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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xù)長距離照明而無刺眼效應的前燈的制作方法

文檔序號:2911570閱讀:250來源:國知局
專利名稱:持續(xù)長距離照明而無刺眼效應的前燈的制作方法
技術(shù)領(lǐng)域
本發(fā)明概括地涉及希望消除光對眼睛的刺眼效應的應用,更具體地涉及機動車前燈,以在夜間駕駛期間獲得持續(xù)長距離的照明而對迎面駛來的車輛和行人無刺眼效應。
背景技術(shù)
為了在任何類型的天氣和路況下都提供對路面的良好照明,同時確保光束不會對迎面駛來的車輛上的人的眼睛產(chǎn)生任何刺眼,已對機動車前燈進行了大量研究。
以下是在這個領(lǐng)域進行的研究的概括。
—使用投射型前燈(例如,授予R.Graf的美國專利No.1,614,027;授予Young的美國專利No.2,215,203;授予Futami的美國專利No.6,007,223;授予Dobler等人的美國專利6,220,736;以及授予Uchida的美國專利No.6,416,210);—使用可移動的反射器或前燈(例如,授予Lisak的美國專利No.5,077,642;以及授予Shirai的美國專利No.6,543,916);—使用不同類型的光源,例如;白熾、鹵化物、高壓氣體放電燈(HID)或有色光源,或光纖等(例如,授予Kiesel等人的美國專利No.4,302,698;授予Nieda等人的美國專利No.4,366,409;授予Bertus的美國專利No.4,594,529;授予Kasboske的美國專利No.4,839,779;授予Ahlgren等人的美國專利No.5,045,748;授予Davenport等人的美國專利5,278,731;以及授予Hulse的美國專利6,168,302);—使用防刺眼罩(例如,授予Denley的美國專利No.6,375,341;授予Scholl的美國專利No.6,386,744;授予Tatsukawa等人的美國專利No.6,422,726;授予Ohshio等人的美國專利No.6,428,195;授予Ballard等人的美國專利No.6,430,799;以及授予Reiss Benoit的法國專利No.2808867);—用微粒、成膜層及類似物質(zhì)涂覆光源、反射器表面或透鏡(例如,授予Brown的美國專利No.4,391,847;授予Currens等人的美國專利No.6,440,334;授予Nakamura等人的美國專利No.6,534,118;以及授予Boonekamp等人的美國專利No.6,570,302);—在前透鏡上形成特殊衍射部分(例如,授予Tysoe的美國專利No.4,577,260;授予Mizoguchi等人的美國專利No.5,081,564;以及授予Watanabe等人的美國專利No.5,688,044);—使用多面反射器表面(例如,授予Stapel等人的美國專利No.5,483,430;以及授予Kurita等人的美國專利No.5,944,415);—使用反射鏡間接照明,其中隱藏了光源和反射器(例如,授予Stubblefield的美國專利No.1,300,202;授予Jacob的美國專利No.1,683,896;授予Fink的美國專利No.2,516,377;授予Luderitz的美國專利No.4,089,047;授予Brun的美國專利No.4,456,948;授予Fylan的美國專利No.4,605,991;授予Oyama的美國專利No.4,620,269;授予Oyama等人的美國專利No.6,457,850;授予Davenport等人的美國專利No.5,414,601;授予Fayolle的法國專利No.2668434;以及授予Goto Shinichiro等人的日本專利No.7-164500);—使用管道型前燈組件(例如,授予Richard的美國專利No.1,328,692;授予Walch的美國專利No.1,965,869;授予Szeles的美國專利No.3,643,081;以及授予Kamps等人的美國專利No.6,070,999);—對前透鏡或反射器或防風罩使用極化方法(例如,授予Schwarzmuller的美國專利No.3,876,285;授予Zechnall等人的美國專利No.3,935,444;授予Roeseler Olaf的德國專利
No.4417675;以及授予Joel Leleve的法國專利No.2705434);—在光源、反射器或前透鏡前使用擋板、遮光柵或遮蔽裝置(例如,授予Orric H.Biggs的美國專利No.3,598,989;授予Jackel等人的美國專利No.5,077,649;授予Blusseau的美國專利No.5,124,891;授予Futami等人的美國專利No.6,109,772;授予Taniuchi等人的美國專利No.6,543,910;授予Strazzanti的美國專利No.6,558,026;授予Abou Pierre等人的美國專利No.20030081424;授予Mcnaught的英國專利No.446358;以及授予Longchamp等人的英國專利No.2149077;以及授予LaribeArmand的法國專利No.2627845);—使用前燈調(diào)整(headlamp-leveling)裝置(例如,授予Ryder等人的美國專利No.4,802,067;授予Toda等人的美國專利No.6,504,265;授予Ishikawa的美國專利No.6,513,958;以及授予Okuchi等人的美國專利6,572,248)。
盡管這些技術(shù)中的一些提供了充足的照明,然而它們不能防止刺眼效應;而其它的雖然完全防止了刺眼,卻不能在適當距離確保足夠的光強或至少使產(chǎn)生的光部分損失。
放置在光路中的任何阻擋物或遮蔽材料(擋板、遮光柵、燈泡罩、反射器罩、防刺眼罩等),或涂覆在光源或反射器表面上的任何特殊涂料或涂層,或吸收光線中某些部分的其它類似方法(例如,在反射器表面或覆蓋透鏡或防風罩等上的極化、薄膜層、微粒),都降低了照明的光度量度。在傳統(tǒng)的投射型前燈設計中,由于布置在反射器表面前的遮光罩阻擋了部分所產(chǎn)生的光線,因此降低了照明強度且可能不能提供完全的刺眼控制。
在與本發(fā)明類似的一些現(xiàn)有技術(shù)中,未相對于對面車輛完全隱藏光源和反射面,因此不能徹底消除刺眼效應。其它研究通過擋板、遮光柵、罩或通過作為平坦反射面的反射器的上壁或下壁(設計成與路面平行)或通過將布置在前燈殼上部的平面鏡用作主反射面并使其與路面平行的間接照明方法,提供了完全隱藏。然而,由于這些方法中的任何一種都不能獲得平行光束,因此不能在理想距離處提供充足照明。
