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一種治療癲癇的藥劑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醫(yī)藥領域,具體地說,涉及一種治療癲癇的藥劑。
背景技術:
癲癇(印il印sy)其俗稱為“羊癲瘋”或者“羊角風”,早在兩千二百年前的《黃帝內經》中就有記載。人們對這種疾病并不陌生,常常被人們通俗的稱為“抽風”?!俺轱L”往往表明兩種含義一種是真正疾病的狀態(tài),由腦神經元過度放電而導致驚厥與抽搐,另一種即形容某人不規(guī)范、不正常、不理智和不能自控的行為。對臨床上確實無癥狀而僅在腦電圖 (EEG)上出現異常放電者,不稱之為癲癇發(fā)作。因為癲癇是腦的疾患,身體其他部位的神經元(如三叉神經元或脊髓前角神經元)異常和過度放電不屬于癲癇發(fā)作。目前對于癲癇的治療的需求日益增加。
發(fā)明內容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治療癲癇的藥劑。為了實現本發(fā)明的目的,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治療癲癇的藥劑,它是由下列原料藥按重量份計制成柴胡1 10份全蝎1 10份遠志1 10份天麻1 5份石菖蒲1 10份郁金1 5份乳香1 10份青黛1 10份合歡皮1 5份膽南星1 10份。優(yōu)選的是,本發(fā)明所述的治療癲癇的藥劑由下列原料藥按重量份計制成柴胡5份全蝎5份遠志6份天麻3份石菖蒲10份郁金2份乳香5份青黛10份合歡皮5份膽南星5份。本發(fā)明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可與藥學上可接受的載體制成各種劑型,比如片劑、膠囊劑、軟膠囊、丸劑、顆粒劑、滴丸劑或湯劑等。可采用本領域熟知的制劑技術手段來完成本發(fā)明藥物組合物的制備。所述的藥學上可接受的載體為本領域熟知,為用于制備上述制劑的常用賦形劑或輔料。常用的賦形劑或輔料包括(但不限于)填充劑、潤滑劑、分散劑、潤濕劑、粘合劑、抗氧劑等等,例如,糖漿、阿拉伯膠、山梨醇、乳糖、糊精、淀粉、碳酸鈣、滑石粉、聚乙二醇、羧甲基淀粉鈉、硬脂酸鎂等等。本發(fā)明的藥劑的組方合理,療效明確,可有效地治療癲癇。
具體實施例方式以下通過具體實施方式
的描述對本發(fā)明作進一步說明,但這并非是對本發(fā)明的限制,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本發(fā)明的基本思想,可以做出各種修改或改進,但是只要不脫離本發(fā)明的基本思想,均在本發(fā)明的范圍之內。
實施例1本發(fā)明湯劑的制備取柴胡50克、全蝎50克、遠志60克、天麻30克、石菖蒲100克、郁金20克、乳香 50克、青黛100克、合歡皮50克、膽南星50克,加入10倍藥材重量的水,在80°C下加熱2 小時,濾過,將濾液濃縮至300毫升,即得。實驗例參照ILAE(國際抗癲痛聯盟)1987年制定的癲痛發(fā)作的國際分類診斷標準來進行診斷。符合癲痛發(fā)作國際分類診斷標準;年齡在18 70歲之間者;無嚴重器質性疾病、 精神病或嚴重智能低下以及進行性神經系統疾病者;每月有癲癰發(fā)作者;簽署知情同意書者。不符合納入標準者有酒癮或其他藥癮者;妊娠或哺乳者;占位性病變原因引起的癲痛發(fā)作者癲癰持續(xù)狀態(tài)發(fā)作者。選取符合上述標準的患者40例,年齡最小者22歲,最大者55歲;其中男女各20 例。腦電圖、CT診斷腦電圖檢查均屬異常范疇,其中輕度異常20人,中度異常15人,嚴重異常5人。治療方法使用實施例1中制備的湯劑,每天服用2次,每次30毫升。兩個月為1個療程。療效判定標準治愈癲痛發(fā)作完全控制,腦電圖正常;顯效癲痛發(fā)作基本控制,腦電圖有時出現少量局灶性尖波,發(fā)作次數及持續(xù)時間減少,癥狀減輕;無效中藥加西藥癲痛發(fā)作不能控制。治療結果在一個療程后,全部40例患者均符合治愈的標準。
權利要求
1.一種治療癲癇的藥劑,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下列原料藥按重量份計制成 柴胡1 10份全蝎1 10份遠志1 10份天麻1 5份石菖蒲1 10份郁金1 5份乳香1 10份青黛1 10份合歡皮1 5份膽南星1 10份。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治療癲癇的藥劑,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下列原料藥按重量份計制成柴胡5份全蝎5份遠志6份天麻3份石菖蒲10份郁金2份乳香5份青黛10份合歡皮5份膽南星5份。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治療癲癇的藥劑,其特征在于所述藥劑為片劑、膠囊劑、 軟膠囊、丸劑、顆粒劑、滴丸劑或湯劑。
全文摘要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治療癲癇的藥劑,它是由下列原料藥按重量份計制成柴胡1~10份、全蝎1~10份、遠志1~10份、天麻1~5份、石菖蒲1~10份、郁金1~5份、乳香1~10份、青黛1~10份、合歡皮1~5份、膽南星1~10份。本發(fā)明所述的藥劑的組方合理,療效明確,可用于有效地治療癲癇。
文檔編號A61P25/08GK102552827SQ20121006437
公開日2012年7月11日 申請日期2012年3月13日 優(yōu)先權日2012年3月13日
發(fā)明者申娟 申請人: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