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車輛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尾門鉸鏈結構和配備有該尾門鉸鏈結構的車輛。
背景技術:
1、對于大多數(shù)用于非電動車輛的尾門,配合人力使用氣體升降器(gas?lifter)作為輔助動力打開上述車輛尾門。在打開車輛尾門的過程中,需要使用者利用自身的力先將尾門升起到預定高度,使得尾門升到平衡位置(尾門的重量提供的力矩、摩擦力提供的力矩以及與氣體升降器的推力提供的力矩平衡的位置)。從平衡位置開始,可以不再需要人力的幫助,只依靠氣體升降器的推力提供的力矩就可以將尾門完全打開。
2、現(xiàn)有的用于車輛的尾門鉸鏈結構一般采用單旋轉軸鉸鏈,這導致氣體升降器的力臂減小,使得用于將尾門在打開過程中升到平衡位置的預定高度比較高,這增加了使用者在打開尾門時所需要使用的人力的大小。此外,在車輛的設計過程中,設計師不得不選擇壓力值較高的氣體升降器以滿足需求,這使得氣體升降器的尺寸和重量增大,并增加了成本。
3、因此,現(xiàn)有的尾門鉸鏈結構存在進一步改進的需要。
4、公開于本發(fā)明背景部分的信息僅僅旨在增加對本發(fā)明的總體背景的理解,而不應當被視為承認或以任何形式暗示該信息構成已為本領域一般技術人員所公知的現(xiàn)有技術。
技術實現(xiàn)思路
1、為了解決現(xiàn)有技術中存在的問題,本發(fā)明提供一種尾門鉸鏈結構和配備有該尾門鉸鏈結構的車輛,該尾門鉸鏈結構能夠有效增加氣體升降器的力臂,以降低尾門升到平衡位置所需要的預定高度,并減少在打開尾門時使用者所需要的力。另外,設計師可以選擇壓力值較低的氣體升降器,以減小氣體升降器的尺寸和重量,從而降低成本。
2、根據(jù)本發(fā)明的第一方面的一種尾門鉸鏈結構包括:鉸鏈支架;主鉸鏈臂,其包含鉸接至所述鉸鏈支架的第一側,并且包括第二側至第四側;副鉸鏈臂,其包含鉸接至所述主鉸鏈臂的第二側的一側,并且包括另一側;打開控制桿組件,其鉸接至所述主鉸鏈臂的第三側;以及關閉控制桿組件,其鉸接至所述主鉸鏈臂的第四側;其中,在打開過程的第一階段,副鉸鏈臂能夠從第一副鉸鏈位置圍繞主鉸鏈臂的第二側沿著第一方向轉動至第二副鉸鏈位置,并通過打開控制桿組件的限制,主鉸鏈臂不能圍繞鉸鏈支架轉動;在打開過程的第二階段,打開控制桿組件的限制被解除,使得副鉸鏈臂能夠帶動主鉸鏈臂從第一主鉸鏈位置圍繞鉸鏈支架沿著第一方向轉動至第二主鉸鏈位置;在關閉過程的第一階段,副鉸鏈臂能夠從第二副鉸鏈位置圍繞主鉸鏈臂的第二側沿著第二方向轉動至第一副鉸鏈位置,并通過關閉控制桿組件的限制,主鉸鏈臂不能圍繞鉸鏈支架轉動;在關閉過程的第二階段,關閉控制桿組件的限制被解除,使得副鉸鏈臂能夠帶動主鉸鏈臂從第二主鉸鏈位置圍繞鉸鏈支架沿著第二方向轉動至第一主鉸鏈位置。
3、優(yōu)選地,所述主鉸鏈臂的第一側通過主軸鉸接至所述鉸鏈支架,所述副鉸鏈臂的一側通過副軸鉸接至所述主鉸鏈臂的第二側。
4、優(yōu)選地,所述鉸鏈支架包括與打開控制桿組件相對應的一個側壁,所述一個側壁的外表面設置有打開限制部;所述主鉸鏈臂包括主鉸鏈臂本體和第一安裝板,所述第一安裝板從主鉸鏈臂本體沿垂直于主鉸鏈臂本體的方向延伸;所述打開控制桿組件包括:打開控制桿,其中部通過第一銷鉸接至所述第一安裝板;以及第一扭簧,其一端安裝至所述第一安裝板,其另一端安裝至所述打開控制桿,以向所述打開控制桿提供第一扭轉力;所述打開控制桿的一端通過第一扭轉力使得所述打開控制桿的一端抵止在所述打開限制部上,進而使得主鉸鏈臂不能圍繞主軸沿著第一方向轉動。
5、優(yōu)選地,所述副鉸鏈臂包括與所述主鉸鏈臂鉸接的鉸接部,所述鉸接部的外周面配置有打開觸發(fā)部;所述副鉸鏈臂能夠圍繞副軸沿著第一方向轉動,以使得所述打開觸發(fā)部能夠接觸所述打開控制桿并推動所述打開控制桿圍繞第一銷沿著第二方向轉動,從而使得所述打開控制桿的一端脫離所述打開限制部。
6、優(yōu)選地,所述主鉸鏈臂的主鉸鏈臂本體配置有打開極限限制部;所述副鉸鏈臂能夠圍繞副軸沿著第一方向轉動,以使得所述鉸接部接觸所述打開極限限制部,從而限制所述副鉸鏈臂繼續(xù)轉動。
