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醫(yī)療器械領域,尤其涉及股骨頸螺釘工作套筒。
背景技術:
股骨頸的髓內釘手術需要在股骨近端開孔,然后在孔內置入導針。為了使導針能夠準確插入股骨頸中,需要使用股骨頸螺釘工作套筒將股骨軟組織從股骨頸上分隔開。在手術時,股骨頸螺釘工作套筒的出針端面應固定在股骨頸的開孔位置上,導針借助開口器沿著股骨頸螺釘工作套筒的內壁置入到股骨頸?,F有股骨頸套筒包括進針筒和手柄,進針筒與手柄間的夾角為90°。由于股骨頸與股骨之間呈135°左右的夾角,因此通過手柄操作進針筒時,必須保持手柄呈相應的斜角方式,以保證進針筒能夠固定在股骨頸與股骨的連接處,導致手柄的操作不方便。
由此可知,現有技術中,股骨頸螺釘工作套筒在使用中存在的缺陷在于:進針筒與手柄間的夾角角度不合理,導致手柄操作不方便。
技術實現要素:
為解決上述現有技術中的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股骨頸螺釘工作套筒的技術方案如下:
股骨頸螺釘工作套筒,包括進針筒和手柄,所述進針筒的兩端分別為進針端和出針端,所述進針端連接所述手柄,所述進針筒與所述手柄間的夾角為132-138°,所述出針端的輪廓呈相貫線。進針筒與手柄的夾角角度符合股骨頸與股骨的夾角,使手柄在操作時能夠沿著股骨長度進行運動,不用控制 手柄成斜角方向,方便操作,有利于將股骨與軟組織分離。由于股骨頸、股骨的外形都類似圓柱體,股骨頸與股骨的連接處成相貫線形狀。在使用時,進針筒放置在股骨頸與股骨的連接處,使進針筒的中心線與股骨頸的中心線基本重疊,此時,出針端位于股骨頸與股骨的連接處。將出針端的輪廓設計成相貫線,使進針筒能夠穩(wěn)固地位于連接處,不會產生滑動。
在一種優(yōu)選的實施方式中,所述進針筒與所述手柄間的夾角為135°。135°為人體股骨頸與股骨間的生理角度,進針筒與手柄設置成該角度最方便操作。
在一種優(yōu)選的實施方式中,所述進針筒的內直徑為2.5-3.5cm。股骨頸的直徑一般在2.5-3.5cm之間,通過對進針筒的直徑進行相應的設置,使進針筒的出針端與股骨頸、股骨的連接處的尺寸基本吻合。
在一種優(yōu)選的實施方式中,所述進針筒的內直徑為3cm。
在一種優(yōu)選的實施方式中,還包括加強筋,所述加強筋設置在所述進針筒與所述手柄的連接處。由于進針筒與手柄連接的角度過大,使用時若用力過大容易使手柄與進針筒間的角度發(fā)生改變,采用加強筋能夠有效降低變形的可能性。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為:
進針筒與手柄的夾角角度設置為132-138°,其符合股骨頸與股骨的夾角,使手柄在操作時能夠沿著股骨長度進行運動,不用控制手柄成斜角方向,方便操作,有利于將股骨與軟組織分離。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 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實用新型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是本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實施例的使用狀態(tài)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緦嵱眯滦椭械膶嵤├?,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作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結合圖1,本實用新型提供的股骨頸螺釘工作套筒,包括進針筒2和手柄1。進針筒2的兩端分別為進針端21和出針端22。進針端21與手柄1焊接連接。進針筒2的直徑為3cm,其在2.5-3.5cm的范圍內都符合使用需求。進針筒2與手柄1間的夾角α為135°。進針筒2與手柄1的夾角角度符合股骨頸與股骨的夾角,使手柄在操作時能夠沿著股骨長度的方向進行運動,方便操作,有利于將股骨與軟組織分離。進針筒2與手柄1間的夾角α的范圍在132-138°均符合使用的需求。出針端22的輪廓呈相貫線。在確定該相貫線的形狀時,通過采用輔助的圓柱來進行。輔助的圓柱尺寸大小與基本股骨一樣。輔助的圓柱與進針筒2成45°相交形成的相貫線,作為出針端22的形狀。將出針端22的輪廓設計成相貫線,使進針筒2能夠穩(wěn)固地位于股骨與股骨頸的連接處,不會產生滑動。
為防止手柄1與進針筒2間的角度發(fā)生改變,在進針筒2與手柄1的連 接處焊接加強筋4。
如圖2,本實施例在操作時,手持手柄1將進針筒2推入腿部肌肉中,手柄1沿著股骨長度的方向運動,使進針筒2緊靠在股骨頸3與股骨4連接處,使進針筒2的中心線與股骨頸3的中心線基本重疊,以保證克氏針的出針方向能夠與股骨頸3的中心線一致,保證進針筒位置的準確和穩(wěn)定。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輕易想到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應所述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