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化妝品領域,具體涉及一種花露水。
背景技術:
花露水是一種含有酒精及香料的水溶液,傳統(tǒng)的花露水中添加的薄荷腦會引起皮膚的應激性反應,舒適感欠佳,傳統(tǒng)的花露水中添加的驅蚊酯類物質,長期使用會出現(xiàn)局部的皮膚損害,因此需要一種花露水。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花露水,本發(fā)明具含有中藥止癢成分,能有效驅蚊,殺菌,止癢的效果。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這樣實現(xiàn)的:一種花露水,所述的花露水包含有中藥提取物、植物精油、乙醇,去離子水,所述的花露水按重量份計其組分為:
中藥提取物 5-10
植物精油 0.2-0.4
乙醇 30-50
去離子水 20-40。
所述的中藥提取物有下列重量份原料的提取物:
苦參 17-23
馬齒莧 17-23
甘草 13-17
防風 9-11
白蒺藜 13-17
地膚子 9-11
蛇床子 9-11
蘆薈 8-24
冰片 15-25
金銀花 9-16。
所述的中藥提取物由以下步驟制成
按配比稱取苦參、馬齒莧、甘草、防風、白蒺藜、地膚子、蛇床子、蘆薈、冰片、金銀花,混合用粉碎機進行粉碎,將乙醇加入粉碎后的中藥混合物中,然后采用超臨界二氧化碳萃取,即得中藥提取物。
所述的植物精油為以下物質:薰衣草油、丁香油、百里香油、香葉油、玫瑰油、香茅油、刺柏油、薄荷油、小麥胚芽油中的任意一種或幾種的任意配比。
所述的花露水還包含有按重量份計為0.0001-0.0005的花青素。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本發(fā)明的使用天然的中草藥代替?zhèn)鹘y(tǒng)的驅蚊酯類物質,對皮膚無刺激現(xiàn)象,同時成本較低,適用于各種膚質,同時本發(fā)明含有的植物精油能有效滋潤皮膚,在驅蚊止癢的同時對皮膚進行滋養(yǎng)。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說具體實施例對本發(fā)明做更進一步的說明,以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更了解本發(fā)明,但并不因此限制本發(fā)明。
實施例一:
一種花露水,所述的花露水包含有中藥提取物、植物精油、乙醇,去離子水,所述的花露水按重量份計其組分為:
中藥提取物 5
植物精油 0.2
乙醇 30
去離子水 20。
所述的中藥提取物有下列重量份原料的提取物:
苦參 17
馬齒莧 17
甘草 13
防風 9
白蒺藜 13
地膚子 9
蛇床子 9
蘆薈 8
冰片 15
金銀花 9。
所述的中藥提取物由以下步驟制成
按配比稱取苦參、馬齒莧、甘草、防風、白蒺藜、地膚子、蛇床子、蘆薈、冰片、金銀花,混合用粉碎機進行粉碎,將乙醇加入粉碎后的中藥混合物中,然后采用超臨界二氧化碳萃取,即得中藥提取物。
所述的植物精油為以下物質:薰衣草油、丁香油、百里香油、香葉油、玫瑰油、香茅油、刺柏油、薄荷油、小麥胚芽油中的任意一種或幾種的任意配比。
所述的花露水還包含有按重量份計為0.0001-0.0005的花青素。
實施例二:
一種花露水,所述的花露水包含有中藥提取物、植物精油、乙醇,去離子水,所述的花露水按重量份計其組分為:
中藥提取物 8
植物精油 0.3
乙醇 40
去離子水 30
所述的中藥提取物有下列重量份原料的提取物:
苦參 21
馬齒莧 21
甘草 16
防風 10
白蒺藜 16
地膚子 10
蛇床子 10
蘆薈 21
冰片 20
金銀花 15。
所述的中藥提取物由以下步驟制成
按配比稱取苦參、馬齒莧、甘草、防風、白蒺藜、地膚子、蛇床子、蘆薈、冰片、金銀花,混合用粉碎機進行粉碎,將乙醇加入粉碎后的中藥混合物中,然后采用超臨界二氧化碳萃取,即得中藥提取物。
所述的植物精油為以下物質:薰衣草油、丁香油、百里香油、香葉油、玫瑰油、香茅油、刺柏油、薄荷油、小麥胚芽油中的任意一種或幾種的任意配比。
所述的花露水還包含有按重量份計為0.0001-0.0005的花青素。
實施例三:
一種花露水,所述的花露水包含有中藥提取物、植物精油、乙醇,去離子水,所述的花露水按重量份計其組分為:
中藥提取物 10
植物精油 0.4
乙醇 50
去離子水 40。
所述的中藥提取物有下列重量份原料的提取物:
苦參 23
馬齒莧 23
甘草 17
防風 11
白蒺藜 17
地膚子 11
蛇床子 11
蘆薈 24
冰片 25
金銀花 16。
所述的中藥提取物由以下步驟制成
按配比稱取苦參、馬齒莧、甘草、防風、白蒺藜、地膚子、蛇床子、蘆薈、冰片、金銀花,混合用粉碎機進行粉碎,將乙醇加入粉碎后的中藥混合物中,然后采用超臨界二氧化碳萃取,即得中藥提取物。
所述的植物精油為以下物質:薰衣草油、丁香油、百里香油、香葉油、玫瑰油、香茅油、刺柏油、薄荷油、小麥胚芽油中的任意一種或幾種的任意配比。
所述的花露水還包含有按重量份計為0.0001-0.0005的花青素;
盡管已經(jīng)示出和描述了本發(fā)明的實施例,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發(fā)明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