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建筑施工領域,特別是涉及一種可同步交叉施工的地下室外墻防水保護結構及施工方法。
背景技術:
在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工程中,通常采用外貼法地下防水卷材,為了防止防水卷材變形,保證地下卷材的防水功能,同時,在回填土方的施工過程中,防止卷材防水層免受石塊及機械的碰撞損壞,以保證其完整性,防水卷材外側需要設置保護層。目前,防水保護層的做法通常為以下三種:一是磚砌保護墻;二是粘貼聚苯板;三是鋪抹水泥砂漿層。
方法一的缺陷:
1、施工工期長,影響后續(xù)土方回填交叉作業(yè),工程進度慢。
2、材料費及人工費高。
3、當?shù)叵率衣裆钶^大時,由于磚墻與地下室外墻之間無拉結,砌筑過高容易發(fā)生垮塌;若在磚墻中間增設混凝土現(xiàn)澆帶以增強其剛度,相應會增加不小的成本。
方法二的缺陷:
1、聚苯板材料較軟,土方回填時容易被石塊沖擊砸壞和碰掉,進而破壞防水層。
2、聚苯板粘貼在防水層上,土方回填時土方對聚苯板會產(chǎn)生一個向下的拉力,容易把聚苯板拉壞,甚至把防水層一起拉開裂。
方法三的缺陷:
1、對防水材料有要求,如果防水卷材是光面的,則無法鋪抹水泥砂漿,適用范圍局限。
2、水泥砂漿層鋪抹完成后需要進行養(yǎng)護,達到設計強度后方可進行后續(xù)土方回填,施工周期長;養(yǎng)護不當,則容易引起砂漿層空鼓、開裂甚至脫落。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現(xiàn)有技術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提出一種可同步交叉施工的地下室外墻防水保護結構及施工方法,能夠降低施工成本,縮短施工周期、避免防水保護層在肥槽回填時因大塊土石或堅硬磚石的撞擊而受到破壞、提高防水保護層的抗拉強度及整體強度、增強防水保護層對防水層的長久保護和隔離功能。
本發(fā)明的目的通過下述技術方案來實現(xiàn):
一種可同步交叉施工的地下室外墻防水保護結構,包括:地下室外墻,所述地下室外墻外側具有防水層,所述防水層具有防水層保護層,所述防水層保護層包括:基礎層,所述基礎層設于地下室底板之上,所述基礎層上部設有防護框架,所述防護框架包括:間隔設置的若干支撐柱,所述支撐柱之間的空隙處從下往上裝有若干防護板。
本發(fā)明的一種可同步交叉施工的地下室外墻防水保護結構,所述支撐柱包括邊緣支撐柱和中部支撐柱,所述邊緣支撐部為U形槽鋼,所述中部支撐柱為工字型鋼。
本發(fā)明的一種可同步交叉施工的地下室外墻防水保護結構,所述工字型鋼為整體結構或相背設置的兩根邊緣支撐柱構成。
本發(fā)明的一種可同步交叉施工的地下室外墻防水保護結構,所述邊緣支撐柱頂部通過轉角固定裝置固定在地下室頂板上。
本發(fā)明的一種可同步交叉施工的地下室外墻防水保護結構,所述轉角固定裝置為L狀的平面結構,所述L狀的平面結構的一邊具有與L狀的平面結構垂直的豎直部,所述豎直部限制邊緣支撐柱側向傾倒。
本發(fā)明的一種可同步交叉施工的地下室外墻防水保護結構,所述中部支撐柱通過中部固定裝置固定在地下室頂板上。
本發(fā)明的一種可同步交叉施工的地下室外墻防水保護結構,所述中部固定裝置為平面直角狀結構,所述平面直角一面具有卡口,所述卡口卡住工字型鋼的豎部。
本發(fā)明的一種可同步交叉施工的地下室外墻防水保護結構,所述支撐柱底部通過堅固裝置固定在地下室底板上。
本發(fā)明的一種可同步交叉施工的地下室外墻防水保護結構的施工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地下室外墻及防水層施工完畢后,在地下室底板上緊貼防水層砌筑基礎層;
2)在基礎層頂部緊貼防水層垂直安裝支撐柱,用堅固裝置將支撐柱與基礎層固定成一體,即安裝邊緣支撐柱和中部支撐柱;
3)安裝邊緣支撐柱頂部固定結構,將邊緣支撐柱的頂部通過轉角固定裝置固定在地下室頂板上,所述固定裝置的L狀的平面結構緊貼在地下室頂板上,所述與L狀的平面結構垂直的豎直部將支撐柱緊貼地下室外墻的一面限制在內;
4)安裝中部支撐柱即工字型鋼的頂部固定結構,將工字型鋼的頂部通過中部固定裝置安裝固定在地下室頂板上,所述工字型鋼平行的兩面中的一面與地下室外墻緊貼,所述中部固定裝置的卡口,形成工字型鋼的豎部的避位,所述中部固定裝置防止工字型鋼側向傾倒或相互分離;
5)逐層安裝防護板,所述防護板為一側有凹槽,另一側有凸榫的企口型的板材結構,通過企口拼接后結合緊密,安裝時在防護板與防水層的接觸面涂抹膠粘劑,點粘在防水層上,以增強整體穩(wěn)定性;
6)逐層回填泥土層與防護板的安裝交叉施工,提高施工便捷性和施工效率。
本發(fā)明的一種可同步交叉施工的地下室外墻防水保護結構的施工方法,所述防護板為金屬面聚苯乙烯復合板,所述金屬面聚苯乙烯復合板總厚度為50mm,其上下兩層為0.16mm厚的鍍鋅鐵皮,中間芯材為聚苯乙烯泡沫板。
根據(jù)上述技術方案,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
1、與傳統(tǒng)磚墻防水保護層相比,操作簡便,施工迅速,成本低廉,自重輕,安全可靠,不易出現(xiàn)垮塌的安全問題。
