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嬰兒用品領域,具體為輔助走路、防側翻學步車。
背景技術:
嬰兒學步車來源于西方,是寶寶會走路之前的代步工具,一般由底盤框架、上盤座椅兩部分組成。在保證安全和正確使用的前提下,學步車可以輔助嬰兒學習走路,幫助家長訓練嬰兒肢體動作的協(xié)調。但是學步車有兩點弊端:一是孩子剛學時,腿部無力并不知道如何行走,易導致孩子“O”型腿;二是學步車底部太輕,小孩子的重心卻在上身部分,在學步車里摔倒后易重創(chuàng)頭部。
查閱中國專利數(shù)據(jù)庫發(fā)現(xiàn),現(xiàn)有技術中提供有一種新型幼兒矯正學步車、安全學步車等。
但是現(xiàn)有技術并不能達到理想的效果,而且不能同時避免嬰兒“O”型腿和學步車的傾倒。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提供一種輔助走路、防側翻學步車,利用固定桿矯正腿型,同時電機帶動固定桿前后擺動,啟蒙孩子走路,通過輪子和伸縮桿結合,達到防止側翻的目的。
為了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采用以下技術方案
輔助走路、防側翻學步車,其包括,上體,支撐桿,下體,電源,電機,固定桿,腳架,固定帶,輪子,感應器,控制裝置,伸縮桿。
所述上體與下體通過支撐桿連接,所述上體內部設置有電源和電機。所述固定桿一端設置在上體一側中部,所述固定桿另一端設置有腳架,所述固定桿上設置有固定帶,且所述固定帶設置在固定桿相對應兩側。所述固定桿、腳架和固定帶以上體的中線呈對稱結構。所述下體內部設置有感應器和控制裝置,所述輪子與下體通過伸縮桿連接,所述輪子和伸縮桿等距離設置在下體上。所述電源通過連接線與電機、感應器和控制裝置連接,所述控制裝置通過連接線與感應器和伸縮桿連接。
所述支撐桿的數(shù)量為4—6個。
所述腳架上設置有摩擦紋路。
所述輪子的數(shù)量為6—8個。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
1、輔助孩子學習走路。
2、支撐腿部直立行走,避免“O”型腿。
3、輔助裝置可拆卸,靈活多變。
4、避免意外側翻,安全放心。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的防側翻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本發(fā)明提供一種輔助走路、防側翻學步車,利用固定桿矯正腿型,同時電機帶動固定桿前后擺動,啟蒙孩子走路,通過輪子和伸縮桿結合,達到防止側翻的目的。
為了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采用以下技術方案
輔助走路、防側翻學步車,其包括,上體1,支撐桿2,下體3,電源4,電機5,固定桿6,腳架7,固定帶8,輪子9,感應器10,控制裝置11,伸縮桿12。
所述上體1與下體3通過支撐桿2連接,所述上體1內部設置有電源4和電機5。所述固定桿6一端設置在上體1一側中部,所述固定桿6另一端設置有腳架7,所述固定桿6上設置有固定帶8,且所述固定帶8設置在固定桿6相對應兩側。所述固定桿6、腳架7和固定帶8以上體1的中線呈對稱結構。所述下體3內部設置有感應器10和控制裝置11,所述輪子9與下體3通過伸縮桿12連接,所述輪子9和伸縮桿12等距離設置在下體3上。所述電源4通過連接線與電機5、感應器10和控制裝置11連接,所述控制裝置11通過連接線與感應器10和伸縮桿12連接。
所述支撐桿2的數(shù)量為4—6個。
所述腳架7上設置有摩擦紋路。
所述輪子9的數(shù)量為6—8個。
下面結合附圖及實施例,對本發(fā)明做進一步說明
圖1及圖2中,1—上體,2—支撐桿,3—下體,4—電源,5—電機,6—固定桿,7—腳架,8—固定帶,9—輪子,10—感應器,11—控制裝置,12—伸縮桿。
如圖1-2所示,所述上體1通過支撐桿2與下體3連接,所述支撐桿2設置4—6個。所述上體1內部設置有電源4和電機5。所述上體1一側中部設置有固定桿6,所述固定桿6上設置有腳架7和固定帶8,所述腳架7上設置有摩擦紋路,所述固定帶8設置在固定桿6相對應兩側。所述固定桿6、腳架7和固定帶8以上體1的中線呈對稱結構。所述下體3內部設置有感應器10和控制裝置11,所述輪子9與下體3通過伸縮桿12連接,且所述輪子9設置6—8個。所述輪子9和伸縮桿12等距離設置在下體3上。所述電源4通過導線與電機5、感應器10和控制裝置11連接,所述控制裝置11通過導線與感應器10和伸縮桿12連接。
結構實施例
優(yōu)選的,所述上體1上可設置各種圖案和造型。
優(yōu)選的,所述固定桿6為輕質鋼材料制成,形狀為圓弧狀。
優(yōu)選的,所述腳架7為輕質鋼材料制成。
優(yōu)選的,所述固定帶8為魔鬼粘。
優(yōu)選的,所述輪子9為萬向輪。
使用實施例
使用時,將腿部固定在固定桿6上,用固定帶8綁好,腳剛好放在腳架7上。同時,打開電源4,固定桿6可以前后輕微擺動,啟蒙孩子挪動,不需要時,可以拆卸。當車將要傾倒時,感應器10感應到后,控制裝置11控制伸縮桿12打開,防止車翻倒。
最后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而非限制,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所做的其他修改或者等同替換,只要不脫離本發(fā)明技術方案的精神和范圍,均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權利要求范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