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僅將地刷92安裝于吸入口體部83使用(圖15)。而且,在對天花板等的相對較高的位置進行清掃的情況下,從圖13所示的狀態(tài)起,如圖9所示,通過保持部14從主體部12卸下風路體13,手提主體部12并且使風路體13的軟管體82相對于該主體部12伸展(伸縮),同時通過延長管91的前端部的吸入口部97進行清掃。并且,在對例如電視等設置物的背面、車輛的座席或者臺階等離使用者的手邊較近的位置進行清掃的情況下,如圖10所示,從圖9所示的狀態(tài)起進一步將延長管91卸下,手提主體部12并且使風路體13的軟管體82相對于該主體部12伸展(伸縮),同時通過吸入口體部83進行清掃。
[0112]另外,在對僅軟管體82的伸展足夠到達的范圍進行清掃的情況下、或者對床下等進行清掃的情況下等,主體部12在為不把持并抬起主體用手柄15而載置于被清掃面上的狀態(tài)等時,蓋體141作為相對于被清掃面防滑而起作用,主體部12不會因軟管體82的收縮力而被拖動。
[0113]并且,與上述第I實施方式同樣地,吸入到第I離心分離部32的集塵杯19(集塵杯主體66)的含塵空氣在集塵杯19 (集塵杯主體66)的內周面與分離體部33的分離體部主體41的外周面之間旋轉而非常大的塵埃(粗塵)由于自重而從空氣離心分離,沿著集塵杯主體66的內周面落下而被捕集到集塵杯主體66的塵埃貯存部71。
[0114]將塵埃離心分離后的空氣在分離過濾器45通過并且流入開口 44。在該開口 44 (分離過濾器45)通過后的空氣,被排氣部42的光滑的圓筒狀的外周整流并且在連通風路部35通過。并且,在該連通風路部35通過后的空氣經(jīng)由吸入開口部37a流入第2離心分離部36 (分離筒部37),在該第2離心分離部36沿分離筒部37的內周面旋轉而進一步離心分離細塵。該分離后的細塵從分離筒部37的下端部的塵埃排出口 37b向集塵杯19的細塵承接部68落下而被捕集。分離了該細塵后的空氣從分離筒部37的上端部的排出筒部49的排出開口部49a向風路部38流出,并經(jīng)由該風路部38被吸入到電動送風機25的吸氣口 25a。
[0115]吸入到該電動送風機25的空氣將該電動送風機25冷卻并且通過該電動送風機25后成為排氣風,從排氣口向電動送風機室26內排出后,從該電動送風機室26的下部的排出開口 65起被排氣部42及排氣筒部74的光滑的內周面整流并且在分離體部33的內部向下方通過并從排氣開口部76向集塵杯19 (主體部12)的外部排出,被各肋部75分散并且被向各排氣開口 142引導,從這些排氣開口 142沿徑向被分散排氣。
[0116]根據(jù)以上說明的第2實施方式,在從通過電動送風機25吸入的含塵空氣將塵埃離心分離的主體部12的下部的第I離心分離部32的集塵杯19,沿著使含塵空氣旋轉的集塵杯主體66的旋轉軸方向在本實施方式中沿著中心軸,設置有將電動送風機25的排氣從底部排出的排氣筒部74,并且,在將包括該排氣筒部74的集塵杯19 (集塵杯主體66)的底部覆蓋而安裝的蓋體141的外側部設置有多個排氣開口 142,從而不使主體部12大到需要以上,能夠有效地利用第I離心分離部32的中心軸的周圍的空間,通過排氣筒部74形成將來自電動送風機25的排氣整流并且能夠將其排出的排氣風路,并且,從該排氣筒部74排出的排氣能夠被蓋體141整流后從各排氣開口 142分散排氣。因此,不會朝向被清掃面向下方排氣,不易將被清掃面的塵埃吹飛。而且,關于通過電動送風機25的驅動而產生的風嘯聲等雜音的聲壓,提供經(jīng)由排氣筒部74及排氣開口 142將排氣排出而得到衰減,能夠確保靜音性。
[0117]另外,在將主體部12以集塵杯19的底部(蓋體141)載置于被清掃面而進行清掃的情況下,將通常風路體13從主體部12以保持部14的位置卸下后使軟管體82伸展而使用。因此,使用風路體13清掃的部位成為從主體部12分離的位置,所以即使蓋體141被載置于被清掃面而排氣開口 142與被清掃面接近而存在,應當通過從這些排氣開口 142排出的排氣來清掃的塵埃也不會被吹飛。
[0118]而且,通過使排氣開口 142朝向徑向放射狀地開口,從而能夠使從這些排氣開口142排出的排氣沿集塵杯19的徑向大致均勻地分散。因此,排氣不向特定的方向集中,成為壓力被緩和的溫順的排氣而排出,所以不會吹飛塵?;蜉^強地吹到使用者的身體。
[0119]并且,通過在第I離心分離部32的集塵杯19的底部突出設置的肋部75,將從排氣筒部74排出的排氣向排氣開口 142引導,從而在從排氣筒部74的軸向向集塵杯19的徑向、空氣的流動方向驟變的集塵杯19的底部也不易產生亂流,能夠提高靜音性。
[0120]并且,在與這些肋部75不對置的位置開口有排氣開口 142,所以不會通過肋部75將來自排氣開口 142的排氣遮蔽,該排氣被順暢地排氣。
[0121]而且,排氣開口 142與主體部12的把持用的主體用手柄15相比位于更下方,所以不對把持了主體用手柄15的手吹送來自排氣開口 142的排氣,能夠提高使用感。
[0122]并且,通過用軟質部件形成蓋體141,從而在例如在將保持風路體13以保持部14的位置相對于主體部12卸下而使用的情況下,通過事先將蓋體141載置于被清掃面上,從而由于主體部12的自重而蓋體141相對于被清掃面產生摩擦力而作為防滑件起作用,所以即便使在收縮方向上被施力的軟管體82伸展的同時進行清掃,也不會通過軟管體82的收縮力牽拉主體部12。并且,即使在該載置時、錯誤地使主體部12落下的情況下等,蓋體141也作為緩沖部件起作用,從而集塵杯19 (集塵杯主體66)不易破損。
