部分,遠端部分連接在該末端上,其中所述遠端部分包括增強纖維材料和粘結樹脂;所述增強纖維材料包括占該所述增強纖維材料的總重的至少10%的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和除了用于將所述遠端部分或任何導線件連接在所述細長桿的所述剩余部分上的任何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以外,所述剩余部分不含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
2.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釣竿,其特征在于,其還包括一個手柄,所述細長桿的所述剩余部分從該手柄延伸出來。
3.按照權利要求2所述的釣竿,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設在所述第二桿部分的近端上,所述第二桿部分的所述遠端位于所述手柄的外部。
4.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釣竿,其特征在于,所述遠端部分可拆除地連接在所述第二桿部分上。
5.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釣竿,其特征在于,所述遠端部分基本由所述增強纖維材料和所述粘結樹脂構成。
6.按照權利要求5所述的釣竿,其特征在于,所述增強纖維材料包括重量百分比為10%到大約30%范圍的所述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并且還包括重量百分比為90%到大約70%范圍的玻璃纖維。
7.按照權利要求6所述的釣竿,其特征在于,所述增強纖維材料基本由所述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和所述玻璃纖維構成。
8.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釣竿,其特征在于,所述遠端部分通過拉擠成型被所述粘結樹脂浸泡過的所述增強纖維材料的至少一根連續(xù)的線制成。
9.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釣竿,其特征在于,所述遠端部分通過同時拉擠被所述粘結樹脂浸泡過的所述增強纖維材料的數(shù)根連續(xù)的線通過拉擠成型模具制成。
10.一種釣竿,其包括一個具有遠端部分和剩余部分的細長桿,該剩余部分包括至少一個具有一個末端的第二桿部分,遠端部分可拆除地連接在該末端上,其中所述遠端部分包括增強纖維材料和粘結樹脂;所述增強纖維材料包括占該所述增強纖維材料的總重的至少10%的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和除了用于在所述末端上固定或形成一種連接結構或者將任何導線件連接在所述細長桿的所述剩余部分上的任何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以外,所述剩余部分不含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
11.按照權利要求10所述的釣竿,其還包括一個手柄,所述細長桿的所述剩余部分從該手柄延伸出來。
12.按照權利要求11所述的釣竿,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設在所述第二桿部分的近端上,所述第二桿部分的所述末端位于所述手柄的外側。
13.按照權利要求10所述的釣竿,其特征在于,所述遠端部分基本由所述增強纖維材料和所述粘結樹脂構成。
14.按照權利要求13所述的釣竿,其特征在于,所述增強纖維材料包括重量百分比為10%到大約30%范圍的所述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并且還包括重量百分比為90%到大約70%范圍的玻璃纖維。
15.按照權利要求14所述的釣竿,其特征在于,所述增強纖維材料基本由所述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和所述玻璃纖維構成。
16.按照權利要求10所述的釣竿,其特征在于,所述遠端部分通過拉擠成型被所述粘結樹脂浸泡過的所述增強纖維材料的至少一根連續(xù)的線制成。
17.按照權利要求10所述的釣竿,其特征在于,所述遠端部分通過同時拉擠被所述粘結樹脂浸泡過的所述增強纖維材料的數(shù)根連續(xù)的線通過拉擠成型模具制成。
18.按照權利要求10所述的釣竿,其特征在于,所述粘結樹脂是環(huán)氧樹脂。
19.一種釣竿,其包括一個細長桿,和至少一個具有腳件部分的導線件,其中,通過在所述腳件上以及所述細長桿周圍涂敷纖維增強材料將所述導線件固定在所述細長桿上,所述纖維增強材料通過樹脂粘結材料進行粘結,和所述增強纖維材料包括占該所述增強纖維材料的總重的至少10%的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
20.按照權利要求19所述的釣竿,其特征在于,所述增強纖維材料包括重量百分比為10%到大約30%范圍的所述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并且還包括重量百分比為90%到大約70%范圍的玻璃纖維。
全文摘要
一種釣竿,其包括一個細長桿,該細長桿具有一個可拆除的或永久性連接的桿末梢。該桿末梢包括增強纖維和粘結樹脂。該增強纖維包括按重量計算至少為10%的聚對亞苯基對苯二甲酸酰胺纖維。該釣竿優(yōu)選還包括至少一個導線件,該導線件通過涂敷相同類型的增強纖維材料和粘結樹脂固定在釣竿上。
文檔編號A01K87/00GK1395825SQ0212019
公開日2003年2月12日 申請日期2002年5月24日 優(yōu)先權日2001年5月25日
發(fā)明者M·A·利巴格, R·A·特里, M·S·史密斯 申請人:W.C.布拉德利/澤布科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