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飲料運載器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便于使用并且廉價的用于運載飲料的裝置。
背景技術:
在運動場所、公共酒吧或只是在工作地點,經常需要一個人拿取并運載(或運送)兩個以上的飲料,所述飲料通常為頂部敞開的玻璃杯或紙杯。有時會提供托盤,但托盤通常較大且僅適用于機構設施內。因為托盤昂貴并且易丟失或被偷竊,所以更多的情況下不會提供托盤。
在一些場所,一次性使用的模制紙托盤被出售給顧客,但這些托盤具有任何托盤所具有的共同缺陷,即玻璃杯被支撐于其基座上,并且如果托盤未被穩(wěn)定地把持,則玻璃杯會翻倒,而且其需要雙手把持。
在現(xiàn)有技術中尚未解決在擁擠場所運載玻璃杯的問題。
美國專利5971139披露了一種單手杯子和盤子支架,其通過注射模塑方式制成,但不適于運載多個玻璃杯或杯子。
美國專利3908877披露了一種具有孔以支撐玻璃杯或杯子的圓形飲料支架,所述玻璃杯或杯子的頂部比底部寬。更復雜且沒有必要的是,該支架具有軸向手柄和支腿。
澳大利亞外觀設計注冊122762披露了一種具有6個孔以支撐玻璃杯的雙手托盤。這種托盤也較大且很難運載或在不使用時放置。
發(fā)明內容
本發(fā)明的一個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方便并且廉價的飲料運載器,其可克服現(xiàn)有技術的缺陷。
為此,本發(fā)明提供一種飲料運載器,其由一扁平本體部分構成,所述本體部分帶有兩個或更多個適于接收飲料杯子或玻璃杯的開孔以及能夠使所述本體部分由單手把持的邊緣凹槽,所述開孔圍繞所述邊緣凹槽設置,以便所述邊緣凹槽鄰近所述運載器的質心。
這種配置提供了一種穩(wěn)定的單手運載器,其能夠很容易地容納4個玻璃杯或杯子,并允許第二只手空閑以開門或運載其它物體。由于呈扁平狀,上述運載器相對于現(xiàn)有技術的方案能夠很容易地通過沖壓和模制形成,并且不涉及昂貴的加工。
所述開孔可以呈能夠以最小溢出危險穩(wěn)定地保持玻璃杯或杯子的任何形狀。通常優(yōu)選為圓形或橢圓形。
在另一方面中,本發(fā)明提供一種飲料運載器,其由一扁平本體部分構成,所述本體部分帶有三個或更多個適于接收飲料杯子或玻璃杯的開孔并具有至少一條能夠使所述運載器折疊成更小形狀的折線,所述折線設置于所述開孔之間。
優(yōu)選地,具有能夠使所述運載器折疊兩次的兩個或更多個相交折線。所述折線優(yōu)選允許運載器被折疊,以便所述開孔能夠彼此同心地對齊。這可以通過將折線設置成垂直平分兩個相鄰開孔的中心之間的連線來實現(xiàn)。
在另一方面中,本發(fā)明提供一種飲料運載器,其由一扁平本體部分構成,所述本體部分帶有三個或更多個適于接收飲料杯子或玻璃杯的容器開孔并具有至少一條能夠使所述運載器折疊成更小形狀的折線,所述折線設置于所述容器開孔之間。優(yōu)選地,所述運載器包含四個容器開孔,其中支撐開孔與每個容器開孔的邊緣等距,并且兩條相交折線從所述容器開孔之間的支撐開孔開始延伸。優(yōu)選地,另一對折線沿著等分所述相交折線的夾角的直線從所述支撐開孔開始延伸,并且所述成對折線平行且以一定距離隔開,所述距離至少為所述本體部分的厚度的兩倍。如果需要附加容器開孔,可以相對的成對方式添加這些容器開孔,并在每個容器開孔之間具有折線,以便所述運載器能夠最終被折疊成一個容器開孔。為此,通過額外的一對容器開孔,相交折線將分別變成以至少等于容器厚度的距離隔開的一對折線,并且等分相交折線的該對折線之間的距離為本體厚度的四倍。
所述運載器可由強度足以提供所有玻璃杯或杯子的穩(wěn)定支撐并且足夠堅固以能夠再使用的任何適宜材料制成。所述材料可以為帶有用于折線的嵌入鉸鏈的木頭或膠合板,但優(yōu)選為具有足夠厚度的合成塑料,以提供強度特性并被刻痕或劃線,以便能夠折疊。優(yōu)選地,所述折線僅沿從玻璃杯支撐表面向上的單一方向操作。適宜的塑料為聚乙烯和聚丙烯。
下面參照附圖描述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例,其中圖1為從本發(fā)明的一優(yōu)選實施例的運載器的上方觀察的透視圖;圖2為從圖1中的運載器的下方觀察的透視圖;圖3為圖2的邊緣視圖;圖4示出了折疊圖1中的運載器的三個階段;圖5為示出了折疊后用于存儲的圖1中的運載器的透視圖。
具體實施例方式
如圖1所示,在本實施例中,運載器(或托架)被設計成用于保持4個具有類似直徑的外賣咖啡杯或飲料玻璃杯。四個部分11、16、21和26分別包含一個開孔12、17、22和27。盡管所述開孔被示出為具有相同的尺寸,但這并非是必需的,而是可以根據場所需要而變化。類似地,所述開孔不必呈圓形,而是可以呈用于將杯子或玻璃杯保持在穩(wěn)定位置的任何便利形狀。
所選用的材料足夠柔韌(或柔軟),以允許運載器首先能夠沿著線33A和33B折疊,以便扇形區(qū)11置于扇形區(qū)16上以及扇形區(qū)26置于扇形區(qū)21上。成對的楔形件35A和35B確保未折疊的扇形區(qū)11和26不會由于整個玻璃杯的重量而彎曲。如圖4A和4B所示,沿著線33A的第一次折疊使得扇形區(qū)26與扇形區(qū)21接觸。圖4C中所示沿著線33B的第二次折疊使得扇形區(qū)11與扇形區(qū)16接觸并暴露鎖銷24。