7、優(yōu)選地,所述鉸鏈支架包括與關閉控制桿組件相對應的一個側壁,所述一個側壁的外表面配置有關閉限制部;所述主鉸鏈臂進一步包括第二安裝板,所述第二安裝板從主鉸鏈臂本體沿垂直于主鉸鏈臂本體的方向延伸;所述關閉控制桿組件包括:關閉控制桿,其中部通過第二銷鉸接至所述第二安裝板;以及第二扭簧,其一端安裝至所述第二安裝板,其另一端安裝至所述關閉控制桿,以向關閉控制桿提供第二扭轉力;所述關閉控制桿的一端通過第二扭轉力使得所述關閉控制桿的一端抵止在所述關閉限制部上,進而使得主鉸鏈臂不能圍繞主軸沿著第二方向轉動。
8、優(yōu)選地,所述副鉸鏈臂的鉸接部的外周面配置有關閉觸發(fā)部;所述副鉸鏈臂能夠圍繞副軸沿著第二方向轉動,以使得所述關閉觸發(fā)部能夠接觸所述關閉控制桿并推動所述關閉控制桿圍繞第二銷沿著第一方向轉動,從而使得所述關閉控制桿的一端脫離所述關閉限制部。
9、優(yōu)選地,所述副鉸鏈臂的鉸接部的外周面進一步配置有關閉極限限制部;所述副鉸鏈臂能夠圍繞副軸沿著第二方向轉動,以使得所述副鉸鏈臂的鉸接部的關閉極限限制部接觸主鉸鏈臂的主鉸鏈臂本體,從而限制所述副鉸鏈臂繼續(xù)轉動。
10、優(yōu)選地,所述鉸鏈支架連接至車身,副鉸鏈臂的另一側連接至尾門。
11、根據(jù)本發(fā)明的第二方面,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車輛,配備有如第一方面所述的尾門鉸鏈結構。
12、本發(fā)明的尾門鉸鏈結構,利用主鉸鏈臂圍繞鉸鏈支架的轉動,以及副鉸鏈臂圍繞主鉸鏈臂的轉動,能夠有效增加氣體升降器的力臂,以降低尾門升到平衡位置所需要的預定高度,并減少在打開尾門時使用者所需要的力。另外,設計師可以選擇壓力值較低的氣體升降器,以減小氣體升降器的尺寸和重量,從而降低成本。
13、本發(fā)明的方法和裝置具有其它的特性和優(yōu)點,這些特性和優(yōu)點從并入本文中的附圖和隨后的實施方案中將是顯而易見的,或者將在并入本文中的附圖和隨后的實施方案中進行詳細陳述,這些附圖和實施方案共同用于解釋本發(fā)明的特定原理。
1.一種尾門鉸鏈結構,其包括: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尾門鉸鏈結構,其中,所述主鉸鏈臂的第一側通過主軸鉸接至所述鉸鏈支架,所述副鉸鏈臂的一側通過副軸鉸接至所述主鉸鏈臂的第二側。
3.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尾門鉸鏈結構,其中,所述鉸鏈支架包括與打開控制桿組件相對應的一個側壁,所述一個側壁的外表面配置有打開限制部;
4.根據(jù)權利要求3所述的尾門鉸鏈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副鉸鏈臂包括與所述主鉸鏈臂鉸接的鉸接部,所述鉸接部的外周面配置有打開觸發(fā)部;
5.根據(jù)權利要求4所述的尾門鉸鏈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主鉸鏈臂的主鉸鏈臂本體配置有打開極限限制部;
6.根據(jù)權利要求5所述的尾門鉸鏈結構,其中,所述鉸鏈支架包括與關閉控制桿組件相對應的一個側壁,所述一個側壁的外表面配置有關閉限制部;
7.根據(jù)權利要求6所述的尾門鉸鏈結構,其中,所述副鉸鏈臂的鉸接部的外周面配置有關閉觸發(fā)部;
8.根據(jù)權利要求7所述的尾門鉸鏈結構,其中,所述副鉸鏈臂的鉸接部的外周面進一步配置有關閉極限限制部;
9.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尾門鉸鏈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鉸鏈支架連接至車身,副鉸鏈臂的另一側連接至尾門。
10.一種車輛,其特征在于,其配備有如權利要求1-9任一項所述的尾門鉸鏈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