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富含STRO-1亮細胞和/或其子代的細胞群體和/或由所述STRO-1亮細胞和/或其子代得到的可溶性因子在制備用于預防哺乳動物患者的GvHD并發(fā)癥發(fā)展或治療所述GvHD并發(fā)癥的方法中的藥物中的用途,其中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哺乳動物施用富含STRO-1亮細胞和/或其子代的細胞群體和/或由所述STRO-1亮細胞和/或其子代得到的可溶性因子。
2.如上述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哺乳動物施用(a)骨髓譜系細胞的前體,和(b)富含STRO-1亮細胞和/或其子代的細胞群體和/或由所述STRO-1亮細胞和/或其子代得到的可溶性因子。
3.如權(quán)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其中在施用所述骨髓譜系細胞的前體之前向所述哺乳動物施用富含STRO-1亮細胞和/或其子代細胞的所述細胞群體和/或由所述STRO-1亮細胞和/或其子代細胞得到的可溶性因子。
4.如權(quán)利要求2所述的用途,其中富含STRO-1亮細胞和/或其子代細胞的所述細胞群體和/或由所述STRO-1亮細胞和/或其子代細胞得到的可溶性因子與所述骨髓譜系細胞的前體共同施用。
5.如權(quán)利要求2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骨髓譜系細胞的前體是施用至所述哺乳動物以治療血液的惡性或遺傳性疾病的同種異體細胞。
6.如權(quán)利要求1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STRO-1亮細胞和/或其子代是同種異體的。
7.如權(quán)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中富含STRO-1亮細胞和/或其子代細胞的所述細胞群體和/或由所述STRO-1亮細胞和/或其子代細胞得到的可溶性因子是全身性施用。
8.如權(quán)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中富含STRO-1亮細胞和/或其子代細胞的所述細胞群體和/或由所述STRO-1亮細胞和/或其子代細胞得到的可溶性因子是通過靜脈內(nèi)注射施用。
9.如權(quán)利要求1至8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所述方法包括施用0.1×106至5×106個之間的STRO-1亮細胞和/或其子代。
10.如權(quán)利要求1至9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所述方法包括施用0.3×106至2×106個之間的STRO-1亮細胞和/或其子代。
11.如權(quán)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所述方法包括施用低劑量的STRO-1亮細胞和/或其子代。
12.如權(quán)利要求1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低劑量的STRO-1亮細胞和/或其子代包含0.1×105至0.5×106個之間的STRO-1亮細胞和/或其子代。
13.如權(quán)利要求1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低劑量的STRO-1亮細胞和/或其子代包含約0.3×106個STRO-1亮細胞和/或其子代。
14.如權(quán)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中富含STRO-1亮細胞和/或其子代的所述群體和/或由所述STRO-1亮細胞和/或其子代得到的可溶性因子是每周一次或以更低頻率施用。
15.如權(quán)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哺乳動物正罹患化學療法和輻射療法后的再生障礙性貧血、骨髓纖維化或骨髓衰竭。
16.如權(quán)利要求1至15中任一項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方法進一步包括向所述哺乳動物施用免疫抑制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