在本發(fā)明中,光源和所有直接和間接反射面都相對于對面車輛完全隱藏,并且由于這里提供的設計確保了對光平面高度的完全調(diào)整,因此得到了一種具有理想強度的光投射并具有長距離照明的完全不刺眼的前燈系統(tǒng)。

發(fā)明內(nèi)容
為解決所述傳統(tǒng)問題,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前燈設計,其中光源和所有直接和間接反射面都相對于對面車輛完全隱藏,并且光源產(chǎn)生的光通過專門設計的反射器或反射面被反射和聚焦,然后被引向一平凸透鏡,該平凸透鏡的上半部分用半擋板封閉,從而僅利用下半部分以確保光線相對于行進方向水平且不經(jīng)過該水平光平面的上方,這樣通過準確調(diào)整光平面的高度提供了半透鏡照明。
本發(fā)明的最優(yōu)選實施例包括單個標準光源;三個單元的反射器組,形成類似于三葉草的三光路結(jié)構(gòu),每個單元都具有自己的光路,該光路包括反射器表面,平凸透鏡,以及覆蓋所述平凸透鏡的上半部分的可移動半擋板,從而以最有效的方式利用光源產(chǎn)生的光來照明。
本發(fā)明的前燈由于所述內(nèi)部設計確保了光源和所有的直接和間接反射面的完全隱藏,因此不會對迎面駛來的車輛產(chǎn)生刺眼效應,同時由于允許利用由光源產(chǎn)生的幾乎所有光,因此提供了比傳統(tǒng)前燈設計更好的照明。
本發(fā)明的另一目的在于獲得相互靠近的車輛的復合正效應,從而為在相同方向行進的車輛以及反方向行進的車輛改善觀察距離和視覺質(zhì)量。
本發(fā)明的又一目的在于確保這樣一種前燈設計,允許后視鏡在夜間駕駛期間采用“日間觀察”模式,從而提供更安全且更舒適的駕駛。
通過接下來的描述將明白本發(fā)明的其它目的。
為了實現(xiàn)上述和其它有關(guān)目的,本發(fā)明可以設計成附圖所示的實施例的形式,然而應當指出的是,所述附圖是示例性的且它們可在所附權(quán)利要求的范圍內(nèi)延伸。


圖1表示用于解釋本發(fā)明的前燈的主要工作原理的草圖;圖2和圖4是表示本發(fā)明第一優(yōu)選實施例的主要部分的立體圖,包括一個水平布置的反射器、兩個垂直布置的反射器,以及以三葉草形式(三光路)安裝的三條光路,半擋板件分別位于閉合和打開位置;圖3和圖5分別是上述圖2和圖4沿垂直方向的橫截面圖;圖6和圖8是表示本發(fā)明第二優(yōu)選實施例的主要部分的立體圖,包括一個水平布置的反射器、兩個垂直布置的反射器,以及以三葉草形式安裝的三光路,半擋板件分別位于打開和閉合位置;圖7和圖9分別是上述圖6和圖8沿垂直方向的橫截面圖;圖10是本發(fā)明第一優(yōu)選實施例的前視單元(用作單獨型式)沿垂直方向的橫截面圖,半擋板位于閉合位置;圖11是本發(fā)明第一優(yōu)選實施例的下視單元(用作單獨型式)沿垂直方向的橫截面圖,半擋板位于閉合位置;圖12是本發(fā)明第一優(yōu)選實施例的上視單元(用作單獨型式)沿垂直方向的橫截面圖,半擋板位于閉合位置;圖13是本發(fā)明第二優(yōu)選實施例的前視單元(用作單獨型式)沿垂直方向的橫截面圖,半擋板位于閉合位置;圖14是本發(fā)明第二優(yōu)選實施例的下視單元(用作單獨型式)沿垂直方向的橫截面圖,半擋板位于閉合位置;圖15是本發(fā)明第二優(yōu)選實施例的上視單元(用作單獨型式)沿垂直方向的橫截面圖,半擋板位于閉合位置。
具體實施例方式
在這一部分,和附圖一起示出了本發(fā)明的工作原理及一些優(yōu)選實施例的優(yōu)點,以使得能更好地理解本發(fā)明的前燈系統(tǒng)。如從附圖可見,本發(fā)明可以各種方式應用于幾種前燈類型,然而,無論選擇哪種設計,主要工作原理是相同的。應當注意的是,除非另外限定,本發(fā)明中涉及方向的術(shù)語(例如,前、后、上、下、水平、垂直)是相對于其上安裝有根據(jù)本發(fā)明的前燈的車輛而言的。為了以最有效的方式利用光源產(chǎn)生的光來照明,三光路(三葉草形)設計是優(yōu)選的。
圖1簡要概括了本發(fā)明的主要工作原理,其中XX表示經(jīng)過前燈的平凸透鏡的光心的水平面,且其平行于本發(fā)明給出的所有附圖中的路面。EE表示迎面駛來的車輛的視高度,并且其通常如圖1所示在XX線上方,YY表示經(jīng)過光源并垂直于路面的垂直軸線。圖1還示出了本發(fā)明提出的設計所設定的照明區(qū)和無射束區(qū)。應指出,無射束區(qū)是相對于安裝到車輛上的前燈產(chǎn)生的光線定義的,且從路面或周圍環(huán)境反射的一些光線可能會落入該區(qū)域。
本發(fā)明的設計確保光束不經(jīng)過水平的光平面XX上方,因而光束保持低于迎面駛來的車輛上的人或從反方向路線觀看的觀察者的視高度(水平線EE),從而形成一種完全不刺眼的前燈系統(tǒng),且沒有降低對路面的照明。要注意的是,在前燈通常安裝得較高的場合(例如,在卡車、陸地車輛等),光平面XX可朝路面略微傾斜。
如通過本發(fā)明優(yōu)選實施例的限定可知,本發(fā)明的設計可應用于一些不同組合而無限制,然而在本部分中,將和一些其它型式一起描述本發(fā)明優(yōu)選實施例的兩個基本示例。
圖2、圖3、圖4及圖5表示本發(fā)明前燈的第一實施例的基本部分和工作原理,該第一實施例為三葉草形式,包括單個光源1;由三個反射器單元構(gòu)成的反射器組,各所述單元分別為前視單元2、3,下視單元12、13,以及上視單元22、23,且各反射器單元都具有自己的光路組件(將在下面詳述);前透鏡10,其優(yōu)選為透明透鏡;以及前燈殼20,其具有用于所述前透鏡的固定連接。
本發(fā)明使用的光源1可以是包括白熾、鹵化物、高壓氣體放電燈(HID)、發(fā)光二極管(LED)、熒光以及國際上許可的機動車輛用、具有足夠光強的其它類型的燈在內(nèi)的任何標準光源,而無任何限制。基于照明的光纖也可在本系統(tǒng)中用作光源。光源1這樣布置,使得所述光源1的燈絲或放電空間位于各反射器單元的公共第一焦點f1附近。
反射器組的反射器單元優(yōu)選為橢圓或復合橢圓形,但是也可采用其它形式(例如優(yōu)選為具有多個面的拋物線、圓柱體、橢球體或類似形狀,或任何這些形式與其它形式的組合),所述反射器表面的曲率還可根據(jù)需要或偏好自由調(diào)節(jié)。所述反射器單元的表面由通常用于反射面的任何已知材料制成,這些材料包括金屬、塑料、纖維基材或覆蓋有光亮的反射性物質(zhì)(例如,鋁等)的類似材料。為提高反射面和玻璃透鏡的抗熱性和抗震性,可使用硼化合物。
