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用于如遮陽傘等物件的立架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立架,用于如遮陽傘、指示牌、廣告牌或衣架等物件,具有一個用來支承物件的桿的上部以及一個朝向地面的下部。
這種類型的立架可以由不同的材料制成,其中一個重要的前提是,根據所要求的穩(wěn)定性來確定重量的大小。有些立架重量很大,例如由混凝土制成,其運輸很困難。也有些立架可以填充水或者沙子,這種立架在清空之后很容易運輸。而所有這些立架的一個重大缺點是,當它們不使用時,或者是仍然就那么立著,這樣就存在造成事故和傷害的危險,因為行人可能會絆倒或撞在上面;或者是被運走,需要時必須再重新運回使用地點,但是這對于重的立架來說很費力,或對于可清空的立架來說不實際或者費勞力。還已知,在地面中插入或裝入供物件的桿插進去的管。然而這種管的直徑必須大于桿的直徑,所以不大完美。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這樣的立架,其在高穩(wěn)定性的情況下可以簡便地進行安裝和拆卸,并且重量輕。
根據本發(fā)明,達到上述目的的這類立架的特征在于,有一個設置在下部區(qū)域內的中心連接件,它可以與一個牢固地錨定在地面中(地下)的固定件形鎖合地連接。
因為本發(fā)明的立架與地面牢固地錨定,其穩(wěn)定性不是通過大的重量來獲得的,所以它能夠構造成較為輕型的結構。在立架從其錨定在地下的固定件分離之后,不遺留任何干擾性的部件,因為固定件可全沉入地面中。
在本發(fā)明的范圍內,優(yōu)選中心連接件構造成螺栓,而固定件構造成暗銷。不過也可以采用別的連接方式,如螺紋快速連接、插旋式(卡口式)連接或者卡扣式連接。
本發(fā)明的其它優(yōu)選實施形式是其余的從屬權利要求的內容。
下面借助于附圖來描述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形式。其中
圖1本發(fā)明立架的第一實施形式的拆分視圖,圖2圖1中的立架在組裝狀態(tài)下的視圖,圖3本發(fā)明立架的第二實施形式的拆分視圖,圖4圖3中的立架在組裝狀態(tài)下的視圖,圖5一個安裝裝置的俯視圖,圖6上述安裝裝置沿圖5中的線VI-VI的剖視圖。
在圖1中示出了本發(fā)明的立架的第一實施例,它基本上包括一個管狀的上部1和一個盤狀的下部2,兩者焊接在一起。下部除了盤狀也可以設計成其它形狀,例如星形的底腳或者支座,其不是位于管1的底端而是固定在高一些的位置上,并傾斜向下突伸。
在下部2的區(qū)域內,在管1的內部固定有一螺栓3,如圖2所示。為了把螺栓3固定在管1中,設置一個支承部件4,它包括一個接收部分5和一個固定部分6。接收部分5固定在管1的底端,例如通過焊接或者粘結。螺栓3從上方穿過接收部分5,其中螺栓頭8不能轉動地裝在接收部分5的凹槽9中。為了防止螺栓3的軸向移動,固定部分6通過螺栓7與接收部分5擰緊在一起。粘結也是可以的。此外,固定部分6在其上部還有一定心開口10。
遮陽傘、指示牌、廣告牌或衣架等物件的桿可以從上方插入管1中,如果桿在底端具有尖端的話,它可以在定心開口10中定心。為了將桿固定在管1中,例如采用一種已知的夾緊螺旋套,借助它,插入的桿可以通過轉動來定心和鎖緊。桿也可以通過一個或多個水平穿過管壁擰入的螺栓來固定。
與地面的連接是這樣實現的,即,例如將一由優(yōu)質鋼或者鋁制成的暗銷11插入到例如瀝青或者混凝土地面中的預制的孔中,并將其粘結在孔中,使得它的上邊緣12與表面14齊平或者略低于表面14。然后,立架可以借助其螺栓3擰入到固定件11中,直至板2緊貼在地面上。
根據立架上預計要承受的載荷,板2的直徑或從構成下部的立架底腳到由螺栓3構成的中心連接件的徑向距離可以為不同大小。
借助于本發(fā)明,可以在那些希望必須反復豎起所述物件的地方設置暗銷11等形式的固定件,它們在不使用的時候一點也不造成干擾。如果需要的話,本發(fā)明的立架可以很快、很穩(wěn)定地豎立在這些準備好的區(qū)域內。
