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建筑裝飾產品,尤其涉及一種應用于建筑外墻的使用鋁合金掛件的結構改進。
背景技術:
在建筑裝飾行業(yè),石材幕墻因其獨特的裝飾效果被廣泛運用于建筑外墻。石材幕墻的連接結構主要有T形不銹鋼掛件、鋁合金掛件、背栓式等不同構造方式。傳統(tǒng)的T形不銹鋼掛件工藝成熟,其可實現(xiàn)石材面板在安裝過程中前后、左右、上下三維調整,滿足現(xiàn)場幕墻龍骨施工精度誤差較大的需求,工人安裝方便快捷。但是T形不銹鋼掛件為一個整體掛件通過石材專用環(huán)氧樹脂膠同時固定兩塊石材,那兩塊石材會相互影響,故近年來T形不銹鋼掛件已逐步被限制使用。傳統(tǒng)的鋁合金掛件為一個母掛件上掛接兩個子掛件來固定兩塊石材,子掛件之間可上下錯動,避免掛件對兩塊石材相互影響,但其一個母掛件上需同時掛接兩個子掛件,對于工地現(xiàn)場龍骨的施工精度要求非常高,安裝效率極低,且鋁合金掛件用鋁含量增大,成本相應增加。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實用新型針對現(xiàn)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一種能避免掛件對兩塊石材相互影響且安裝簡便、材料使用量較小的金屬掛件。
本實用新型采用如下技術方案:一種金屬掛件,所述掛件包括一個母掛件和一個子掛件,所述母掛件上設有連接所述子掛件的連接件,所述母掛件還設有掛接石材的第一石材固接端,所述子掛件上設置第二石材固接端,第一石材固接端與第二石材固接端方向相反;所述母掛件由L型的第一勾爪、L型的第二勾爪及一個金屬片組成,勾爪頂部分別連接金屬片的兩端,第一勾爪上固定連接第一石材固接端,第二勾爪上設置連接件,所述第一石材固接端的上部設置U型板,U型板套接在第一勾爪的水平端并與之固定連接;所述的連接件設置在第二勾爪的豎直段中部,在連接件內設置一個空腔,在空腔的兩個相對的側面上設置通孔,所述的通孔在兩個側面上的大小與位置完全一致,通孔的朝向與第二勾爪的水平端長度方向平行,在空腔內設置六角螺母。子掛件頂部設置U型連接板,U型連接板的一端固定連接子掛件的第二石材固接端,U型連接板的另一端上設置一個楔形孔,子掛件的U型連接板與母掛件的連接件通過背栓固定連接。
還包括連接板,所述母掛件通過連接板連接到建筑主體支撐件上,該連接板一端伸入建筑墻體中,另一端與所述母掛件焊接固定。
所述的金屬掛件為鋁合金掛件。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較,本實用新型通過母掛件直接固定一塊石材,通過子掛件固定另一塊石材,子掛件掛在母掛件上,可實現(xiàn)兩塊石材的固定,同時兩塊石材由子母掛件各自掛件,可避免現(xiàn)有的整體掛件對兩塊石材產生的相互影響,而且,安裝簡單且效率高,所需的鋁合金用量少,能降低成本。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結構示意圖。
其中1-母掛件、2-子掛件、3-第一石材固接端、4-第二石材固接端、5-勾爪、6-連接件、7-連接板。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作進一步的詳細說明。
如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金屬掛件,包所述掛件包括一個母掛件1和一個子掛件2,所述母掛件1上設有連接子掛件2的連接件6,該母掛件1還設有第一石材固接端3用于直接固定其中一塊石材,所述子掛件2則用于固定另一塊石材,具體來說,在子掛件上設置第二石材固接端4,子掛件2利用第二石材4固接端連接另一塊石材。所述的第一石材固接端3與第二石材固接端4的方向相反,設置為反向能夠避免裝配中兩塊石材之間的互相影響。
本實用新型中,所述的母掛件1由兩個L型的勾爪5及一個金屬片組成,勾爪5分為第一勾爪與第二勾爪,每個勾爪5包括水平端與豎直端,金屬片的兩端分別固定連接兩個勾爪5的豎直端,第一勾爪的水平端連接第一石材固接端3,第二勾爪的水平端連接子掛件2,本實用新型中,所述的第一石材固接端3的頂部設置一個U型板,U型板套接在第一勾爪的水平端上,且所述的U型板與第一勾爪的水平端固定連接,所述的固定方式可以是粘接,也可以是焊接,亦可以采用螺栓連接。
本實用新型中,所述的連接件6設置在第二勾爪的豎直段中部,在連接件6內設置一個空腔,在空腔的兩個相對的側面上設置通孔,所述的通孔在兩個側面上的大小與位置完全一致,通孔的朝向與第二勾爪的水平端長度方向平行,在空腔內設置六角螺母。
本實用新型中所述的子掛件2頂部設置U型連接板,U型連接板的一端固定連接子掛件的第二石材固接端,U型連接板的另一端上設置一個楔形孔,子掛件的U型連接板與母掛件的連接件6通過背栓固定連接。
本實用新型還包括一個連接板7,所述的母掛件1通過連接板7連接到建筑主體支撐件上,該連接板一端伸入建筑墻體中,另一端與所述母掛件焊接固定。本實用新型的母掛件和子掛件采用鋁合金制成。
可見,本實用新型的使用鋁合金掛件連接的石材幕墻的鋁合金掛件不僅結構簡單、安裝快捷、所需的鋁合金用量少,而且避免了兩塊石材之間的互相影響。
以上所述只是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并不用于限制本實用新型,凡在本實用新型精神和原則內所作的修改、等同替換或者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