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門用鎖手柄裝置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門開閉用鎖手柄裝置,特別是在手柄處于打開位置與閉合位置時進行鎖定或解除這種鎖定的鎖定桿設置在手柄背面的門開閉用鎖手柄裝置。
以往的門用鎖手柄裝置,在本申請人在先申請的日本特公平8-232398號公報中有所記載,已是公知技術。
其簡要結(jié)構是,在門開閉手柄裝置中,上述裝置的手柄握持部分,在斷面為U字乃至片假名的コ字形狀的手柄背面形成有手柄長度方向的手柄槽。在該手柄槽內(nèi)通過其橫截方向上的樞軸樞接有鎖定桿,作為該鎖定桿的一部分的靠近上述樞軸的尖端側(cè)為鎖爪。該鎖爪設置成在上述手柄打開位置與關閉位置,和手柄軸的軸承部所設置的配合槽彈性配合的結(jié)構。隔著上述樞軸向上述鎖爪相反一側(cè)延伸并具有正好容納在上述手柄槽內(nèi)的寬度的鎖定桿操作部的結(jié)構做成在上述鎖爪與配合槽配合時,從上述手柄槽向手柄背面一側(cè)漏出,當上述鎖爪離開上述配合槽時,使上述操作部埋沒在手柄槽內(nèi)。
這種公知技術,其門用鎖手柄裝置最終成為一次成果。
但是,隨著近年治安的劣化,與門用鎖手柄裝置為一體的鎖頭不是被開鎖,而是受到不法行為的破壞,常常發(fā)生通過轉(zhuǎn)動手柄而擅自撬開門的事件。或者打開配電盤等的門引起觸電事故,或者改變配線不法地盜取電力等。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門用鎖手柄裝置,即使組裝到門用鎖手柄裝置中的鎖頭被不法地開鎖,導致手柄轉(zhuǎn)動,手柄本身也會由別的荷包鎖固定,使不法撬鎖需要一定時間,從而消除不法撬鎖的欲望,減少了犯罪的發(fā)生率。
為了完成上述課題,權利要求1的發(fā)明,在門開閉用鎖手柄裝置A中,在手柄裝置1的握持部的背面3上形成手柄長度方向手柄槽4,在該手柄槽4內(nèi)由橫截面方向的樞軸5樞軸連接著鎖定桿6,作為鎖定桿6的一部分的靠近上述樞軸5的尖端側(cè)為鎖爪7,該鎖爪設置成在上述手柄1的打開位置與關閉位置,和手柄軸的軸承部8上所設置的配合槽9彈性配合的結(jié)構,隔著上述樞軸向上述鎖爪7相反一側(cè)延伸并容納在上述手柄槽4內(nèi)的鎖定桿操作部10設置成在上述鎖爪7與配合槽9配合時,從上述手柄槽4向手柄1的背面一側(cè)漏出,當上述鎖爪7離開上述配合槽9時,使上述操作部埋沒在手柄槽4內(nèi)。
并且,上述鎖定桿6的操作部10的寬度為可容納在手柄槽4內(nèi)的寬度,在該操作部10上,沿其橫截面方向設置有使荷包鎖的鎖緊部件可穿過的通孔11。
手柄槽4的寬度設定成,在鎖定桿6的操作部10容納在手柄槽4中時兩者之間沒有大的間隙,并且荷包鎖20與操作部10一起不能放入手柄槽4內(nèi)。
本發(fā)明的門用鎖手柄裝置,當給門上鎖時,首先關閉門,將手柄1的握持部2與鎖定桿6一起握住,使操作部10埋沒在手柄槽4內(nèi)。于是,通過讓鎖定桿6圍繞樞軸5轉(zhuǎn)動,鎖爪脫離配合槽9。圍繞手柄軸轉(zhuǎn)動手柄1,使門的鎖定裝置轉(zhuǎn)動到與門框配合之后,一旦手離開手柄1,上述鎖爪7就會與軸承部8的鎖定位置所設置的第二配合槽12彈性地配合,將手柄1固定在該位置。這時,鎖定桿6的操作部10從手柄的背面3突出,將通孔11完全露出。
