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反光道釘?shù)闹谱鞣椒?br>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屬于交通公路安全裝置,特別涉及一種適用于公路、城市道路、港口碼頭、機場作為提醒標志的反光道釘。
背景技術:
目前,夜間及惡劣天氣的道路行車事故頻出,嚴重危害司乘人員生命安全。目前在道路上所見現(xiàn)有的警示道釘主要是鋁平板反光釘、高速路的反光塊及目前見到的玻璃球反光貓眼。這些產(chǎn)品在使用中存在不足之處高速路反光塊只能安裝在護欄板上,由于只能固定在物體上,無法在路面上安裝,起不了分道線的作用;反光貓眼玻璃球在安裝上工藝程序復雜,并且對路面損害嚴重,在陰雨天根本起不到反光作用,當路面存在灰塵時它的球體周圍就無絲毫光度。實用新型內(nèi)容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就是為了現(xiàn)有技術存在的缺點,提供的一種反光道釘。為了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術方案一種反光道釘,其特征在于包括一個釘狀體,釘狀體上設有球狀頭部,球狀頭部上連接有反光材料制作的球形反光外殼。在上述技術方案的基礎上,可以有以下進一步的技術方案釘狀體上設有半球形頭部,半球形反光外殼與半球形頭部配合連接;或所述的球形反光外殼分為兩個半球反光殼體,它們分別連接于釘狀體上的球狀頭部;或所述的球狀頭部為橢球狀頭部,所述的球形反光外殼分為兩個半橢球反光殼體,它們分別連接于橢球狀頭部;另外,釘狀體上還設有安裝孔。本實用新型中釘狀體可以采用金屬、塑料等材料制作,球形反光外殼采用反光材料制作,如反光塑料PC或反光金屬材料,具有360度反光面,顏色多種多樣,具有表面硬度強、耐磨損、無棱角、與車輪接觸不影響反光效果。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本實用新型應用在道路設施中,可以在300米遠范圍內(nèi),任意一個角度反射醒目光線,本實用新型具有自潔、環(huán)保、對路面無損害,反光效果好的特點,特別是在陰雨、小雨加霧等惡劣天氣時路面分道線看不清的情況下,該發(fā)明可起到有效的反光警示功能,避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適用于公路分道線、機場跑道輪廓線、碼頭車道線及高速公路等場所。
圖I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一的主視圖;圖2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二的主視圖;圖3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三的主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一如圖I所示,本實用新型提供的一種反光道釘,包括釘狀體4,釘狀體4上面設有半球形頭部3,半球形頭部3的邊緣設有環(huán)形凹槽2,半球形反光外殼I端面設有環(huán)形凸起與環(huán)形凹槽2卡接配合,通過粘接劑將半球形反光外殼I與半球形頭部3連接。 另外,釘狀體4上還設有安裝孔5,以利于釘狀體安裝在道路中,增加連接牢固性。本實用新型中的釘狀體4可以為采用塑料(如ABS)制作,半球形反光外殼I可以采用PC反光塑料制造而成。本實用新型直徑可為1.5cm-7cm,半球形反光外殼高度可為 I. 5cm-3. 5cm,半球形反光外殼底部長可為3cm-7cm,抗撞擊性彡32噸,可適應70°C -零下 20°C的氣候環(huán)境。另外,本實用新型的釘狀體4以及半球形反光外殼也可以采用金屬制作。實施例二 如圖2所示,本實用新型提供的反光道釘,包括釘狀體4,釘狀體4上面設有球形頭部3a,兩個半球反光殼體l、la分別連接于釘狀體上的球狀頭部3a上形成一個球形反光殼體。實施例三如圖3所示本實用新型提供的反光道釘,包括釘狀體4,釘狀體4上面設有橢球狀頭部3b,兩個半橢球反光殼體Ib、Ic分別連接于橢球狀頭部3b,形成橢球狀反光外殼。
權利要求1.一種反光道釘,其特征在于包括一個釘狀體,釘狀體上設有球狀頭部,球狀頭部上連接有反光材料制作的球形反光外殼。
2.根據(jù)權利要求I所述的反光道釘,其特征在于釘狀體上設有半球形頭部,半球形反光外殼與半球形頭部配合連接。
3.根據(jù)權利要求I所述的反光道釘,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球形反光外殼分為兩個半球反光殼體,它們分別連接于釘狀體上的球狀頭部。
4.根據(jù)權利要求I所述的反光道釘,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球狀頭部為橢球狀頭部,所述的球形反光外殼分為兩個半橢球反光殼體,它們分別連接于橢球狀頭部。
5.根據(jù)權利要求2、3或4所述的反光道釘,其特征在于釘狀體上還設有安裝孔。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提供的一種反光道釘,包括釘狀體(4),釘狀體(4)上面設有半球形頭部(3),通過粘接劑將半球形反光外殼(1)與半球形頭部(3)連接。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實用新型可以在300米遠范圍內(nèi),任意一個角度反射醒目光線,具有自潔、環(huán)保、對路面無損害,反光效果好的特點。特別是在陰雨、小雨加霧等惡劣天氣時路面分道線看不清的情況下,可起到有效的反光警示功能,避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適用于公路分道線、機場跑道輪廓線、碼頭車道線及高速公路等場所。
文檔編號E01F9/06GK202347468SQ20112053308
公開日2012年7月25日 申請日期2011年12月19日 優(yōu)先權日2011年12月19日
發(fā)明者徐維友 申請人:徐維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