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障礙警示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照明燈、警示柱和底座,所述警示柱的一端固定在所述底座上,另一端與所述照明燈連接;所述警示柱包括筒狀的警示柱外殼和位于所述警示柱外殼內的第一光源模塊,所述警示柱外殼上設有供所述第一光源模塊出射光線的敞口凹槽。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障礙警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敞口凹槽為沿所述警示柱長度方向設置的條形敞口凹槽。
3.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障礙警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警示柱外殼可轉動固定于所述底座上。
4.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3所述的障礙警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光源模塊包括導光柱、位于導光柱一端的激光光源、與激光光源連接的第一電源和第一控制電路。
5.根據(jù)權利要求4所述的障礙警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燈包括照明燈外殼和位于照明燈外殼內的第二光源模塊,所述照明燈外殼為圓環(huán)形照明燈外殼。
6.根據(jù)權利要求5所述的障礙警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光源模塊包括LED光源、與LED光源連接的第二電源和第二控制電路。
7.根據(jù)權利要求6所述的障礙警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警示柱外殼的一端設有第一光源模塊控制按鈕和第二光源模塊控制按鈕,所述第一光源模塊控制按鈕與所述第一控制電路連接,所述第二光源模塊控制按鈕與所述第二控制電路連接。
8.根據(jù)權利要求7所述的障礙警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為圓盤形底座。
9.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障礙警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警示柱還包括透鏡,所述透鏡設于所述敞口凹槽的敞口處并與所述敞口凹槽的形狀相適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