第一實施例(圖2、圖3、圖4和圖5)的前視部分包括反射器部分2和3;罩9;反射面11;平面鏡5;半擋板6;平凸透鏡7;以及用于光通道的開口8。
反射器部分2和3布置成使光源1位于所述反射器部分2和3的第一焦點附近。第二焦點f2和f3分別屬于反射器部分2和3,它們位于罩9上緣的中部附近,此處也是平凸透鏡7的焦點f4。因此,上反射器部分3接收到的光線在公共焦點f2、f3、f4處聚焦,并落在平凸透鏡7的下半部分7a上。這些光線一直被平凸透鏡7的下半部分7a投射,使得它們與水平面XX平行并位于其下方(在照明區(qū)內(nèi)),因而形成長距離照明。當半擋板6閉合(覆蓋上半部分透鏡7b)時,在正常操作中下反射器部分2接收到的光線在公共焦點f2、f3、f4聚焦,并落在半擋板6上,因此這些光線不能到達上半部分透鏡7b,并且它們由半擋板6反射到平凸透鏡7的下半部分7a。這些光線被平凸透鏡7的下半部分7a投射,從而朝路面傾斜并位于水平面XX下方(在照明區(qū)內(nèi)),因而形成短距離照明。
罩9是可移動部件,以大約45°角布置,使其上緣與平面XX重合。所述可移動的罩9防止下反射器部分2被對面車輛看見,此外,由于其反射性內(nèi)表面而使得落于其自身上的光能夠被利用。所述罩9的內(nèi)表面制成為反射性的,從而該內(nèi)表面將落在自身上的所有光線反射到反射面11。所述反射面11布置在反射器部分3的前緣處,并定位成與反射罩9相對,從而將所述光線引向平凸透鏡7的下半部分7a。這些光線被下半部分透鏡7a投射,從而朝路面傾斜。
平面鏡5定位在反射面11的前緣處,并連接到半擋板6的上緣。所述平面鏡5的功能是將落在其自身上的光線朝平凸透鏡7的下半部分7a引導,這些光線被下半部分透鏡7a投射,從而朝路面傾斜。
半擋板6是可移動部件,其布置在傾斜位置處,具有反射性內(nèi)表面和凹形外表面。半擋板6連同平面鏡5的基本功能是防止光線落在上半部分透鏡7b上,從而將落在它們上的光線朝下半部分透鏡7a引導,并且還防止上反射器部分3被對面車輛看見。所述可移動的半擋板6在其下緣處通過一折疊機構(gòu)固定到框架上,該框架包圍透鏡7,所述折疊機構(gòu)可手動控制或由儀表盤電子控制。該半擋板的下緣在水平面XX上,水平面XX將透鏡7分成下半部分7a和上半部分7b。半擋板6的上緣充分緊密地位于平面鏡5的下緣上以防止光泄漏,并利用一合適的鎖緊機構(gòu)防止半擋板6越過所述平面鏡5的外表面。
當半擋板6處于打開位置時(平行于軸線XX,見圖4和圖5),從反射器部分2接收到的光線在第二焦點f2聚焦,并落在平凸透鏡7的上半部分7b上。所述半擋板的凹形外表面設計成朝平凸透鏡7的上半部分7b反射落到其自身上的光線,這些光線然后朝路面被投射。同時,來自反射器部分2和3的光線落在整個平凸透鏡7(半部分7a和7b)上,并且所有這些光線平行于水平面XX并在其下方被投射(在照明區(qū)內(nèi)),從而充當傳統(tǒng)的遠光燈照明,發(fā)出警告或指示信號。
半擋板件的右底部或左底部可設計成形為截止線(cutoff line),從而使上半部分的某些部分接收來自平凸透鏡中心的光線,因而可根據(jù)交通方向(在右邊或左邊某角度處)照亮車輛右側(cè)或左側(cè)的更多區(qū)域,以提高交通標志和路側(cè)的可視性。
所述罩9和半擋板6調(diào)節(jié)成將被反射器部分2和3兩者接收到的光線通過罩9和半擋板6之間的開口8朝下半部分透鏡7a引導。因此,光源和任何反射面都不會被迎面駛來的車輛看到,從而防止了平凸透鏡7a投射的光線達到對面車輛的視高度EE(圖1、圖2和圖3)。
罩9和半擋板6關(guān)聯(lián)操作,當兩者都處于打開位置時,反射器的光路變?yōu)橥耆槐蛔钃酰瑥亩泄饩€都落在平凸透鏡7上。
平凸透鏡7具有平坦后表面和非球面前表面,且其適于收集光線和將光線投射到理想方向的用途。從所述透鏡7的光心經(jīng)過的水平面XX將該透鏡分成下半部分7a和上半部分7b這樣兩半部分。
開口8位于罩9和半擋板6之間,并允許所有產(chǎn)生的光線朝向路面經(jīng)過。在正常操作(當半擋板閉合時,圖2和圖3)中,半擋板的下緣形成開口8的上緣。在這種情況下,罩9的非反射性外表面形成開口壁。當半擋板打開時(圖4和圖5),平面鏡5的下緣形成開口8的上緣,而前燈內(nèi)部的所有空間充當開口。
第一實施例的下視部分(圖2、圖3,圖4和圖5)包括反射器部分12和13;鏡面反射器14;平面鏡15;平凸透鏡17;以及用于光通道的開口18。在第一優(yōu)選實施例的該部分中,反射器部分12和13布置成使得光源1位于所述反射器部分12和13的第一焦點附近。
前反射器部分12的第二焦點f12位于鏡面反射器14的下緣附近,因此從光源1產(chǎn)生的光線在反射器部分12上聚焦在焦點f12,焦點f12位于水平面XX上或在其上方。后反射器部分13的第二焦點f13通常位于鏡面反射器14之后,然而鏡面反射器14布置成使得該焦點f13移到圖像f’13,圖像f’13位于公共焦點f12、f5和平凸透鏡17之間的某處。所述焦點圖像f’13調(diào)節(jié)成使所有從該焦點圖像f’13經(jīng)過的光線都落在平凸透鏡17的下半部分17a上。然后這些光線通過透鏡17a投射成朝路面傾斜的光束,從而使這些光線一直保持在水平面X’X’下方(在照明區(qū)內(nèi)),作為短距離照明。
鏡面反射器14是平面鏡或者可以是拋物線、柱狀或它們的組合,并用于朝平凸透鏡17的下半部分17a反射從光源1和從反射器部分12、13接收到的光線。
所述鏡面反射器14以傾斜方式布置在后反射器部分13的下緣,從而使所述鏡面反射器14的下緣、反射器部分12的第二焦點f2以及平凸透鏡17的焦點f5在相同點f12、f5重合,點f12、f5位于水平軸線X’X’上。鏡面反射器14的所述下緣還是平凸透鏡17的焦點f5,并且聚焦在所述焦點f12處的光線朝平凸透鏡17的下半部分17a被引導。因此,這些光線通過平凸透鏡17的下半部分17a平行于平面X’X’被投射,并一直保持在水平面X’X’下方(在照明區(qū)內(nèi)),形成短距離照明。
平面鏡15布置在反射器部分12的前緣處,并連接到半擋板件16。所述平面鏡15和半擋板16具有與上述前視部分所給出的形狀、屬性及功能相同的形狀、屬性及功能。
平凸透鏡17也具有與上述前視部分所給出的形狀、屬性,及功能相同的形狀、屬性及功能。
前燈開口18位于前燈殼的朝道路看去的前部內(nèi),并制成這樣的形狀和大小,從而使所有產(chǎn)生的光線朝路面經(jīng)過。該開口18的內(nèi)表面可涂上非反射性涂料或用適合材料涂覆。
第一實施例的上視部分(圖2、圖3、圖4和圖5)包括反射器部分22和23;鏡面反射器24;平面鏡25;半擋板26;平凸透鏡27以及用于光通道的開口28。