2、與傳統(tǒng)聚苯板防水保護層相比,物理性能好,土方回填時不易被石塊沖擊破壞;具有良好的抗拉強度,物理交聯(lián)成型,在膠粘劑的配合下能與防水層牢固粘接,形成封閉保護,整體強度高,土方回填時不易受土方的拉力而脫落,沒有損耗。
3、與傳統(tǒng)水泥砂漿防水保護層相比,施工快速,能有效縮短施工周期;防水保護層與防水層粘結牢固,平整度好,不易出現(xiàn)脫落的質量問題;對防水材料沒有限制,無論是卷材防水層還是涂料防水層均可使用。
4、輕質、高強、耐久年限高,金屬面復合板材結構能形成對防水層長久的保護的隔離,并有輔助防水的作用。
5、防護板橫向安裝,可隨肥槽回填土進行同步交叉施工,提高施工質量和效率。
6、土方回填完畢后,中部固定裝置和轉角固定裝置可拆卸下來重復使用,節(jié)約成本。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可同步交叉施工的地下室外墻防水保護結構的俯視圖;
圖2是本發(fā)明可同步交叉施工的地下室外墻防水保護結構的剖面圖;
圖3是本發(fā)明可同步交叉施工的地下室外墻防水保護結構的主視圖;
圖4是本發(fā)明可同步交叉施工的地下室外墻防水保護結構的中部固定裝置示意圖;
圖5是本發(fā)明可同步交叉施工的地下室外墻防水保護結構的轉角固定裝置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具體實施例和附圖對本發(fā)明作進一步的說明。
為了使本發(fā)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及優(yōu)點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結合附圖及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行進一步詳細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僅用以解釋本發(fā)明,并不用于限定本發(fā)明。
如圖1-5為本發(fā)明種可同步交叉施工的地下室外墻防水保護結構及施工方法的實施例, 一種可同步交叉施工的地下室外墻防水保護結構,包括:地下室外墻5,所述地下室外墻5外側具有防水層4,所述防水層4具有防水層保護層,所述防水層保護層包括:基礎層2,所述基礎層2設于地下室底板1之上,所述基礎層2上部設有防護框架,所述防護框架包括:間隔設置的若干支撐柱3,所述支撐柱3之間的空隙處從下往上裝有若干防護板7,所述支撐柱3包括邊緣支撐柱和中部支撐柱,所述邊緣支撐柱為U形槽鋼,所述中部支撐柱為工字型鋼,所述工字型鋼為整體結構或相背設置的兩根邊緣支撐柱構成,所述邊緣支撐柱頂部通過轉角固定裝置10固定在地下室頂板8上,所述轉角固定裝置10為L狀的平面結構,所述L狀的平面結構的一邊具有與L狀的平面結構垂直的豎直部,所述豎直部限制邊緣支撐柱側向傾倒,所述中部支撐柱通過中部固定裝置9固定在地下室頂板8上,所述中部固定裝置9為平面直角狀結構,所述平面直角一面具有卡口,所述卡口卡住工字型鋼的豎部,所述支撐柱3底部通過堅固裝置6固定在地下室底板1上。
一種可同步交叉施工的地下室外墻防水保護結構的施工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地下室外墻5及防水層4施工完畢后,在地下室底板1上緊貼防水層4砌筑基礎層2;
2)在基礎層2頂部緊貼防水層垂直安裝支撐柱3,用堅固裝置6將支撐柱3與基礎層2固定成一體,即安裝邊緣支撐柱和中部支撐柱;
3)安裝邊緣支撐柱頂部固定結構,將邊緣支撐柱的頂部通過轉角固定裝置10固定在地下室頂板8上,所述固定裝置10的L狀的平面結構緊貼在地下室頂板上,所述與L狀的平面結構垂直的豎直部將支撐柱3緊貼地下室外墻5的一面限制在內;
4)安裝中部支撐柱即工字型鋼的頂部固定結構,將工字型鋼的頂部通過中部固定裝置9安裝固定在地下室頂板8上,所述工字型鋼平行的兩面中的一面與地下室外墻緊貼,所述中部固定裝置9的卡口,形成工字型鋼的豎部的避位,所述中部固定裝置9防止工字形鋼側向傾倒或相互分離;
5)逐層安裝防護板,所述防護板為一側有凹槽,另一側有凸榫的企口型的板材結構,通過企口拼接后結合緊密,安裝時在防護板7與防水層4的接觸面涂抹膠粘劑,點粘在防水層上,以增強整體穩(wěn)定性;
6)逐層回填泥土層與防護板的安裝交叉施工,提高施工便捷性和施工效率。
所述防護板7為金屬面聚苯乙烯復合板,所述金屬面聚苯乙烯復合板總厚度為50mm,其上下兩層為0.16mm厚的鍍鋅鐵皮,中間芯材為聚苯乙烯泡沫板。
所述邊緣支撐柱為鍍鋅槽鋼,所述鍍鋅槽鋼為一端封口,鍍鋅槽鋼另一端開口的有凹槽結構,鍍鋅槽鋼材料厚度1mm,凹槽寬度與金屬面聚苯乙烯板復合板厚度一致。
所述轉角固定裝置10和中部固定裝置9均開設有條形孔,轉角固定裝置10用2顆膨脹螺栓固定,中部固定裝置9用1顆膨脹螺栓固定,雙拼安裝的鍍鋅槽鋼形成的工字型鋼,通過中部固定裝置9的卡口,卡合在一起,并貼緊防水層4。
所述基礎層2為500mm高、120mm寬的磚基礎。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發(fā)明,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