在該門的閉鎖狀態(tài)下,通過組裝到門用鎖手柄裝置本身中的鎖頭裝置,就可以將手柄1鎖定在軸承部8上。
另外,使用荷包鎖20時,把荷包鎖20的鉤形等鎖緊部件插入上述通孔11中之后,通過鑰匙21的操作,將該鎖緊部件鎖定在荷包鎖本體上。
這樣,由于鎖定桿6在把荷包鎖20的鎖緊部件插入上述通孔11中之后,使荷包鎖20與手柄1的手柄槽4的邊緣接觸,因此,不能進行把操作部壓入手柄槽4中的操作。
打開上述門時,通過鑰匙21解除荷包鎖20的鎖緊部件的約束之后,把荷包鎖20的鎖緊部件從鎖定桿6的操作部10的通孔11拔出。然后,通過該鑰匙對門用鎖手柄裝置本身的鎖頭裝置開鎖之后,握住手柄1及鎖定桿6,進行與以往公知技術同樣的操作,就可以解除門的鎖定狀態(tài),打開門。
圖1是本發(fā)明一實施例的門用鎖手柄裝置的局部剖開的主視圖。
圖2是圖1的門用鎖手柄裝置的右側(cè)視圖。
如圖1及圖2所示,其構成通過上述發(fā)明概述已經(jīng)得到了敘述,在這里,援用其記載,其重復的說明省略。
在圖示的結(jié)構中,兩個配合槽9與12之間的間隔大約為60°,由此,固定在手柄軸13上的止動金屬板13與門框的門鎖碰板配合或分離。
另外,設置在門用鎖手柄裝置自身上的鎖頭裝置14,也可以設置與手柄1的手柄軸13同軸的線上,其鑰匙孔14可以設置在可動式鑰匙孔蓋15的內(nèi)側(cè)位置(參照圖1)。
如上文所述結(jié)構的本發(fā)明的門用鎖手柄裝置,由于進行兩次上鎖,因而,能減少不法的撬門行為,不僅具有能防止或預防犯罪的功能,而且可防止易于接觸或侵入有危險的裝置中。
權利要求
1.一種門用鎖手柄裝置,是門開閉用鎖手柄裝置(A),在手柄背面(3)上形成手柄長度方的手柄槽(4),在該手柄槽(4)內(nèi)由橫截面方向的樞軸(5)樞軸連接著鎖定桿(6),作為鎖定桿(6)的一部分的靠近上述樞軸(5)的尖端側(cè)為鎖爪(7),該鎖爪(7)設置成在上述手柄(1)的打開位置與關閉位置,和手柄軸的軸承部(8)上所設置的配合槽(9)彈性配合的結(jié)構,隔著上述樞軸向上述鎖爪(7)相反一側(cè)延伸并容納在上述手柄槽(4)內(nèi)的鎖定桿操作部(10)設置成,在上述鎖爪(7)與配合槽(9)配合時,從上述手柄槽(4)向手柄(1)的背面一側(cè)露出,當上述鎖爪(7)脫離上述配合槽(9)時,使上述操作部埋沒在手柄槽(4)內(nèi),上述鎖定桿(6)的操作部(10)的寬度為可容納在手柄槽(4)內(nèi)的寬度,在該操作部(10)的橫截面方向上設置有使荷包鎖的鎖緊部件可穿過的通孔(11)。
全文摘要
本發(fā)明提供一種不能擅自操作鎖定桿的門用鎖手柄裝置,在帶有鎖定桿6的門用鎖手柄裝置中,在鎖定桿6的操作部10上穿設有沿橫截方向貫通的通孔11。在該通孔11中插入有荷包鎖20的鎖緊部件。通過荷包鎖20的裝卸,使鎖定件6處在可以促動或不能促動的狀態(tài)。
文檔編號E05B1/00GK1298054SQ00120480
公開日2001年6月6日 申請日期2000年7月12日 優(yōu)先權日1999年11月26日
發(fā)明者杉村篤朗 申請人:瀧源制造株式會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