在第一優(yōu)選實施例的該部分中,反射器部分22和23布置成使光源1位于所述反射器部分22和23的第一焦點附近。前反射器部分22的第二焦點f22通常位于鏡面反射器24之后,然而所述鏡面反射器24布置成使該焦點f22移到反射器部分22上緣上的圖像f’22,該圖像在平行于路面的水平面X”X”上并且還是平凸透鏡27的焦點f6。因此,在該公共焦點f’22、f6處聚焦的光線落在平凸透鏡27的下半部分27a上,然后這些光線被半部分透鏡27a投射成平行光束,一直保持在水平面X”X”下方(在照明區(qū)內(nèi)),作為長距離照明。后反射器部分23的第二焦點f23通常也位于鏡面反射器24之后,然而鏡面反射器24布置成使該焦點f23的圖像f’23移到反射器部分22的上緣和平凸透鏡27之間的某處。該焦點圖像f’23調(diào)節(jié)成使從所述焦點圖像f’23經(jīng)過的所有光線都落在平凸透鏡27的下半部分27a上。然后這些光線通過半部分透鏡27a被投射成朝路面傾斜的光束,從而使這些光線保持在所述平面X”X”下方(在照明區(qū)內(nèi)),作為短距離照明。
鏡面反射器24是平面鏡或者可以是拋物線、柱狀或它們的組合,并用于朝平凸透鏡27的下半部分27a反射從光源1和從反射器部分22、23接收到的光線。
平面鏡25布置在鏡面反射器24的前緣處,并連接到半擋板件26。所述平面鏡25和半擋板26具有與上述前視部分所給出的形狀、屬性及功能相同的形狀、屬性及功能。
平凸透鏡27也具有與上述第一實施例前視部分所給出的形狀、屬性及功能相同的形狀、屬性及功能。
前燈開口28位于前燈殼的朝道路看去的前部內(nèi),并制成這樣的形狀和大小,從而使所有產(chǎn)生的光線朝路面經(jīng)過。該開口28的內(nèi)表面可涂上非反射性涂料或用適合材料涂覆。
就反射器的形式和位置而言,該第一優(yōu)選實施例可用于各種形式而無任何限制,在這一部分中下面將示出其中一些示例。
圖10表示單個反射器前燈型式,其中使用第一實施例的前視部分,以及獨立光源和具有與第一實施例中所給出的相同的設計、屬性和功能以及工作原理的其它內(nèi)部件。
圖11表示單個反射器前燈型式,其中使用第一實施例的下視部分,以及獨立光源和具有與第一實施例中所給出的相同的設計、屬性和功能以及工作原理的其它內(nèi)部件。在該設計中,假若鏡面反射器放置成合適的角度,則反射器單元還可布置在向前或向后傾斜的位置處。
圖12表示單個反射器前燈型式,其中使用第一實施例的上視部分,以及獨立光源和具有與第一實施例中所給出的相同的設計、屬性和功能以及工作原理的其它內(nèi)部件。在該設計中,假若鏡面反射器放置成合適的角度,則反射器單元還可布置成向前或向后傾斜。
圖6、圖7、圖8及圖9表示本發(fā)明前燈的第二實施例的基本部分和工作原理,該第二實施例為類似于三葉草的形式,包括單個光源1;由三個反射器單元構(gòu)成的反射器組,各單元分別為前視單元2、3,下視單元12、13,以及上視單元22、23,且各所述反射器單元都具有自己的光路(將在下面詳述);前透鏡10,其優(yōu)選為透明透鏡;以及前燈殼20,其具有用于所述前透鏡的固定連接件。
公共光源1可是第一實施例中限定的任何類型,且布置成使所述光源1的燈絲或放電空間位于各反射器單元的公共第一焦點f1附近。
第二優(yōu)選實施例(圖6、圖7、圖8和圖9)的前視部分包括反射器部分2和3;平面鏡5;半擋板6;平凸透鏡7;以及用于光通道的開口8。
在第二實施例的該部分中,反射器部分2和3布置成使光源1位于所述反射器部分2和3的第一焦點附近。下反射器部分2設計成使所述反射器部分2的前緣與反射器部分2的第二焦點f2重合,且同時與平凸透鏡7的焦點f4重合。該公共第二焦點f2、f4位于水平軸線XX上,該水平軸線與路面平行并經(jīng)過平凸透鏡7的光心,從而將所述透鏡7分成7a和7b這樣兩個半部分。所述平凸透鏡7具有與第一實施例中所給出的相同的屬性和形式。第二焦點f2和反射器部分2的前緣在水平面XX上。這種布置確保從反射器部分2反射的所有光線都在焦點f2、f4聚焦并落在平凸透鏡7的下半部分7a上。然后,這些光線被半部分透鏡7a投射成平行于所述平面XX并位于其下方(在照明區(qū)內(nèi))的光束,從而形成長距離照明。
上反射器部分3設計成將從光源1接收到的所有光線反射并聚焦在反射器部分3的第二焦點f3。該焦點f3位于公共焦點f2、f4和平凸透鏡7之間。該焦點f3設計成使得從焦點f3經(jīng)過的所有光線也都落在平凸透鏡7的下半部分7a上。因此,然后這些光線被下半部分透鏡7a投射成朝路面傾斜的光束,從而這些光線保持在所述平面XX下方(在照明區(qū)內(nèi)),作為短距離照明。
平面鏡5布置在反射器部分3的前緣處并連接到半擋板6;所述半擋板6是具有平坦反射性內(nèi)表面和凹形外表面形式的可移動部件,設計成與第一實施例中所給出的作用相同。
可移動的半擋板6在其下緣處通過一折疊機構(gòu)固定到框架上,該框架包圍透鏡7,所述折疊機構(gòu)可手動控制或由儀表盤電子控制。該半擋板的下緣在水平面XX上,水平面XX將透鏡7分成上半部分7b和下半部分7a。半擋板6的上緣充分緊密地位于平面鏡5的下緣上以防止光泄漏,并通過一合適的鎖緊機構(gòu)防止半擋板6越過所述平面鏡5的外表面。
當所述半擋板6處于閉合位置時(圖6和圖7),平面鏡5和半擋板6將散射并落在其自身上的所有光線全部反射到下半部分透鏡7a,且在前燈組件內(nèi)無任何損失。當半擋板6處于打開位置時(在水平面XX上,圖8和圖9),從反射器部分3和平面鏡5接收到的光線被半擋板6的凹形外表面反射并落在上半部分透鏡7b上。所述半擋板的凹形外表面調(diào)節(jié)成使得被反射器部分3反射的光線落在平凸透鏡7的上半部分7b上,并朝路面被投射成平行光束。當半擋板打開時,該前燈用作傳統(tǒng)的遠光燈照明,用于發(fā)出警告或指示信號。
半擋板件的右底部或左底部可設計成形為形式和用途如第一實施例中所述的截止線。
平凸透鏡7也具有與上述第一實施例的前視部分所給出的相同的形狀、屬性及功能。
前燈開口8位于前燈殼的朝道路看去的前部內(nèi),并制成這樣的形狀和大小,從而使所有產(chǎn)生的光線朝路面經(jīng)過。該開口8的內(nèi)表面可涂上非反射性涂料或用適合材料涂覆。
第二實施例的下視部分(圖6、圖7、圖8和圖9)包括反射器部分12和13;鏡面反射器14;平面鏡15;平凸透鏡17以及用于光通道的開口18。
在第二優(yōu)選實施例的該部分中,反射器部分12和13布置成使光源1位于所述反射器部分12和13的第一焦點附近。
第二焦點f12和f13分別屬于反射器部分12和13,它們位于鏡面反射器14的下緣附近,因此從光源1產(chǎn)生的光線在反射器部分12和13上聚焦于該公共焦點f12、f13,該公共焦點位于水平面XX上或在其上方。
