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羽毛球網架,具體涉及一種便攜式羽毛球網架。
背景技術:
目前使用的羽毛球網架分固定式和便攜式。一般體育場館都采用的是固定式,這種固定式羽毛球網架一般都有厚重的底座,移動起來比較費勁。而當人們外出游玩時想打一場羽毛球比賽時,臨時搭建一個羽毛球網架就十分困難,為此人們已經設計制作了很多樣的便攜式羽毛球網架,但對于這些便攜式的羽毛球網架要么結構設計不合理,球網拉不緊,容易松脫、松動,球網中間下垂量超標,要么網架底座重量太重,不便于隨時移動,要么只能應用與普通的小區(qū)、庭院,不便于在草地、沙灘、農村等地方搭建。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解決現有的便攜式羽毛球網架結構設計不合理,球網拉不緊,容易松脫、松動,球網中間下垂量超標,而且不便于在草地、沙灘、農村等地方搭建的問題。
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是:一種便攜式羽毛球網架,包括網架橫桿、網架豎桿、球網,其特征在于:所述網架橫桿由若干截鋼管套接而成;所述網架橫桿與網架豎桿的連接部位設計為萬向頭;所述網架豎桿由兩個結構完全相同的豎直支架組成,其中豎直支架是由若干截鋼管套接而成;所述鋼管的底端為一個緊定螺釘,與鋼管呈一條線;所述球網可直接套穿在網架橫桿上;所述網架橫桿和網架豎桿可將鋼管一一拆卸下來。
上述鋼管之間通過螺紋連接。
上述鋼管的萬向頭設計為僅可90度自由旋轉。
上述網架豎桿的底端鋼管的一端為螺紋孔,另一端有若干個緊定螺紋,其中一個在鋼管底部,其他的排列在鋼管壁上。
上述網架豎桿的著地端鋼管由一端為螺紋孔,另一端為平滑的鋼管組成。
上述網架豎桿的底端鋼管的底部緊定螺釘可以套接在一個錐形的矛頭上。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所提供的一種便攜式羽毛球網架,包括網架橫桿、網架豎桿、球網,其特征在于:所述網架橫桿由若干截鋼管套接而成;所述網架橫桿與網架豎桿的連接部位設計為萬向頭;所述網架豎桿由兩個結構完全相同的豎直支架組成,其中豎直支架是由若干截鋼管套接而成;所述鋼管的底端為一個緊定螺釘,與鋼管呈一條線;所述球網可直接套穿在網架橫桿上;所述羽毛球網架的橫桿和豎桿可通過鋼管一一拆卸下來。因此,該便攜式羽毛球網架可以在使用時迅速將其支撐起來,不用的時候將各個部件拆卸存放,同時可以固定在墻壁、玻璃上或者在草地、沙灘、農村等地方搭建,方便快捷,不受地域等影響。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的主視圖;
圖2是鋼管12、15的萬向頭的設計圖;
附圖標記說明:1、網架橫桿;2、網架豎桿;3、套接鋼管1;4、套接鋼管2;5、套接鋼管3;6、套接鋼管4;7、套接鋼管5;8、套接鋼管6、12、套接鋼管7;13、套接鋼管8;14、套接鋼管9;15、套接鋼管10;9、緊定螺釘;10、萬向頭。
具體實施方式
為進一步闡述本發(fā)明達成預定目的所采取的技術手段及功效,以下結合附圖及實施例對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結構特征及其功效,詳細說明如下。
實施例1:
為了解決現有的便攜式羽毛球網架結構設計不合理,球網拉不緊,容易松脫、松動,球網中間下垂量超標,而且不便于在草地、沙灘、農村等地方搭建的問題。本發(fā)明提供了如圖1所示的一種便攜式羽毛球網架,包括網架橫桿1、網架豎桿2、球網11,其特征在于:所述網架橫桿1由若干截鋼管套接而成;所述網架橫桿1與網架豎桿2的連接部位設計為萬向頭10;所述網架豎桿2由兩個結構完全相同的豎直支架組成,其中豎直支架是由若干截鋼管套接而成;所述鋼管5的底端為一個緊定螺釘9,與鋼管5呈一條線;所述球網11可直接套穿在網架橫桿1上;所述網架橫桿1和網架豎桿2可將鋼管一一拆卸下來。
該便攜式羽毛球網架可以在使用時迅速將其支撐起來,不用的時候將各個部件拆卸存放,就可以輕松的搭建、移動或者拆卸整個羽毛球網架,不僅方便而且省力。
實施例2:
上述網架橫桿1和網架豎桿2中的鋼管之間可通過螺紋套接,也可通過卡扣、燕尾槽之類的機械結構套接。
實施例3:
與上述實施例1不同之處在于上述萬向頭9優(yōu)先選擇90自由旋轉的緊定螺釘,這樣,在將網架橫桿固定在墻上時,只需將可旋轉的一邊朝上即可,快捷方便。
實施例4:
與上述實施例3不同之處在于上述萬向頭9優(yōu)先選擇90自由旋轉的外螺紋,這樣,在將網架橫桿套接在大力吸盤上吸附于墻壁或玻璃等光滑的物體上時,只需將可旋轉的一邊朝上即可,快捷方便。
實施例5:
上述網架豎桿的底端鋼管5壁上的緊定螺紋建議為3個且成環(huán)形分布。
實施例6:
與上述實施例1不同之處在于上述網架豎桿的底端鋼管5可以將鋼管底部的緊定螺紋9套接在一個錐形的矛頭,從而可以插入土地上、縫隙里或孔洞中。
實施例7:
上述網架橫桿1、網架豎桿2可根據使用人的年齡、身高等情況決定需要套接鋼管的數量。
以上例舉僅僅是對本發(fā)明的舉例說明,并不構成對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的限制,凡是與本發(fā)明相同或相似的設計均屬于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