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化工及材料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木質素基碳纖維的制備方法。
背景技術:
碳纖維是含碳量在90 %以上的纖維狀材料,具有多種類型,其高強度、高模量制作各種復合材料,可用于結構材料使用,具有廣泛用途,然而碳纖維材料的原料主要依賴于化石資源,因此隨著人們環(huán)保意識的增強及化石資源的逐漸枯竭,研究熱點逐漸轉向利用可再生資源替代化石資源制備碳纖維的領域。其中木質素為植物中的三大成份之一,在多數(shù)植物中含量約占15 ~ 30%,殘?zhí)剂扛撸蚨梢灾谱鞫喾N碳材料,對國民經(jīng)濟發(fā)展具有極為重要的戰(zhàn)略意義。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提供了一種木質素基碳纖維的制備方法,采用木質素制備碳纖維,原料來源廣泛,生產(chǎn)成本低,且碳纖維性能優(yōu)異。
本發(fā)明針對上述技術缺陷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木質素基碳纖維的制備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a、木質素預處理:對于酸性木質素直接溶于60-100倍體積的有機溶劑中進行過濾,其后在110-120℃下真空干燥4-6h,備用,另外對于堿性木質素要在酸洗前進行一次過濾,再用酸性調(diào)節(jié)劑進行酸洗、濃縮并干燥,其后再將干燥后的木質素溶于60-100倍體積的有機溶劑中進行二次過濾,最后在80-100℃下真空干燥8-10h;
b、紡絲原液配制:將步驟a預處理過的木質素加入60-80倍體積的有機合成劑中攪拌均勻,并在惰性氣體形成的氛圍下從室溫加熱至120-150℃,反應時間為1-2h;
c、纖維原絲生成:在經(jīng)步驟b處理得到的紡絲原液中加入山梨醇、乙二胺或三羥甲基丙烷中的任意一種,并在惰性氣體形成的氛圍下進行熔融紡絲,紡絲溫度為50-65℃,即得纖維原絲;
d、纖維預氧化:將得到的木質素纖維原絲置于空氣中預氧化,預氧化溫度從35℃升溫至250℃需要經(jīng)過5次升溫,且每次升溫的增幅不超過50%;
e、纖維碳化:將經(jīng)步驟d預氧化過的纖維在惰性氣體形成的氛圍下加熱碳化,從室溫升溫至600-1000℃,且升溫的速率為1℃ -2℃ /min;
f、纖維石墨化:將經(jīng)步驟e碳化過的纖維在惰性氣體形成的氛圍下加熱石墨化,加熱溫度為1500-2500℃,即可得到木質素基碳纖維。
進一步地,步驟a中所述有機溶劑為甲醇、乙醇、異丙醇中的任意一種,所述酸性調(diào)節(jié)劑為硫酸、鹽酸、磷酸中的任意一種。
進一步地,步驟a中所述有機合成劑為乙二醇。
進一步地,步驟d中所述5次升溫的具體操作如下:第一次升溫從35℃至52℃,升溫時間為10-20min;第二次升溫從52℃至78℃,升溫時間為10-15min;第三次升溫從78℃至116℃,升溫時間為6-10min;第四次升溫從116℃至175℃,升溫時間為4-8min;第二次升溫從175℃至250℃,升溫時間為2-3min。
進一步地,步驟b-f中任意一項所述的惰性氣體為氦氣、氬氣、氖氣中任意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組合。
進一步地,步驟b-f中任意一項所述的惰性氣體形成的氛圍的壓力為減壓狀態(tài)。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fā)明在用木質素制備碳纖維前增加預處理步驟,使得木質素的紡絲性能提高,且在紡絲過程中采用醇類有機溶劑,相較于傳統(tǒng)的有機溶劑,污染小,綠色環(huán)保,而且在整個制備過程中,除了纖維的預氧化處理,其余處理均在惰性氣體形成的保護氛圍下操作,工藝簡單,易于控制,使得制備出來的木質素基碳纖維的性能優(yōu)異,木質素纖維的利用率也大大提高,成本投入低,有利于提高經(jīng)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加深對本發(fā)明的理解,下面將結合實施例對本發(fā)明作進一步詳述,該實施例僅用于解釋本發(fā)明,并不構成對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的限定。
實施例1
一種木質素基碳纖維的制備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a、木質素預處理:對于酸性木質素直接溶于60倍體積的甲醇中進行過濾,其后在110℃下真空干燥4h,備用,另外對于堿性木質素要在酸洗前進行一次過濾,再用硫酸進行酸洗、濃縮并干燥,優(yōu)選的硫酸濃度為75%,其后再將干燥后的木質素溶于60倍體積的甲醇中進行二次過濾,最后在80℃下真空干燥8h;
b、紡絲原液配制:將步驟a預處理過的木質素加入60倍體積的乙二醇中攪拌均勻,并在氦氣形成的氛圍且為減壓狀態(tài)下從室溫加熱至120℃,反應時間為1h;
c、纖維原絲生成:在經(jīng)步驟b處理得到的紡絲原液中加入山梨醇、乙二胺或三羥甲基丙烷中的任意一種,并在氦氣形成的氛圍且為減壓狀態(tài)下進行熔融紡絲,紡絲溫度為50℃,即得纖維原絲;