鏡面反射器14是拋物線、柱狀或它們的組合,并用于朝平凸透鏡17的下半部分17a反射從光源1和從反射器部分12、13接收到的光線。
所述鏡面反射器14以傾斜方式布置在后反射器部分13的下緣,從而所述鏡面反射器14的下緣、反射器部分12和13的公共第二焦點f12、f13以及平凸透鏡17的焦點f5在位于水平軸線X’X’上的相同點f12、f13、f5處重合。聚焦在所述公共焦點f12和f13處的光線朝平凸透鏡14的下半部分17a被引導。因此,這些光線被平凸透鏡17的下半部分17a平行于平面X’X’投射,并一直保持在水平面X’X’下方(在照明區(qū)內(nèi)),從而形成長距離照明。
平面鏡15布置在反射器部分12的前緣處,并連接到半擋板件16。所述平面鏡15和半擋板16具有與上述第一實施例所給出的相同的形狀、屬性及功能。
平凸透鏡17和前燈開口18也具有與上述第一實施例所給出的相同的形狀、屬性及功能。
第二實施例的上視部分(圖6、圖7、圖8和圖9)包括反射器部分22和23;鏡面反射器24;平面鏡25;半擋板26;平凸透鏡27以及用于光通道的開口28。
在第二優(yōu)選實施例的該部分中,反射器部分22和23布置成使光源1位于所述反射器部分22和23的第一焦點附近。
第二焦點f22和f23分別屬于反射器部分22和23,它們通常位于鏡面反射器24之后,該鏡面反射器是拋物線、柱狀或它們的組合。所述鏡面反射器24布置成使該公共焦點f22和f23移到反射器部分22上緣上的圖像f’22和f’23,所述圖像在平行于路面的水平面X”X”上并且還是平凸透鏡27的焦點f6。因此,在該公共焦點f’22、f’23、f6處聚焦的光線落在平凸透鏡27的下半部分27a上,然后它們被半部分透鏡27a投射成平行光束,一直保持在水平面X”X”下方(在照明區(qū)內(nèi)),作為長距離照明。
平面鏡25布置在鏡面反射器24的前緣處,并連接到半擋板件26。所述平面鏡25和半擋板26具有與上述第一實施例所給出的相同的形狀、屬性及功能。
平凸透鏡27和前燈開口28也具有與上述第一實施例所給出的相同的形狀、屬性及功能。
就反射器的形式和位置而言,該第二優(yōu)選實施例可用于各種形式而無任何限制,在這一部分中下面將示出其中的一些示例。
圖13表示單個反射器前燈系統(tǒng),其中使用第二實施例的前視部分,以及獨立光源和具有與第二實施例的前視單元所給出的相同的設計、屬性和功能的其它內(nèi)部件,且與第二實施例中所給出的工作原理相同。
圖14表示單個反射器前燈系統(tǒng),其中使用第二實施例的下視部分,以及獨立光源和具有與第二實施例的下視單元所給出的相同的設計、屬性和功能的其它內(nèi)部件,且與第二實施例中所給出的工作原理相同。在該設計中,假若鏡面反射器放置成合適的角度,則反射器單元還可布置在向前或向后傾斜的位置處。
圖15表示單個反射器前燈系統(tǒng),其中使用第二實施例的上視部分,以及獨立光源和具有與第二實施例的上視單元所給出的相同的設計、屬性和功能的其它內(nèi)部件,且與第二實施例中所給出的工作原理相同。在該設計中,假若鏡面反射器放置成合適的角度,則反射器單元還可布置在向前或向后傾斜的位置處。
圖10、圖11、圖12、圖13、圖14和圖15所述的型式可在同一前燈組件(圖中未示出)內(nèi)用作兩個反射器一組、三個反射器一組或四個反射器一組的形式,而無任何數(shù)量或定位方向的限制,這些反射器組并排布置并彼此隔開,各組均具有布置在合適位置的單獨光源和單獨平凸透鏡,或者這些反射器組可以兩個一組、三個一組或四個一組的形式一起布置在同一前燈組件內(nèi),且具有公共的單個光源。
權(quán)利要求
1.一種前燈設計,以光源和所有直接和間接反射面的完全隱藏以及采用半透鏡照明原理準確調(diào)節(jié)光平面的高度為基礎(chǔ),該前燈提供持續(xù)長距離照明,而不會對迎面駛來車輛上的人的眼睛產(chǎn)生任何刺眼效應。
2.一種前燈設計,其具有三光路并以權(quán)利要求1限定的原理操作,該前燈設計包括標準光源,由三個單元構(gòu)成的反射器組,三個平面鏡,兩個鏡面反射器,傾斜的罩,三個半擋板,三個非球面平凸透鏡,三個光路,透明的前透鏡,以及前燈殼。
3.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2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可以是白熾、鹵化物、高壓氣體放電燈(HID)、發(fā)光二極管(LED)、熒光以及其它類型,而無任何限制。
4.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2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相對于前進方向,所述第一反射器單元前視,所述第二反射器單元下視,并且所述第三反射器單元上視,各單元均根據(jù)采用單個光源的相同原理用作獨立的光路。
5.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2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布置在所述反射器組的各部分的第一焦點附近。
6.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4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器單元為橢圓形或復合橢圓形的形式。
7.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4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器可以是具有優(yōu)選為多個面形式的拋物線、圓柱體、橢球體或類似形狀,或這些類型中任意的組合,所述反射器表面的曲率可根據(jù)需要或偏好自由調(diào)節(jié)。
8.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4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前視部分包括光源;由上部和下部構(gòu)成的反射器單元;具有反射性內(nèi)表面的傾斜罩;平坦或凹形的反射面;平面鏡;半擋板;平凸透鏡;以及用于光通道的開口。
9.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布置在各反射器部分的第一焦點附近,并具有與權(quán)利要求3所定義的相同的類型。