在圖3和4中示出了本發(fā)明的立架的一種實施形式,其基本上對應于圖1和2中所示的實施形式。主要區(qū)別在于,下部構造成底板2′的形式以及螺栓3′形式的中心連接件的固定裝置的結構。在圖3和4中所示的立架的實施形式中,涉及一種簡化的實施方式,其中螺栓3′被擰入到底板2′的一個螺紋孔13中,由此節(jié)省了本發(fā)明的立架的生產或制造費用。螺栓可以通過例如粘結進行固定以防止轉動。
本發(fā)明的立架的錨定可以通過下述方式進一步簡化,即,替代傳統的需要擰入到暗銷11、11′中的螺栓3、3′,而采用別的連接方式,如螺紋快速連接、插旋式連接或者卡扣式旋轉連接。
在圖1至圖4中還示出了一個位于板2的底面上的彈性層15,它例如可以是橡膠板并且被固定粘結在底板2上。橡膠板15優(yōu)選貼緊在螺栓3、3′上,被用來抵消地面不平度并且防止底板2的底面在地表面14例如瓷磚或者鋪路石上的摩擦。
固定件11、11′,例如螺紋暗銷,必須被牢固地錨定在地面14中(地下)。這可以例如通過在地面中的一個孔中涂粘結劑或者抹水泥漿來實現。在此重要的是,暗銷11、11′垂直于地面表面14或者底板2的底面置入。
這可以一方面這樣實現,即,暗銷11、11′被擰到立架的螺栓3上,粘結劑或者水泥漿被引入到地面的孔中,而后將暗銷11、11′與立架1一起壓入到孔中。在這個實施形式中,橡膠板15作用很大,因為暗銷11可以這樣地擰緊到螺栓3上,使暗銷11、11′密封地貼著橡膠板15,從而防止了粘結劑或者水泥漿滲入到暗銷11、11′和螺栓3之間,否則可能會使得這個連接很難或者完全不能松脫。
或者,為了將暗銷11、11′置入到地面中,設置一個按照圖5和6的安裝裝置,它主要包括一個支座16,特別是一個螺紋銷釘,牽條18從它出發(fā)徑向伸出。在牽條18的自由端上固定一個支撐環(huán)19。
借助于安裝裝置對暗銷11、11′這樣進行安裝,即,暗銷11、11′首先被擰到螺紋銷釘16上足夠深。而后在地面的孔中填充足夠多的合適的材料(例如粘結劑或者水泥漿),并借助于安裝裝置將暗銷11、11′足夠深地壓入到孔中,直至支撐裝置17完全貼靠在地面上。在安裝裝置上的多余的粘結劑可以輕易地去除,因為可以通過牽條18夠到粘結位置。一旦暗銷11、11′在地面中足夠牢固地固定,就可以從暗銷11、11′上擰開安裝裝置。
概括地,本發(fā)明的一個實施例如以下所述一種立架,用于如遮陽傘、指示牌、廣告牌或衣架等物件,具有一個用于支承物件的桿的上部1以及一個朝向地面的下部2、2′。為了將立架錨定在地面上,設置一個中心連接件3、3′,例如一個螺栓,它設置在下部2、2′的區(qū)域內并且可以與一個牢固地錨定在地面中的固定件11、11′,例如一暗銷,形鎖合地連接。
權利要求
1.立架,用于如遮陽傘、指示牌、廣告牌或衣架等物件,具有一個用來支承物件的桿的上部(1)和一個朝向地面的下部(2,2′),其特征在于,有一設置在下部(2,2′)區(qū)域內的中心連接件(3,3′),它可與一個牢固地錨定在地下的固定件(11,11′)形鎖合地連接。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立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心連接件(3,3′)為一螺栓,而所述固定件(11,11′)為一暗銷。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立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心連接件(3,3′)和固定件(11,11′)構成一螺紋快速連接。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立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心連接件(3,3′)和固定件(11,11′)可以通過一種卡扣式和/或旋轉式連接彼此連接在一起。
5.根據權利要求1至4之一項所述的立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件(11,11′)由優(yōu)質鋼或鋁制成。
6.根據權利要求1至5之一項所述的立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部(1)為一管,而所述下部(2)是一與所述管法蘭式連接的板。
