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屬于帳篷領域,具體涉及一種野外帳篷。
背景技術:
人們在野外使用帳篷夜宿時,帳篷的底面比較薄,夜間比較涼;同時,野外用電會十分不方便,傳統(tǒng)的野外帳篷不具備有充電功能,帶來了很多使用不便。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針對現(xiàn)有技術的不足,現(xiàn)提供一種可隔熱、使用方便的野外帳篷。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fā)明采用的技術方案為:一種野外帳篷,包括帳篷本體和支撐帳篷本體的支撐架,其創(chuàng)新點在于:所述帳篷本體呈四凌錐型;所述帳篷本體包括地墊和前、后、左、右四個帳篷面;所述地墊設置為可充氣的雙層結構,所述地墊通過氣管連接有自動充氣設備;所述前帳篷面設置為通過拉鏈連接的第一前面和第二前面,所述第一前面和第二前面通過拉鏈與地墊相連接;所述左帳篷面、右?guī)づ衩婧秃髱づ衩嬖O置為雙層結構,包括設置內側的防水層和防水層外側的薄膜太陽能電池組件;所述薄膜太陽能電池組件電連接有蓄電池;所述帳篷本體內上方的支撐架上懸掛有電燈,所述帳篷本體內設置有USB充電接口;所述蓄電池電連接電燈、USB充電接口和自動充氣設備。
進一步的,所述帳篷本體的外側上方設置有紅外檢測儀,紅外檢測儀電連接有設置在帳篷本體內部的報警器。
進一步的,所述帳篷本體外側上方還設置有具有藍牙傳輸模塊的攝像頭,攝像頭與移動設備通過藍牙傳輸模塊進行無線連接。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如下:
1.本發(fā)明的野外帳篷,通過將帳篷本體設置有地墊,地墊設置為可充氣的雙層結構;可實現(xiàn)對地墊進行充氣,可充氣后的地墊具有隔熱作用;通過設置有薄膜太陽能電池組件,薄膜太陽能電池組件電連接有蓄電池;可以實現(xiàn)將太陽能轉換為電能,并儲存在蓄電池中使用,為電燈,USB接口和自動充氣設備等電氣元件供電;使用方便;
2.本發(fā)明通過帳篷本體的外側上方設置有紅外檢測儀,并在帳篷內部的報警器,報警器電連接蓄電池,可以實現(xiàn)檢測到外部的人或動物,及時進行報警;
3.本發(fā)明通過設置有具有藍牙傳輸模塊的攝像頭,攝像頭電連接蓄電池,同時通過藍牙模塊無線連接手機等移動設備,將通過攝像頭拍攝的情況反饋給手機等移動設備。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帳篷本體、2地墊、3前帳篷面、4右?guī)づ衩妗?薄膜太陽能電池組件、7紅外檢測儀、8攝像頭。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體實施例說明本發(fā)明的實施方式,熟悉此技術的人士可由本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輕易地了解本發(fā)明的其他優(yōu)點及功效。
如圖1所示,一種野外帳篷,包括帳篷本體1和支撐帳篷本體1的支撐架,帳篷本體1呈四凌錐型;帳篷本體1包括地墊2和前帳篷面、后帳篷面、左帳篷面、右四個帳篷面;地墊2與后帳篷面、左帳篷面、右?guī)づ衩?,左帳篷面與后帳篷面,后帳篷面與右?guī)づ衩?,左帳篷面、右?guī)づ衩媾c前帳篷面3之間通過縫制的方式固定在一起;地墊2設置為可充氣的雙層結構,地墊2通過氣管連接有自動充氣設備,自動充氣設備放置在帳篷本體1內的地墊2上;前帳篷面3包括通過拉鏈連接的第一前面和第二前面,第一前面和第二前面通過拉鏈與地墊2相連接;左帳篷面、右?guī)づ衩?和后帳篷面設置為雙層結構,包括設置內側的防水層和防水層外側的薄膜太陽能電池組件5;薄膜太陽能電池組件5電連接有蓄電池,蓄電池固定在帳篷本體1內的地墊2上,與自動充氣設備靠近放置;薄膜太陽能電池組件5包括電池板、DC-AC轉換設備和轉換控制器;帳篷內上方的支撐架上懸掛有電燈,帳篷本體1內的蓄電池電連接有USB充電接口;蓄電池電連接電燈、USB充電接口和自動充氣設備。本發(fā)明的野外帳篷,通過將帳篷本體1設置有地墊2,地墊2設置為可充氣的雙層結構;可實現(xiàn)對地墊2進行充氣,可充氣后的地墊2具有隔熱作用;通過設置有薄膜太陽能電池組件5,薄膜太陽能電池組件5電連接有蓄電池;可以實現(xiàn)將太陽能轉換為電能,并儲存在蓄電池中使用,為電燈6,USB接口和自動充氣設備等電氣元件供電;使用方便。
帳篷本體1的外側通過螺栓固定連接有支座,支座上卡嵌式連接有紅外檢測儀7,紅外檢測儀7電連接有縫制在帳篷內部的報警器。本發(fā)明通過帳篷本體1的外側上方設置有紅外檢測儀7,并在帳篷本體1內部的報警器,報警器電連接蓄電池,可以實現(xiàn)檢測到外部的人或動物,及時進行報警。
帳篷本體1的外側通過螺栓固定連接有支座,支座頂端通過螺栓連接有具有藍牙傳輸模塊的攝像頭8,攝像頭8與移動設備通過藍牙傳輸模塊進行無線連接。本發(fā)明通過設置有具有藍牙傳輸模塊的攝像頭8,攝像頭8電連接蓄電池,同時通過藍牙模塊無線連接手機等移動設備,將通過攝像頭8拍攝的情況反饋給手機等移動設備。
上述實施例只是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并不是對本發(fā)明技術方案的限制,只要是不經(jīng)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即可在上述實施例的基礎上實現(xiàn)的技術方案,均應視為落入本發(fā)明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