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椅子,具體涉及一種可矯正坐姿的椅子,屬于生活家居用品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椅子是一種有靠背、有的還有扶手的坐具,椅子的名稱始見于唐代,而椅子的形象則要上溯到漢魏時傳入北方的胡床。敦煌285窟壁畫就有椅子兩人分坐在椅子上的圖像;257窟壁畫中有坐方凳和交叉腿長凳的婦女;龍門蓮花洞石雕中有坐圓凳婦女。這些圖像生動地再現(xiàn)了南北朝時期椅、凳在仕宦貴族家庭中的使用情況。盡管當時的坐具已具備了椅子、凳子的形狀,但因其時沒有椅、凳的稱謂,人們還習慣稱之為"胡床"。唐代以后,椅子的使用逐漸增多,椅子的名稱也被廣泛使用,才從床的品類中分離出來。目前,椅子大多的樣子都比較相似,但是,現(xiàn)有的椅子不能保護頸椎,不能矯正自己的坐姿,同時還可能由于坐姿不正確導致駝背和近視,為此,我們提出一種可矯正坐姿的椅子。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克服現(xiàn)有的缺陷,提供一種可矯正坐姿的椅子,整體設計符合人體工學弧度,以便于身體平直舒展,緩解頸椎疲勞,矯正人們坐姿,預防駝背和近視,可以有效解決背景技術中的問題。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fā)明提供了如下的技術方案:
本發(fā)明提供一種可矯正坐姿的椅子,包括椅子本體,所述椅子本體包括椅座、固定梁、固定螺絲B、固定螺絲A、固定螺絲C、固定桿、彎曲架和腿墊,所述彎曲架和腿墊均為兩個,所述椅座位于兩個彎曲架一端上,兩個腿墊分別安裝在兩個彎曲架的另一端上,所述椅座和腿墊均通過固定螺絲A安裝在彎曲架的兩端上,所述固定桿和固定梁兩側均設有固定孔和固定柱,所述彎曲架內(nèi)側設有凹槽,所述彎曲架外側設有安裝孔,所述固定桿和固定梁均通過固定柱安裝在兩個彎曲架內(nèi)側的凹槽內(nèi),所述固定螺絲B通過彎曲架外側的安裝孔安裝在固定梁的固定孔中,所述固定螺絲C通過彎曲架外側的安裝孔安裝在固定桿的固定孔中。
作為本發(fā)明的一種優(yōu)選技術方案,所述固定螺絲A的長度為30mm,所述固定螺絲B的長度為40mm、所述固定螺絲C的長度為81mm。
本發(fā)明所達到的有益效果是:一種可矯正坐姿的椅子,由于固定桿和固定梁均通過固定柱安裝在兩個彎曲架內(nèi)側的凹槽內(nèi),可以增強椅子整體的穩(wěn)定性,整體設計符合人體工學弧度,以便于身體平直舒展,緩解頸椎疲勞,矯正人們坐姿,預防駝背和近視。
附圖說明
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fā)明的進一步理解,并且構成說明書的一部分,與本發(fā)明的實施例一起用于解釋本發(fā)明,并不構成對本發(fā)明的限制。
在附圖中:
圖1是本發(fā)明實施例所述的一種可矯正坐姿的椅子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fā)明實施例所述的一種可矯正坐姿的椅子固定桿結構示意圖;
圖中標號:1、椅子本體;2、椅座;3、固定梁;4、固定螺絲B;5、固定螺絲A;6、固定螺絲C;7、固定桿;8、彎曲架;9、腿墊;10、固定孔;11、固定柱。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例進行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優(yōu)選實施例僅用于說明和解釋本發(fā)明,并不用于限定本發(fā)明。
實施例:請參閱圖1-2,一種可矯正坐姿的椅子,包括椅子本體1,所述椅子本體1包括椅座2、固定梁3、固定螺絲B4、固定螺絲A5、固定螺絲C6、固定桿7、彎曲架8和腿墊9,所述彎曲架8和腿墊9均為兩個,所述椅座2位于兩個彎曲架8一端上,兩個腿墊9分別安裝在兩個彎曲架8的另一端上,所述椅座2和腿墊9均通過固定螺絲A5安裝在彎曲架8的兩端上,所述固定桿7和固定梁3兩側均設有固定孔10和固定柱11,所述彎曲架8內(nèi)側設有凹槽,所述彎曲架8外側設有安裝孔,所述固定桿7和固定梁3均通過固定柱11安裝在兩個彎曲架8內(nèi)側的凹槽內(nèi),所述固定螺絲B4通過彎曲架8外側的安裝孔安裝在固定梁3的固定孔10中,所述固定螺絲C6通過彎曲架8外側的安裝孔安裝在固定桿7的固定孔10中。
所述固定螺絲A5的長度為30mm,所述固定螺絲B4的長度為40mm、所述固定螺絲C6的長度為81mm,由于固定桿7和固定梁3均通過固定柱11安裝在兩個彎曲架8內(nèi)側的凹槽內(nèi),可以增強椅子整體的穩(wěn)定性,整體設計符合人體工學弧度,以便于身體平直舒展,緩解頸椎疲勞,矯正人們坐姿,預防駝背和近視。
需要說明的是,本發(fā)明為一種可矯正坐姿的椅子,使用時,人們坐在椅座2上,腿放置在腿墊9的一側,整體設計符合人體工學弧度,以便于身體平直舒展,緩解頸椎疲勞,矯正人們坐姿,預防駝背和近視。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fā)明,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nèi),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n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