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鞋子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全自動呼吸鞋。
背景技術:
鞋子是穿在腳上防止腳受到傷害的一種物品,在人類文明史前期是草鞋、布鞋,如今以皮鞋多見。鞋子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必須穿著的物品,但是目前盡管是中高端的鞋子穿的時間久了也容易引起腳出汗,腳臭等弊端,使人們穿著鞋子的時候舒適感不好,還容易引起腳部疾病,滿足不了人們的需求,現(xiàn)有技術中的鞋子通風透氣效果不好,滿足不了人們的需要。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全自動呼吸鞋,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全自動呼吸鞋,包括鞋大底,所述鞋大底的腳跟部位安裝有氣囊,所述鞋大底的腳掌部位安裝有透氣墊,所述透氣墊的表面均布有通孔,所述鞋大底的腳跟部位一側設有排氣孔,所述排氣孔通過導氣管連接有第一單向開關和第二單向開關,所述第一單向開關通過導氣管連接氣囊的一側,所述氣囊的另一側通過導氣管連接有第三單向開關,所述第三單向開關的另一端通過導氣管連接透氣墊,所述第二單向開關的另一端通過導氣管連接有微型風機,所述微型風機的另一端通過導氣管連接透氣墊,所述鞋大底的腳跟部位另一側邊緣設有電源開關和充電口,所述電源開關和充電口均通過導線連接蓄電池,所述蓄電池通過導線連接微型風機,所述蓄電池安裝在鞋大底的中部。
優(yōu)選的,所述微型風機包括微型電機和微型扇葉,微型扇葉位于微型電機的轉軸端部。
優(yōu)選的,所述氣囊采用硅膠材質制成。
優(yōu)選的,所述透氣墊為中空結構。
優(yōu)選的,所述蓄電池為鋰電池。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該全自動呼吸鞋具有排氣、通風、防腳臭、防潮、防汗、按摩腳底等功能,達到了鞋子自動呼吸的效果,微型風機配合蓄電池可以實現(xiàn)電動通風呼吸的效果,用戶通過電源開關控制微型風機的開關,十分方便,鞋大底側面設有的充電口可以對蓄電池進行充電,不僅提高了蓄電池的續(xù)航能力,還實現(xiàn)了可循環(huán)利用,節(jié)能環(huán)保,提高了用戶穿著鞋子時的舒適感,適合大范圍推廣。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的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的側視圖;
圖3為本發(fā)明的電路元件連接示意圖。
圖中:1鞋大底、2氣囊、3透氣墊、31通孔、4排氣孔、5導氣管、6第一單向開關、7第二單向開關、8第三單向開關、9微型風機、10蓄電池、11電源開關、12充電口。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3,本發(fā)明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全自動呼吸鞋,包括鞋大底1,鞋大底1的腳跟部位安裝有氣囊2,氣囊2采用硅膠材質制成,回彈力度好,有助于氣體快速循環(huán)流動,鞋大底1的腳掌部位安裝有透氣墊3,透氣墊3為中空結構,使得腳掌部位具有很好的通風效果,避免出現(xiàn)捂腳出汗的現(xiàn)象,同時還具有按摩腳底的作用,大大提高了用戶的舒適感,透氣墊3的表面均布有通孔31,鞋大底1的腳跟部位一側設有排氣孔4,排氣孔4通過導氣管5連接有第一單向開關6和第二單向開關7,第一單向開關6通過導氣管5連接氣囊2的一側,氣囊2的另一側通過導氣管5連接有第三單向開關8,第三單向開關8的另一端通過導氣管5連接透氣墊3,第一單向開關6、第二單向開關7、第三單向開關8配合導氣管5連接的氣囊2和透氣墊3實現(xiàn)了兩路氣體單向流動的效果,真正實現(xiàn)了鞋底的呼吸作用,第二單向開關7的另一端通過導氣管5連接有微型風機9,微型風機9包括微型電機和微型扇葉,微型扇葉位于微型電機的轉軸端部,微型風機9的另一端通過導氣管5連接透氣墊3,鞋大底1的腳跟部位另一側邊緣設有電源開關11和充電口12,電源開關11和充電口12均通過導線連接蓄電池10,電源開關11的設置方便用戶進行開關調節(jié),充電口12配合蓄電池10可以對蓄電池10進行充電,蓄電池10實現(xiàn)了循環(huán)利用的同時也大大提高了蓄電池10的續(xù)航時間,方便用戶長時間使用,降低了用戶的使用成本,蓄電池10為鋰電池,蓄電池10通過導線連接微型風機9,蓄電池10配合微型風機9實現(xiàn)了電動通風呼吸的效果,大大提高了鞋子的呼吸效率,蓄電池10安裝在鞋大底1的中部。
盡管已經(jīng)示出和描述了本發(fā)明的實施例,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發(fā)明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