10.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器部分具有與權(quán)利要求6和7所定義的相同的結(jié)構(gòu)。
11.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器部分的第二焦點位于所述傾斜罩上緣的中部上。
12.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凸透鏡的焦點也位于所述傾斜罩上緣的中部附近,該罩上緣的所述中部保持在水平面上,該水平面與路面平行并從所述平凸透鏡的光心經(jīng)過,因此在該點處聚焦的光線落在所述平凸透鏡的下半部分上并朝路面被投射成平行光束,用于長距離照明。
13.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具有平坦或凹形反射性內(nèi)表面的罩以大約45°角對著所述下反射器部分設置,并且當該罩處于閉合位置時,其將落到自身上的光線反射到所述反射面,當所述罩處于打開位置時,其使由光源產(chǎn)生并被下反射器反射的光線落在所述平凸透鏡的下半部分上。
14.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面可是平坦或凹形的,并布置在上反射器部分的前緣處,用于將從所述罩落到其自身上的光線引向所述平凸透鏡的下半部分。
15.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平面鏡布置在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4的反射面的前緣和所述半擋板的上緣之間,以將落在其自身上的光線反射到所述平凸透鏡的下半部分。
16.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半擋板為可移動件,其具有反射性的平坦內(nèi)表面和凹形外表面,并布置在所述平面鏡和所述平凸透鏡的框架之間,所述半擋板的下緣將平凸透鏡分成上部和下部兩個相等的部分,并從其下緣固定到透鏡框架上,當所述半擋板處于閉合位置時,其向所述平凸透鏡的下半部分反射落到其自身上的光線,當所述半擋板處于打開位置時,其保持在水平面上,使得光線落在所述平凸透鏡的上半部分上,并將落在其凹形外表面上的光線引向所述平凸透鏡的上半部分上,然后朝路面投射這些光線。
17.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凸透鏡優(yōu)選具有平坦后表面和非球面前表面,或者可為球狀、柱狀或它們的組合,或者為菲涅爾透鏡或任何其它類型,這根據(jù)用途由所述前燈殼的形狀和大小決定。
18.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位于所述罩的上緣和所述半擋板的下緣之間用于光通道的所述開口涂有非反射性涂料或涂層,以提高可視性。
19.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4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下視部分包括光源;由前部和后部構(gòu)成的反射器單元;鏡面反射器;平面鏡;半擋板;平凸透鏡;以及用于光通道的開口。
20.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9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布置在各反射器部分的第一焦點附近,并具有與權(quán)利要求3所定義的相同的形式。
21.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9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器部分具有與權(quán)利要求6和7所定義的相同的結(jié)構(gòu)。
22.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9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前反射器部分的第二焦點位于所述鏡面反射器的下前緣附近,該下前緣保持在平行于路面并從所述平凸透鏡的光心經(jīng)過的水平軸線上并在其上方,因此在該點處聚焦的所有光線都落在平凸透鏡的下半部分上并朝路面投射成平行光束,用于長距離照明,所述后反射器部分的第二焦點通常位于所述鏡面反射器之后,而所述焦點的焦點圖像移到所述鏡面反射器和平凸透鏡之間的一點處,從而經(jīng)過該焦點圖像的光線落在所述平凸透鏡的下半部分上并朝路面投射成傾斜光束,用于短距離照明。
23.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9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凸透鏡的焦點在所述鏡面反射器的下前緣處位于相同焦點處。
24.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9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鏡面反射器布置在后反射器部分的下緣處,從而可接收被兩個反射器部分反射的所有光線并將它們引向所述平凸透鏡的下半部分。
25.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9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平面鏡布置在所述前反射器部分的下緣處,從而其將落在自身上的光線引向所述平凸透鏡的下半部分。
26.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9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動的半擋板具有與權(quán)利要求16所定義的相同的形狀、設計和功能。
27.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9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凸透鏡具有與權(quán)利要求17所定義的相同的形狀、設計和功能。