第二折疊線為一對折疊線34A和34B,其使得扇形區(qū)11與扇形區(qū)26接觸。一對線34A和34B的分開距離等于兩個扇形區(qū)11和26的厚度。楔形件35A和35B被設置于與折疊線34具有不同距離的位置處,以便在沿著線34A和34B進行最后折疊時相互避開。為了確保運載器處于折疊位置,鎖銷24被設置成貼合地裝配于孔28中。
如圖5所示,在折疊位置,所有的4個開孔對齊,并且運載器能夠很容易地儲備于鉤子上或放置于口袋或錢包內。
當打開時,利用凹槽14并使拇指置于頂面上以及使其他手指置于下方,能夠很方便地由單手把持運載器。
在使用時,玻璃杯被置于開孔內并提起運載器,因此玻璃杯的重量被運載器支撐并且方便地由單手保持平衡,因為凹槽14允許手鄰近質心支撐運載器,所述質心接近折線33和34的交點。
在所示實施例中,材料的厚度為3mm,并且開孔的直徑為70mm,以及運載器被折疊成寬100mm、長130mm和厚12mm的形狀??梢允褂萌魏芜m宜的熱塑性聚合物材料。
如果需要附加容器開孔,可以對置的成對方式添加這些附加容器開孔,并在每個容器開孔之間設有折線,以便運載器能夠最終折疊成一個容器開孔。為了容納6個容器開孔,可在開孔12和27之間添加一對相對的容器開孔(參見圖1和2)。于是,第五個開孔與開孔12共用一個折線,并且第六個開孔與開孔27共用一個折線,因此所有的開孔圍繞著支撐開孔14。相交折線33A和33B將分別成為以接近運載器厚度的距離隔開的一對折線,并且該對折線33A和33B之間的距離將為本體厚度的4倍。
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將認識到,本發(fā)明的運載器具有優(yōu)于現(xiàn)有技術的托盤和運載器的許多優(yōu)點,因為1.它是一個單手裝置2.它能被折疊成可裝在口袋或錢包中的小體積3.它的制造成本低4.當選擇適當材料時,它堅固且可重復使用。
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也將認識到,在不脫離本發(fā)明的核心教導的情況下,本發(fā)明能夠通過所示實施例以外的多種實施例實現(xiàn)。
權利要求
1.一種飲料運載器,其由一扁平本體部分構成,所述本體部分帶有兩個或更多個適于接收飲料杯子或玻璃杯的開孔以及能夠使所述本體部分由單手把持的邊緣凹槽,所述開孔圍繞所述邊緣凹槽設置,以便所述邊緣凹槽鄰近所述運載器的質心。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飲料運載器,其特征在于,至少一條折線從所述邊緣凹槽開始在所述開孔之間延伸,以便能夠使所述運載器折疊成更小形狀。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飲料運載器,其特征在于,包含四個開孔,其中所述邊緣凹槽與每個開孔的邊緣等距,并且兩條相交折線從所述凹槽開始在開孔之間延伸。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飲料運載器,其特征在于,另一對折線沿著等分所述相交折線的夾角的直線從所述凹槽開始延伸,并且所述成對的折線平行且以一定距離隔開,所述距離至少為所述飲料運載器的厚度的兩倍。
5.一種飲料運載器,其由一扁平本體部分構成,所述本體部分帶有三個或更多個適于接收飲料杯子或玻璃杯的容器開孔并具有至少一條能夠使所述運載器折疊成更小形狀的折線,所述折線設置于所述容器開孔之間。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飲料運載器,其特征在于,具有兩條能夠使所述運載器折疊兩次的相交折線。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飲料運載器,其特征在于,一個被成形為能夠使所述本體部分由單手把持的支撐開孔位于所述折線的交點附近。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飲料運載器,其特征在于,包含四個容器開孔,其中所述支撐開孔與每個容器開孔的邊緣等距,并且所述兩條相交折線從所述支撐開孔開始在所述容器開孔之間延伸。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飲料運載器,其特征在于,另一對折線沿著等分所述相交折線的夾角的直線從所述支撐開孔開始延伸,并且所述成對的折線平行且以一定距離隔開,所述距離至少為所述本體部分的厚度的兩倍。
全文摘要
一種飲料運載器,其由一扁平本體部分構成,所述本體部分帶有適于接收飲料杯子或玻璃杯的三個或更多個開孔(12,17,22,27)并具有能夠使所述運載器折疊成“更小形狀”的至少一條折疊線(33A,33B,34A,34B),所述折疊線(33A,33B,34A,34B)設置于所述開孔(12,17,22,27)之間。所述運載器包括邊緣凹槽(14),以能夠使所述本體部分由單手把持,所述開孔(12,17,22,27)圍繞所述邊緣凹槽(14)設置,以便所述邊緣凹槽(14)鄰近所述運載器的質心。
文檔編號A47G23/02GK101031479SQ200580032728
公開日2007年9月5日 申請日期2005年9月28日 優(yōu)先權日2004年9月29日
發(fā)明者約翰·布拉姆斯 申請人:發(fā)明家快遞私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