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嬰兒床。
背景技術:
目前市場上的嬰兒床格式各樣,其結構都較為簡單,功能也較為單一,大多都是在床面的周邊設置護欄,防止嬰兒翻越,但是這樣的嬰兒床同樣也限制了嬰兒的視野,但是在保證嬰兒安全的同時,也應該考慮到嬰兒的全面的健康快樂的生長。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鑒于以上所述現(xiàn)有技術的缺點,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嬰兒床,用于現(xiàn)有技術的不足。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及其他相關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嬰兒床。所述嬰兒床至少包括:所述嬰兒床包括床架和床面,所述床面設置在床架上,所述床面包括中心部的平面以及圍繞中心部的坡面,所述坡面包括下邊緣和上邊緣,所述下邊緣連接中心部,形成中心部下凹的床面,所述上邊緣上設置紅外感應報警器。
優(yōu)選地,所述中心部為長方形。
優(yōu)選地,所述中心部為橢圓形。
優(yōu)選地,所述坡面的高度為30-50厘米,所述坡面與水平面的夾角為30度-60度。
為了進一步優(yōu)化設計方案,床架包括4個床腿,每個所述床腿都是采用鋼管制成,且可調(diào)節(jié)高度。
如上所述,本實用新型的嬰兒床,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實用新型的床面的特殊結構,使得嬰兒可以在帶有坡面的嬰兒床內(nèi)爬動,高低起伏,有助于嬰兒的快速成長;嬰兒床的坡度較低,在保證嬰兒具有較寬的視野情況下也保證了嬰兒的安全;同時設置的紅外報警裝置主要用于檢測嬰兒床坡面的上邊緣是否有人,在嬰兒試圖翻越嬰兒床時,紅外報警器會發(fā)出報警聲,提醒大人監(jiān)護。
附圖說明
圖1顯示為本實用新型俯視圖示意圖。
圖2顯示為本實用新型前視圖示意圖。
圖3顯示為圖2中A部分的放大圖。
元件標號說明
1、坡面;
101、床腿
1011、床腿上部
1012、床腿下部
1013、螺釘
102、紅外感應報警裝置
103、圍欄
104、上邊緣
105、下邊緣
2、中心部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體實施例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熟悉此技術的人士可由本說明書所揭露的內(nèi)容輕易地了解本實用新型的其他優(yōu)點及功效。
請參閱圖1至圖3。須知,本說明書所附圖式所繪示的結構、比例、大小等,均僅用以配合說明書所揭示的內(nèi)容,以供熟悉此技術的人士了解與閱讀,并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限定條件,故不具技術上的實質(zhì)意義,任何結構的修飾、比例關系的改變或大小的調(diào)整,在不影響本實用新型所能產(chǎn)生的功效及所能達成的目的下,均應仍落在本實用新型所揭示的技術內(nèi)容得能涵蓋的范圍內(nèi)。同時,本說明書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間”及“一”等的用語,亦僅為便于敘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范圍,其相對關系的改變或調(diào)整,在無實質(zhì)變更技術內(nèi)容下,當亦視為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范疇。
如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嬰兒床。所述嬰兒床至少包括:所述嬰兒床包括床架和床面,所述床面設置在床架上,所述床面包括中心部2的平面以及圍繞中心部的坡面1,所述坡面1包括下邊緣105和上邊緣104,所述下邊緣105連接中心部2,形成中心部2下凹的床面,所述上邊緣104上的周圍設置紅外感應報警器102,可以檢測到上邊緣104上方是否有嬰兒試圖翻越。在本實施例中所述中心部2為橢圓形,當然也可以設置為長方形。所述橢圓的長徑設置為1米。一般的可以設置為08-1.2米。所述紅外感應報警器102可從市場購得。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坡面的高度為40厘米,所述坡面與水平面的夾角為45度。當然,坡面的高度以及與水平面的夾角都是可以調(diào)節(jié)的。通常的坡面的高度為30-50厘米,所述坡面與水平面的夾角為30度-60度都是較為合理的。
如圖2和3,在本實施例中,床架包括4個床腿101,每個所述床腿101都是采用鋼管制成,每個床腿都包括床腿上部1011和床腿下部1012,床腿上部正好插入床腿下部,且床腿上部和床腿下部插入部分具有相匹配的螺釘孔,有螺釘1013插入、穿過床腿上部和床腿下部,固定床腿上部和床腿下部。螺釘孔豎直的排列在床腿上部和床腿下部,用于調(diào)節(jié)嬰兒床的高度。
為了進一步優(yōu)化設計方案,坡面的上邊緣的四周設置護欄,所述護欄高度為20厘米。此護與坡面的上邊緣采用鉸鏈連接,因此可放下,當需要豎直時,將四周的4個護欄全部豎直,將相鄰的兩個護欄綁在一起,即可起到固定的作用。護欄的設置使得此嬰兒床的功能進一步得到優(yōu)化。
所以,本實用新型有效克服了現(xiàn)有技術中的種種缺點而具高度產(chǎn)業(yè)利用價值。
上述實施例僅例示性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實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術的人士皆可在不違背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疇下,對上述實施例進行修飾或改變。因此,舉凡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未脫離本實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與技術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飾或改變,仍應由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所涵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