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圓沉箱墻體鋼筋籠整體綁扎吊裝法,屬于建筑施工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預制圓沉箱時,由于鋼筋籠同時存在外墻的環(huán)形鋼筋和隔墻直條鋼筋,一般工藝采用在沉箱上直接接段綁扎。
由于需要在沉箱操作平臺上進行鋼筋綁扎,需將鋼筋半成品用吊車吊至操作平臺再進行綁扎,工作面小,綁扎量大,高空作業(yè)多,占用人工多,工效低。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針對上述現(xiàn)有技術存在的問題,本發(fā)明提供一種圓沉箱墻體鋼筋籠整體綁扎吊裝法,節(jié)省人工和工時,減小安全風險。
為了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采用的一種圓沉箱墻體鋼筋籠整體綁扎吊裝法,包括綁扎架、吊架,所述吊架的上端通過鋼絲繩與吊車連接,吊架的下端通過鋼絲繩與綁扎架連接,所述綁扎架包括四個結構相同的綁扎架體,四個綁扎架體呈中心對稱,各綁扎架體分別包括彎曲筋、斜筋、縱筋和橫筋,所述綁扎架體上還設有定位裝置和定位槽;
所述整體綁扎吊裝法具體包括以下步驟,
1)圓沉箱墻身鋼筋半成品的制作;
2)待圓沉箱墻身鋼筋半成品制作完成后,每根圓形筋由兩根半圓形筋彎曲搭接而成,墻身鋼筋在綁扎架上整體綁扎成型;
首先將圓弧鋼筋成對放置在綁扎架上,綁扎架上設置環(huán)向的水平筋間距定位裝置,搭接口進行電弧焊接,然后將豎向鋼筋逐根安裝至綁扎架上,所述綁扎架上焊接定位槽,用于豎向鋼筋綁扎時的定位;
豎向鋼筋順下綁扎在已就位的圓弧鋼筋外側,其次安裝豎向定位骨架筋,按位置固定在水平圓弧筋上綁扎牢固,豎向內側筋與水平圓弧筋按間距綁扎,豎向外側筋臨時固定,然后將外側圓弧鋼筋靠在豎向定位骨架筋按間距安裝就位,再將臨時固定的靠外側豎向鋼筋按間距綁扎在靠外側圓弧水平筋,最后將橫縱隔墻鋼筋穿入綁扎。
作為改進,待墻體鋼筋籠綁扎成型后,吊車采用吊架掛鋼筋網(wǎng)片整體,吊至底板鋼筋或下段上方進行綁扎接茬筋。
作為改進,所述彎曲筋、斜筋、縱筋和橫筋相互間分別焊接。
本發(fā)明采用整體綁扎安裝的方式,節(jié)省了人工,提高了工效,保證了圓沉箱的預制進度,同時有效減小了施工中質量和安全的隱患。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中綁扎架的頂部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中綁扎架的立面圖;
圖3為本發(fā)明中吊架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綁扎架,11、彎曲筋,12、定位槽,13、斜筋,14、縱筋,15、定位裝置,2、吊架,3、鋼絲繩。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發(fā)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yōu)點更加清楚明了,下面通過附圖及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行進一步詳細說明。但是應該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僅用以解釋本發(fā)明,并不用于限制本發(fā)明的范圍。
除非另有定義,本文所使用的所有的技術術語和科學術語與屬于本發(fā)明的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常理解的含義相同,本文中在本發(fā)明的說明書中所使用的術語只是為了描述具體的實施例的目的,不是旨在于限制本發(fā)明。
如圖1、圖2和圖3所示,一種圓沉箱墻體鋼筋籠整體綁扎吊裝法,包括綁扎架1、吊架2,所述吊架2的上端通過鋼絲繩3與吊車連接,吊架2的下端通過鋼絲繩3與綁扎架1連接,所述綁扎架1包括四個結構相同的綁扎架體,四個綁扎架體呈中心對稱,各綁扎架體分別包括彎曲筋11、斜筋13、縱筋14和橫筋,所述綁扎架體上還設有定位裝置15和定位槽12,所述彎曲筋11、斜筋13、縱筋14和橫筋相互間分別焊接;
所述整體綁扎吊裝法具體包括以下步驟,
1)圓沉箱墻身鋼筋半成品的制作;
2)待圓沉箱墻身鋼筋半成品制作完成后,每根圓形筋由兩根半圓形筋彎曲搭接而成,墻身鋼筋在綁扎架1上整體綁扎成型;
首先將圓弧鋼筋成對放置在綁扎架1上,綁扎架1上設置環(huán)向的水平筋間距定位裝置15,搭接口進行電弧焊接,然后將豎向鋼筋逐根安裝至綁扎架1上,所述綁扎架1上焊接定位槽12,用于豎向鋼筋綁扎時的定位;
豎向鋼筋順下綁扎在已就位的圓弧鋼筋外側,其次安裝豎向定位骨架筋,按位置固定在水平圓弧筋上綁扎牢固,豎向內側筋與水平圓弧筋按間距綁扎,豎向外側筋臨時固定,然后將外側圓弧鋼筋靠在豎向定位骨架筋按間距安裝就位,再將臨時固定的靠外側豎向鋼筋按間距綁扎在靠外側圓弧水平筋,最后將橫縱隔墻鋼筋穿入綁扎。
待墻體鋼筋籠綁扎成型后,吊車采用吊架2掛鋼筋網(wǎng)片整體,吊至底板鋼筋或下段上方進行綁扎接茬筋,(綁扎前吊裝兩個鋼筋綁扎籠子放入對角倉格)采用拉鉤將鋼筋網(wǎng)片與鋼筋綁扎籠子固定,保證其穩(wěn)固。操作人員現(xiàn)場綁扎墻體的八字筋、包角筋和加密筋等。
由于采用吊裝綁扎的方式,而且鋼筋籠自重大,因此鋼筋焊接要求高,綁扎精度高,以保證安全與質量的要求。
本發(fā)明采用整體綁扎安裝的方式,節(jié)省了人工,提高了工效,保證了圓沉箱的預制進度。同時有效減小了施工中質量和安全的隱患。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發(fā)明,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或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