28.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9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光通道的所述開口涂有非反射性涂料或涂層,以提高可視性。
29.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9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器部分布置在傾斜位置,從而所述前反射器部分和后反射器部分的焦點位于同一公共焦點,該公共焦點位于鏡面反射器的下緣附近,并且該公共焦點還是平凸透鏡的焦點,因而被反射器部分反射的所有光線都朝所述平凸透鏡的下半部分被引導,因此,所述光線朝路面被投射成平行光束,一直保持在從平凸透鏡光心經(jīng)過的水平面下方。
30.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4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視部分包括光源;由前部和后部構(gòu)成的反射器單元;鏡面反射器;平面鏡;半擋板;平凸透鏡;以及用于光通道的開口。
31.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30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布置在各反射器部分的第一焦點附近,并具有與權(quán)利要求3所定義的相同的類型。
32.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30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器部分具有與權(quán)利要求6和7所定義的相同的結(jié)構(gòu)。
33.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30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反射器部分和后反射器部分的第二焦點通常位于所述鏡面反射器之后,而所述前反射器部分的焦點圖像移到所述前反射器部分的上緣,該上緣保持在平行于路面并從平凸透鏡的光心和鏡面反射器的下緣經(jīng)過的水平面上,因此在該點處聚焦的所有光線都落在所述平凸透鏡的下半部分上并朝路面被投射成平行光束,用于長距離照明,所述后反射器部分的焦點圖像移到所述前反射器的上緣和平凸透鏡之間的一點處,使得經(jīng)過該焦點圖像的光線都落在所述平凸透鏡的下半部分上并朝路面被投射成傾斜光束,用于短距離照明。
34.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30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凸透鏡的焦點位于所述前反射器部分的上緣,該上緣也是所述前反射器部分的第二焦點的焦點圖像。
35.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30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鏡面反射器布置在所述后反射器部分的上緣處,從而可接收被兩個反射器部分反射的所有光線并將它們朝所述平凸透鏡引導。
36.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30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平面鏡布置在所述鏡面反射器的前緣處,從而其將落在自身上的光線引向所述平凸透鏡的下半部分。
37.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30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動的半擋板具有與權(quán)利要求16所定義的相同的形狀、設計和功能。
38.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30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凸透鏡具有與權(quán)利要求17和18所定義的相同的形狀、設計和功能。
39.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30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光通道的所述開口涂有非反射性涂料或涂層,以提高可視性。
40.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30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器部分布置在傾斜位置,從而所述前反射器部分和后反射器部分的焦點處于同一公共焦點,該公共焦點位于所述前反射器部分的上緣附近,并且該公共焦點還是所述平凸透鏡的焦點,因而被反射器部分反射的所有光線都朝平凸透鏡的下半部分被引導,因此,所述光線朝路面被投射成平行光束,一直保持在從平凸透鏡的光心經(jīng)過的水平面下方。
41.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前燈自身具有單獨光源以及與權(quán)利要求8所定義的相同的部件,并可用作采用相同操作原理并具有單個光路的單獨實施例。
42.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9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前燈自身具有單獨光源以及與權(quán)利要求19所定義的相同的部件,并可用作采用相同操作原理并具有單個光路的單獨實施例。
43.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30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前燈自身具有單獨光源以及與權(quán)利要求30所定義的相同的部件,并可用作采用相同操作原理并具有單個光路的單獨實施例。
