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屬于建筑排水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建筑頂層防積水排水裝置。
背景技術:
建筑給水排水工程發(fā)展至今,正逐漸成為一門相對獨立的工程學科,其所涵蓋的內容越來越廣,包含的系統(tǒng)越來越復雜。如何使建筑給水排水工程設計優(yōu)化,是設計者經常面臨的問題。關于建筑給水排水工程的優(yōu)化,現狀是依賴于過往經驗的總結,但人們的經驗是有限的,隨著經濟建設中,大體量、多功能、超高層建筑的出現,對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提出了新的要求,超高層建筑施工時,在樓頂層內會因降雨等因素產生積水,為解決這一問題,一般做法是采用人工排水,直接利用斗車將積水向樓層外傾倒,由于超高層建筑一般都位于市區(qū),施工現場狹小,向外倒出的積水難以控制,容易對下方施工人員及過往行人和車輛造成影響,不利于現場的文明施工。而且每次排水都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增加了施工成本,因此,發(fā)明一種建筑頂層防積水排水裝置,來解決上述問題很有必要。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建筑頂層防積水排水裝置,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建筑頂層防積水排水裝置,包括主排水斗,所述主排水斗的側邊連通有第一排水支管、第二排水支管、第三排水支管和第四排水支管,所述第一排水支管、第二排水支管、第三排水支管和第四排水支管與主排水斗連接處涂有密封膠,所述第一排水支管、第二排水支管、第三排水支管和第四排水支管的上端連通有排水口,所述主排水斗的上端設有浮力球,所述浮力球的下端連接有連接線,所述連接線的另一端固定在主排水斗的內部。
優(yōu)選的,所述主排水斗的上端外側固定連接有支撐塊。
優(yōu)選的,所述第一排水支管和第三排水支管關于主排水斗對稱,所述第二排水支管和第四排水支管關于主排水斗對稱。
優(yōu)選的,所述排水口的上端安裝有過濾網。
優(yōu)選的,所述浮力球的直徑大于主排水斗的直徑。
優(yōu)選的,所述主排水斗的下端為錐形結構。
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效果和優(yōu)點:該建筑頂層防積水排水裝置設計合理,結構簡單,造價便宜,通過設置的多個排水口,可以快速的將建筑物頂層的積水排除,在排水裝置進行排水時,一個排水口被堵塞時,另外三個也可以進行排水,避免積水在建筑物的頂層積存,設置的浮力球,一方面可以在沒有積水的時候堵住主排水斗,避免雜物的進入堵塞主排水斗,另一方面當有積水時,浮力球可以漂浮起來,打開主排水斗進行排水,值得大力推廣。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俯視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的主排水斗結構示意圖。
圖中:1主排水斗、2第一排水支管、3第二排水支管、4第三排水支管、5第四排水支管、6排水口、7過濾網、8支撐塊、9浮力球、10連接線。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緦嵱眯滦椭械膶嵤├绢I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本實用新型提供了如圖1-3所示的一種建筑頂層防積水排水裝置,包括主排水斗1,所述主排水斗1的側邊連通有第一排水支管2、第二排水支管3、第三排水支管4和第四排水支管5,所述第一排水支管2、第二排水支管3、第三排水支管4和第四排水支管5與主排水斗1連接處涂有密封膠,所述第一排水支管2、第二排水支管3、第三排水支管4和第四排水支管5的上端連通有排水口6,所述主排水斗1的上端設有浮力球9,所述浮力球9的下端連接有連接線10,所述連接線10的另一端固定在主排水斗1的內部。
進一步地,所述主排水斗1的上端外側固定連接有支撐塊8。
進一步地,所述第一排水支管2和第三排水支管4關于主排水斗1對稱,所述第二排水支管3和第四排水支管5關于主排水斗1對稱。
進一步地,所述排水口6的上端安裝有過濾網7。
進一步地,所述浮力球9的直徑大于主排水斗1的直徑。
進一步地,所述主排水斗1的下端為錐形結構。
工作原理:使用時,該建筑頂層防積水排水裝置設計合理,結構簡單,造價便宜,通過設置的多個排水口6,可以快速的將建筑物頂層的積水排除,在排水裝置進行排水時,一個排水口6被堵塞時,另外三個也可以進行排水,避免積水在建筑物的頂層積存,設置的浮力球9,一方面可以在沒有積水的時候堵住主排水斗1,避免雜物的進入堵塞主排水斗1,另一方面當有積水時,浮力球9可以漂浮起來,打開主排水斗1進行排水,值得大力推廣。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優(yōu)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實用新型,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