d、纖維預氧化:將得到的木質素纖維原絲置于空氣中預氧化,預氧化溫度從35℃升溫至250℃需要經(jīng)過5次升溫,且每次升溫的增幅不超過50%,5次升溫的具體操作如下:第一次升溫從35℃至52℃,升溫時間為10min;第二次升溫從52℃至78℃,升溫時間為10min;第三次升溫從78℃至116℃,升溫時間為6min;第四次升溫從116℃至175℃,升溫時間為4min;第二次升溫從175℃至250℃,升溫時間為2min;
e、纖維碳化:將經(jīng)步驟d預氧化過的纖維在氦氣形成的氛圍且為減壓狀態(tài)下加熱碳化,從室溫升溫至600℃,且升溫的速率為1℃/min;
f、纖維石墨化:將經(jīng)步驟e碳化過的纖維在氦氣形成的氛圍且為減壓狀態(tài)下加熱石墨化,加熱溫度為1500℃,即可得到木質素基碳纖維。
實施例2
一種木質素基碳纖維的制備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a、木質素預處理:對于酸性木質素直接溶于80倍體積的乙醇中進行過濾,其后在120℃下真空干燥5h,備用,另外對于堿性木質素要在酸洗前進行一次過濾,再用鹽酸進行酸洗、濃縮并干燥,優(yōu)選的鹽酸濃度為36%,其后再將干燥后的木質素溶于80倍體積的乙醇中進行二次過濾,最后在90℃下真空干燥9h;
b、紡絲原液配制:將步驟a預處理過的木質素加入70倍體積的乙二醇中攪拌均勻,并在氬氣形成的氛圍且為減壓狀態(tài)下從室溫加熱至140℃,反應時間為2h;
c、纖維原絲生成:在經(jīng)步驟b處理得到的紡絲原液中加入山梨醇、乙二胺或三羥甲基丙烷中的任意一種,并在氬氣形成的氛圍且為減壓狀態(tài)下進行熔融紡絲,紡絲溫度為60℃,即得纖維原絲;
d、纖維預氧化:將得到的木質素纖維原絲置于空氣中預氧化,預氧化溫度從35℃升溫至250℃需要經(jīng)過5次升溫,且每次升溫的增幅不超過50%,5次升溫的具體操作如下:第一次升溫從35℃至52℃,升溫時間為15min;第二次升溫從52℃至78℃,升溫時間為13min;第三次升溫從78℃至116℃,升溫時間為8min;第四次升溫從116℃至175℃,升溫時間為6min;第二次升溫從175℃至250℃,升溫時間為2min;
e、纖維碳化:將經(jīng)步驟d預氧化過的纖維在氬氣形成的氛圍且為減壓狀態(tài)下加熱碳化,從室溫升溫至800℃,且升溫的速率為1℃/min;
f、纖維石墨化:將經(jīng)步驟e碳化過的纖維在氬氣形成的氛圍且為減壓狀態(tài)下加熱石墨化,加熱溫度為2000℃,即可得到木質素基碳纖維。
實施例3
一種木質素基碳纖維的制備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a、木質素預處理:對于酸性木質素直接溶于100倍體積的異丙醇中進行過濾,其后在120℃下真空干燥6h,備用,另外對于堿性木質素要在酸洗前進行一次過濾,再用磷酸進行酸洗、濃縮并干燥,優(yōu)選的磷酸濃度為85%,其后再將干燥后的木質素溶于100倍體積的異丙醇中進行二次過濾,最后在100℃下真空干燥10h;
b、紡絲原液配制:將步驟a預處理過的木質素加入80倍體積的乙二醇中攪拌均勻,并在氖氣形成的氛圍且為減壓狀態(tài)下從室溫加熱至150℃,反應時間為2h;
c、纖維原絲生成:在經(jīng)步驟b處理得到的紡絲原液中加入山梨醇、乙二胺或三羥甲基丙烷中的任意一種,并在氖氣形成的氛圍且為減壓狀態(tài)下進行熔融紡絲,紡絲溫度為65℃,即得纖維原絲;
d、纖維預氧化:將得到的木質素纖維原絲置于空氣中預氧化,預氧化溫度從35℃升溫至250℃需要經(jīng)過5次升溫,且每次升溫的增幅不超過50%,5次升溫的具體操作如下:第一次升溫從35℃至52℃,升溫時間為20min;第二次升溫從52℃至78℃,升溫時間為15min;第三次升溫從78℃至116℃,升溫時間為10min;第四次升溫從116℃至175℃,升溫時間為8min;第二次升溫從175℃至250℃,升溫時間為3min;
e、纖維碳化:將經(jīng)步驟d預氧化過的纖維在氖氣形成的氛圍且為減壓狀態(tài)下加熱碳化,從室溫升溫至1000℃,且升溫的速率為2℃ /min;
f、纖維石墨化:將經(jīng)步驟e碳化過的纖維在氖氣形成的氛圍且為減壓狀態(tài)下加熱石墨化,加熱溫度為2500℃,即可得到木質素基碳纖維。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fā)明在用木質素制備碳纖維前增加預處理步驟,使得木質素的紡絲性能提高,且在紡絲過程中采用醇類有機溶劑,相較于傳統(tǒng)的有機溶劑,污染小,綠色環(huán)保,而且在整個制備過程中,除了纖維的預氧化處理,其余處理均在惰性氣體形成的保護氛圍下操作,工藝簡單,易于控制,使得制備出來的木質素基碳纖維的性能優(yōu)異,木質素纖維的利用率也大大提高,成本投入低,有利于提高經(jīng)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fā)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本發(fā)明可以有各種更改和變化。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nèi),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n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