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三角掛籃設備科技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橋梁三角掛籃。
背景技術:
掛籃懸臂澆筑施工又稱迪維達克施工方法,自從20世紀60年代由前西德首先使用以來,發(fā)展至今,已成為修建大中跨徑橋梁的一種極為有效地施工手段,其中以三角形及菱形等型鋼桁架式掛籃因其結構簡單、受力合理及一次移動到位等優(yōu)勢受到廣泛歡迎,三角型組合梁掛籃的結構為三角形組合梁結構,由于其斜拉桿承受拉力,大大降低了主梁的彎矩,從而可以使主梁采用單構件實體型鋼,尾部通過設置錨固系統(tǒng)后取消配重,但是目前市場上的三角掛籃軌道滑動較為阻塞,不能夠自由的進行滑動,且結構較為復雜,拼裝工作較為繁瑣,不利于工人進行施工作業(yè),制造成本較高。
為了解決目前市場上所存在的不足,急需改善三角掛籃設備的技術,使之更好的進行橋梁施工作業(yè),促進橋梁在城市化建設的大環(huán)境下飛速發(fā)展。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橋梁三角掛籃,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不能自由滑動、拼裝較為繁瑣等問題。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橋梁三角掛籃,包括固定螺栓、轉軸、滑動小車、擋板、墊圈、緊定塊、導軌塊和固定板,所述固定螺栓的下側安裝有支撐柱,所述支撐柱的兩側鑲嵌有豎向導軌,且支撐柱的底端固定連接有固定板,所述豎向導軌的中間部位鑲嵌有滑動板,且豎向導軌通過滑動板與連接軸相連接,所述連接軸的下側裝設有支架,所述支架的外側包裹有保護套,所述轉軸的頂端設置有支架,且轉軸通過支架與連接軸相連接,所述滑動小車包括活動塊、定位板和緩沖盤,所述擋板的下側設置有基座,所述墊圈的左側鑲嵌有擋板,所述緊定塊的外側裝設有滑動小車,所述基座的下側安裝有支撐架,所述導軌塊的內側端口鑲嵌有基座,所述固定板的下側安裝有基座。
優(yōu)選的,所述滑動板的外側設置有凸塊,且該凸塊與豎向導軌相對應。
優(yōu)選的,所述轉軸的轉動最大角度為90°。
優(yōu)選的,所述保護套的外側設置有防腐蝕保護層,且無縫包裹在保護套的外側。
優(yōu)選的,所述緩沖盤上設置有減震彈簧和橡膠墊圈。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該橋梁三角掛籃,設置有滑動小車和導軌塊使得三角掛籃的邊架能夠自由的進行滑動,從而適應不同環(huán)境的使用需求,同時設置有緩沖盤使得三角掛籃在使用時,有效減少震動對三角掛籃的損傷,使用年限相對較高,且結構相對簡單,使用較為便捷,組裝較為方便。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滑動小車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固定螺栓,2、支撐柱,3、豎向導軌,4、滑動板,5、連接軸,6、支架,7、保護套,8、轉軸,9、滑動小車,901、活動塊,902、定位板,903、緩沖盤,10、擋板,11、墊圈,12、緊定塊,13、基座,14、支撐架,15、導軌塊,16、固定板。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2,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橋梁三角掛籃,包括固定螺栓1、轉軸8、滑動小車9、擋板10、墊圈11、緊定塊12、導軌塊15和固定板16,固定螺栓1的下側安裝有支撐柱2,支撐柱2的兩側鑲嵌有豎向導軌3,且支撐柱2的底端固定連接有固定板16,豎向導軌3的中間部位鑲嵌有滑動板4,且豎向導軌3通過滑動板4與連接軸5相連接,滑動板4的外側設置有凸塊,且該凸塊與豎向導軌3相對應,連接軸5的下側裝設有支架6,支架6的外側包裹有保護套7,保護套7的外側設置有防腐蝕保護層,且無縫包裹在保護套7的外側,轉軸8的頂端設置有支架6,且轉軸8通過支架6與連接軸5相連接,轉軸8的轉動最大角度為90°,滑動小車9包括活動塊901、定位板902和緩沖盤903,緩沖盤903上設置有減震彈簧和橡膠墊圈,擋板10的下側設置有基座13,墊圈11的左側鑲嵌有擋板10,緊定塊12的外側裝設有滑動小車9,基座13的下側安裝有支撐架14,導軌塊15的內側端口鑲嵌有基座13,固定板16的下側安裝有基座13。
工作原理:在使用該橋梁三角掛籃時,首先將物體放置在基座13上,通過滑動小車9在軌道塊15上移動從而使得滑動板4在豎向導軌3上移動,對物體進行固定,在運輸過程中受到震動時,通過緩沖盤903內的減震彈簧來減少震動對三角掛籃的損害,使得使用年限大大增加,且結構較為簡單。
盡管已經示出和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