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面料加工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面料涂層復合裝置。
背景技術:
面料涂層是一種特殊的面料加工工藝,它能在面料表面形成一層均勻的覆蓋膠料,從而達到防水、防風等功能,涂層面料利用溶劑或水將所需要的涂層膠粒等溶解成流涎狀,再以某種方式均勻的涂在面料上,然后再經過烘箱的高溫烘烤,使在面料表面形成一層均勻的覆蓋膠料,從而完成了面料涂層的加工處理。
然而現(xiàn)有的面料涂層復合裝置在使用過程中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對于涂料的保護性不足,容易發(fā)生涂料流動不通順的情況,同時涂層的均勻性不足,導致面料涂層的質量不佳。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現(xiàn)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點,而提出的一種面料涂層復合裝置。
為了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采用了如下技術方案:一種面料涂層復合裝置,包括涂料倉,所述涂料倉外表面設置有保溫層,所述涂料倉兩側均焊接有承重掛板,所述承重掛板通過螺栓與固定耳架卡扣連接,所述承重掛板表面設置有固定板,且固定板上方焊接有卡扣板,所述卡扣板頂部開設有卡扣槽,且卡扣槽兩側設置有定位銷,所述涂料倉上設置有刻度線,所述涂料倉底部焊接有導流倉,且導流倉底部焊接有分流管,所述分流管上方設置有氣管連接法蘭,所述分流管下方焊接有涂料噴管,且涂料噴管底部設置有涂料噴頭,所述涂料噴頭上設置有調節(jié)旋柄,所述涂料噴頭底部設置有涂料刮刀。
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進一步描述:
所述承重掛板共安裝有兩個,且兩個承重掛板均處于同一水平面上。
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進一步描述:
所述涂料噴管共安裝有四個,且涂料噴管為梯形結構,其下端直徑小于上端直徑4cm。
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進一步描述:
所述卡扣槽安裝在卡扣板的二分之一處。
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進一步描述:
所述涂料刮刀為水平傾斜結構,且傾斜角度為30度。
本發(fā)明中,首先通過設置的保溫層,能夠對涂料倉內的涂料起到防寒防熱的作用,避免涂料受外界溫度影響造成結晶或者凝固的現(xiàn)象,進而保證了涂料的正常流通,其次通過設置的水平傾斜結構的涂料噴頭,能夠將涂料均勻穩(wěn)定的涂在面料表面,使得涂層的厚度更加均勻平整,進而提高了涂料裝置的涂層質量,最后通過設置的卡扣板和固定耳架,增加了涂料倉固定安裝的穩(wěn)定性,同時也方便了涂料倉的安裝和拆卸,具有較強的實用性。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提出的一種面料涂層復合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卡扣板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fā)明涂料噴管的結構示意圖。
圖例說明:
1-保溫層、2-涂料倉、3-刻度線、4-承重掛板、5-卡扣板、6-固定耳架、7-導流倉、8-氣管連接法蘭、9-分流管、10-涂料噴管、11-定位銷、12-固定板、13-卡扣槽、14-涂料噴頭、15-涂料刮刀、16-調節(jié)旋柄。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
參照圖1-3,一種面料涂層復合裝置,包括涂料倉2,涂料倉2外表面設置有保溫層1,涂料倉2兩側均焊接有承重掛板4,承重掛板4通過螺栓與固定耳架6卡扣連接,承重掛板4表面設置有固定板12,且固定板12上方焊接有卡扣板5,卡扣板5頂部開設有卡扣槽13,且卡扣槽13兩側設置有定位銷11,涂料倉2上設置有刻度線3,涂料倉2底部焊接有導流倉7,且導流倉7底部焊接有分流管9,分流管9上方設置有氣管連接法蘭8,分流管9下方焊接有涂料噴管10,且涂料噴管10底部設置有涂料噴頭14,涂料噴頭14上設置有調節(jié)旋柄16,涂料噴頭14底部設置有涂料刮刀15。
承重掛板4共安裝有兩個,且兩個承重掛板4均處于同一水平面上,涂料噴管10共安裝有四個,且涂料噴管10為梯形結構,其下端直徑小于上端直徑4cm,卡扣槽13安裝在卡扣板5的二分之一處,涂料刮刀15為水平傾斜結構,且傾斜角度為30度。
通過設在卡扣槽13兩側設置的定位銷11,使得卡扣板5在卡扣連接時,能夠對連接處起到緊固定位的作用,提高了卡扣的穩(wěn)定性,同時卡扣槽13安裝在卡扣板5的二分之一處,也最大化的提高了卡扣槽13的強度,避免過度的使用磨損。
工作原理:使用時,通過承重掛板4上端的卡扣板5和固定耳架6將涂料倉2進行安裝固定,氣管連接法蘭8連接到氣動設備,此時涂料倉2內的涂料通過導流倉7流向分流管9內,此時涂料均勻的流向每個涂料噴管10內,在氣壓的沖擊下,將涂料向下壓去,經過涂料刮刀15噴涂在面料表面,另一方面料涂層之后在輸送平面表面移動,被傾斜結構的涂料刮刀16進行刮平抹勻,從而保證了涂層的質量,方便了復合工藝的操作。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fā)明揭露的技術范圍內,根據(jù)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及其發(fā)明構思加以等同替換或改變,都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