[0123]另外,在上述第2實施方式中,第2離心分離部36不是必須的結構,例如也可以在第I離心分離部32的下游側代替第2離心分離部36而配置過濾器等。
[0124]而且,排氣開口 142只要至少設置在蓋體141的外側部中的兩側部即可,也可以不設置在前部、后部。
[0125]對本發(fā)明的幾個實施方式進行了說明,但這些實施方式是作為例子而提示的,沒有限定發(fā)明的范圍的意圖。這些新的實施方式能夠以其他各種各樣的方式實施,在不脫離發(fā)明的主旨的范圍內,能夠進行各種省略、置換及變更。這些實施方式及其變形包含于發(fā)明的范圍及主旨,并且包含于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發(fā)明及其等同的范圍內。
【主權項】
1.一種電動吸塵器, 具備主體部,該主體部具有:電動送風機、及從由該電動送風機吸入的含塵空氣將塵埃離心分離的上游側分離部, 上述上游側分離部具備杯部,該杯部具有:收容部,形成為有底圓筒狀,使含塵空氣在內部旋轉;及排出部,沿著該收容部的中心軸而形成,將上述電動送風機的排氣從底部排出。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 排出部形成為圓筒狀。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 上游側分離部具備: 分離體部,沿著收容部的中心軸而配置,使含塵空氣在周圍旋轉并且使空氣向內部通過;及 圓筒狀的排氣部,與排出部的上游側連通,至少一部分配置在上述分離體部的內部。
4.如權利要求1至3任一項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 電動送風機配置成,中心軸具有與上游側分離部的中心軸平行的成分。
5.如權利要求1至4任一項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 主體部在上述電動送風機的側方具備下游側分離部, 該下游側分離部具有與電動送風機的中心軸大致平行的中心軸,與上游側分離部的下游側連通并將比通過該上游側分離部分離的塵埃小的塵埃離心分離。
6.如權利要求1至5任一項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 主體部具備多個下游側分離部, 該多個下游側分離部配置在電動送風機的周圍的至少一部分,與上游側分離部的下游側連通并將比通過該上游側分離部分離的塵埃小的塵埃離心分離。
7.如權利要求1至6任一項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 上游側分離部在從電動送風機的吸入側離開的位置具有將含塵空氣導入收容部的吸入口。
8.如權利要求1至7任一項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 在主體部的前方具備風路體,該風路體與上游側分離部連通并向該上游側分離部引導含塵空氣, 上述主體部具有:配置在上部與后部的至少任一方的把持用的主體用手柄、及設置于下部并與電動送風機的下游側及上游側分離部的排出部的上游側連通的排出開口。
9.如權利要求1至8任一項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 上游側分離部具備蓋體,該蓋體在外側部具有多個排氣開口并覆蓋杯部的底部而安裝。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 排氣開口朝向徑向放射狀地開口。
11.如權利要求9或10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 上游側分離部具備導風部,該導風部突出設置于杯部的底部,將從排出部排出的排氣向排氣開口引導。
12.如權利要求9至11任一項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主體部具備把持用的主體用手柄,排氣開口與上述主體用手柄相比位于下方。
13.如權利要求9至12任一項所述的電動吸塵器,其特征在于,蓋體由軟質部件形成。
【專利摘要】提供不會使主體部大型化、能夠確保效率及靜音性的電動吸塵器。電動吸塵器具有主體部(12),該主體部(12)具備電動送風機(25)、及從通過電動送風機(25)吸入的含塵空氣將塵埃離心分離的第1離心分離部(32)。第1離心分離部(32)具有集塵杯(19),該集塵杯(19)具備:形成為有底圓筒狀并使含塵空氣在內部旋轉的集塵杯主體(66)、及沿著集塵杯主體(66)的中心軸而形成并將電動送風機(25)的排氣從底部排出的排氣筒部(74)。
【IPC分類】A47L9-00, A47L9-16
【公開號】CN104822300
【申請?zhí)枴緾N201480003276
【發(fā)明人】川村直子, 大津育弘, 町田幸雄, 井上勉, 森下篤至
【申請人】株式會社東芝, 東芝生活電器株式會社
【公開日】2015年8月5日
【申請日】2014年11月7日
【公告號】WO2015068816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