7.根據權利要求1至6之一項所述的立架,其特征在于,管(1)在其面對固定件(11)的端部是開口的,并且連接件(11)在該端部固定在管(1)上。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立架,其特征在于,在管(1)內固定有用于連接件(3)的一個支承部件(4)。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立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承部件(4)包括一個接收部分(5)和一個固定部分(6),連接件(3)穿過接收部分(5)延伸并且利用固定部分(6)固定在支承部件(4)內。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立架,其特征在于,接收部分(5)與固定部分(6)通過螺栓(7)相連接。
11.根據權利要求9或10所述的立架,其特征在于,固定部分(6)具有一個定心開口(10)。
12.根據權利要求1至11之一項所述的立架,其特征在于,下部(2,2′)與上部(1)不可松脫地連接,例如焊接。
13.根據權利要求1至12之一項所述的立架,其特征在于,下部(2′)由一基本上完全平面的、與上部(1)固定連接的底板構成。
14.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立架,其特征在于,連接件通過一個孔(13)插入底板(2′)中。
15.根據權利要求1至14之一項所述的立架,其特征在于,連接件(3,3′)與立架不可松脫地連接,例如粘結。
16.根據權利要求13至15之一項所述的立架,其特征在于,連接件(13)為一個擰入底板(2′)中的、在那里必要時固定的螺栓(3′)。
17.根據權利要求1至16之一項所述的立架,其特征在于,上部(1)在其上端區(qū)域內具有一個用于物件的桿的夾緊裝置。
18.根據權利要求13至17之一項所述的立架,其特征在于,在底板(2′)上,在其面對地面的一側設置有一彈性層(15)。
19.根據權利要求18所述的立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彈性層(15)是一由橡膠或類似材料制成的板。
20.根據權利要求18和19所述的立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層(15)與下部(2′)固定連接,例如粘結。
21.根據權利要求18至20之一項所述的立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層(15)緊緊包圍中心連接件(3,3′)。
22.安裝裝置,用于將一固定件固定在地面的一個孔內,它具有一支座(16),在安裝期間,固定件(11,11′)可松脫地固定在該支座(16)上,其特征在于,有一支撐裝置(17),支撐裝置在將固定件(11)固定在地面的孔內的過程中貼靠在地面表面(14)上,并且基本上對稱地包圍支座(16)。
23.根據權利要求22所述的安裝裝置,其特征在于,構成支撐裝置(17)的各牽條(18)從支座(16)出發(fā)基本上呈星形伸出。
24.根據權利要求23所述的安裝裝置,其特征在于,在牽條(18)上固定一個支撐環(huán)(19)。
25.根據權利要求22至24之一項所述的安裝裝置,其特征在于,支座(16)為一螺紋銷釘。
全文摘要
立架,用于如遮陽傘、指示牌、廣告牌或衣架等物件,具有一個支承物件的桿的上部(1)以及一個朝向地面的下部(2,2′)。為了將立架錨定在地面上,設置一個中心連接件(3,3′),例如一個螺栓,它位于下部(2,2′)的區(qū)域內并且可與一個牢固地錨定在地下的固定件(11,11′),例如暗銷,形鎖合地連接。
文檔編號E04H12/22GK1711401SQ200380103226
公開日2005年12月21日 申請日期2003年11月14日 優(yōu)先權日2002年11月14日
發(fā)明者胡貝特·魯道夫·格里恩爾 申請人:胡貝特·魯道夫·格里恩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