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的是海參幼體的飼喂技術領域,具體的說是一種加利福尼亞海參幼體的人工飼喂方法。
背景技術:
加利福尼亞海參原產于北美,是加利福尼亞到阿拉斯加潮間帶的重要經濟物種,因其肉質軟嫩,營養(yǎng)豐富,個體大,體壁多刺,肉質厚,口感好,多年來受到國內外消費者的青睞。近年來不同地區(qū)相繼出現了養(yǎng)殖加利福尼亞海參的熱潮,其中,海參的幼體發(fā)育是其關鍵的環(huán)節(jié),而對幼體的人工飼喂方法是關鍵中的關鍵。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針對現有技術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了一種加利福尼亞海參幼體的人工飼喂方法。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fā)明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加利福尼亞海參幼體的人工飼喂方法是:
一、選幼:當受精卵發(fā)育至小耳幼體時,進行選幼,選幼后的幼體密度控制在0.4—0.6個/ml,也可以把受精卵按0.4---0.5個/ml用虹吸法分池進行孵化,不用選幼直接培育;
二、幼體培育:
(1)培育環(huán)境:鹽度25—30‰,水溫18—22℃,溶解氧5mg/l以上,ph7.8—8.3,光照1000lx左右;
(2)培育密度:耳狀幼體的培育密度0.2—0.5個/ml;
(3)餌料組成:適合于加利福尼亞海參耳狀幼體生長發(fā)育的餌料有牟氏角毛藻、三角褐指藻、小新月菱形藻、等鞭金藻等,投喂時,以硅藻和金藻混合使用效果最好;
(4)餌料投喂量:自小耳幼體→中耳幼體→大耳幼體,每次投喂量分別為1萬細胞/ml→1.5萬細胞/ml→2萬細胞/ml;
(5)每天投喂兩次,到大耳幼體后期,每天晚上增加一次投餌量,把這些投餌量分為4—6次投喂;
(6)如果單胞藻數量不足,后期可投喂一部分代用餌料,如鮮鼠尾藻的磨碎液每天10—20ppm、海洋酵母每天6—8ppm、海帶發(fā)酵液每天10—14ppm;
三、換水:每天換水2—3次,每次1/3—1/2,用200目網箱;換水時,要勤攪動養(yǎng)殖箱內的水,并向四周沖刷,以防止幼體貼網干露死亡;
四、吸底及時排污:每天吸底清污一次,如果在培育過程中,發(fā)現幼體出現下沉、萎縮、爛胃等情況,就及時排掉,重新進行新一輪的育苗;
五、充氣:用100號或120號散氣石連續(xù)微量充氣。
進一步,所述選幼一般用虹吸法、網箱濃縮或拖網的方法把上浮的幼體分到其他池子培育。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為:本發(fā)明提供的海參幼體的人工飼喂方法簡單,有利于海參幼體的健康發(fā)育和生長,可以有效提高海參的養(yǎng)殖產量,提高經濟效益。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發(fā)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及優(yōu)點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結合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fā)明進行進一步詳細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方式僅用以解釋本發(fā)明,并不用于限定本發(fā)明。
實施例:
一種加利福尼亞海參幼體的人工飼喂方法是:
一、選幼:當受精卵發(fā)育至小耳幼體時,可進行選幼,一般用虹吸法、網箱濃縮或拖網的方法把上浮的幼體分到其他池子培育。選幼后的幼體密度一般控制在0.4—0.6個/ml,目前大多數控制在0.3個/ml左右,也可以把受精卵按0.4---0.5個/ml用虹吸法分池進行孵化,不用選幼直接培育。
二、幼體培育:
(1)培育環(huán)境:鹽度30‰,水溫22℃,溶解氧5mg/l以上,ph8.3,光照1000lx左右;
(2)培育密度:耳狀幼體的培育密度0.5個/ml;
(3)餌料組成:適合于加利福尼亞海參耳狀幼體生長發(fā)育的餌料有牟氏角毛藻、三角褐指藻、小新月菱形藻、等鞭金藻等,投喂時,以硅藻和金藻混合使用效果最好;
(4)餌料投喂量:自小耳幼體→中耳幼體→大耳幼體,每次投喂量分別為1萬細胞/ml→1.5萬細胞/ml→2萬細胞/ml;
(5)每天投喂兩次,到大耳幼體后期,每天晚上增加一次投餌量,把這些投餌量分為6次投喂;
(6)如果單胞藻數量不足,后期可投喂一部分代用餌料,如鮮鼠尾藻的磨碎液每天20ppm、海洋酵母每天8ppm、海帶發(fā)酵液每天14ppm;
三、換水:每天換水2—3次,每次1/3—1/2,用200目網箱;換水時,要勤攪動養(yǎng)殖箱內的水,并向四周沖刷,以防止幼體貼網干露死亡;
四、吸底及時排污:每天吸底清污一次,如果在培育過程中,發(fā)現幼體出現下沉、萎縮、爛胃等情況,就及時排掉,重新進行新一輪的育苗;
五、充氣:用100號或120號散氣石連續(xù)微量充氣。
本具體實施方式提供的海參幼體的人工飼喂方法簡單,有利于海參幼體的健康發(fā)育和生長,可以有效提高海參的養(yǎng)殖產量,提高經濟效益。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fā)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jié),而且在不背離本發(fā)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發(fā)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fā)明內。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