44.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41、42和43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凸透鏡可置于所述反射器和鏡面反射器之間,在該設計中采用一個或多個鏡面反射器。
45.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9和30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半擋板可用作一固定部件,作為所述平面鏡的延伸部,該半擋板充當單個平坦反射面,在這種情況下所述平凸透鏡的上部一直保持不被照亮。
46.一種前燈設計,其具有三光路并采用權(quán)利要求1所定義的原理操作,該前燈包括標準光源;由三個單元構(gòu)成的反射器組;三個平面鏡;兩個鏡面反射器;半擋板;兩個非球面平凸透鏡;三條光路;前平凸透鏡;以及前燈殼。
47.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46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與權(quán)利要求3所定義的相同。
48.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46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相對于前進方向,所述第一反射器單元前視,所述第二反射器單元下視,并且所述第三反射器單元上視,各單元采用公共的單個光源根據(jù)相同原理用作獨立光路。
49.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4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布置在所述反射器組的各單元的第一焦點附近。
50.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4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前視部分包括光源;由上部和下部構(gòu)成的反射器;平面鏡;半擋板;平凸透鏡;以及用于光通道的開口。
51.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50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布置在各反射器部分的第一焦點附近,并為與權(quán)利要求3所定義的相同的類型。
52.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50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器部分具有與權(quán)利要求6和7所定義的相同的結(jié)構(gòu)。
53.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50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反射器部分的第二焦點位于所述下反射器部分的前緣附近,該前緣也是平凸透鏡的焦點并保持在平行于路面并從平凸透鏡的光心經(jīng)過的水平面上,因此聚焦在該焦點處的所有光線都落在平凸透鏡的下半部分上,并朝路面被投射成平行光束,用于長距離照明,所述上反射器部分的第二焦點位于所述下反射器部分的前緣和平凸透鏡之間的某處,因此從該點經(jīng)過的光線落在所述平凸透鏡的下半部分上,并朝路面被投射成傾斜光束,用于短距離照明。
54.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50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凸透鏡的焦點也位于所述下反射器部分的前緣處。
55.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50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平面鏡布置在所述上反射器部分的前緣和所述半擋板的上緣之間,以將落在其自身上的光線反射到所述平凸透鏡的下半部分。
56.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50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半擋板具有反射性的平坦內(nèi)表面和凹形外表面,并布置在所述平面鏡和一框架之間,該框架包圍所述透鏡,所述半擋板的下緣將所述平凸透鏡分成兩個半部分,并具有與權(quán)利要求16所定義的相同的屬性和機制,當所述半擋板處于打開位置時,被上反射器部分反射的光線落在所述半擋板的凹形外表面上,然后被引向所述平凸透鏡的上半部分,從而朝路面被投射。
57.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50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凸透鏡具有與權(quán)利要求17和18所定義的相同的形式。
58.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4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下視部分包括光源;由前部和后部構(gòu)成的反射器單元;平凸透鏡;鏡面反射器;平面鏡;半擋板;以及用于光通道的開口。
59.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5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布置在各反射器部分的第一焦點附近,并為與權(quán)利要求3所定義的相同的類型。
60.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5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器部分為橢圓或復合橢圓形式。
61.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5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反射器部分和后反射器部分的第二焦點位于所述鏡面反射器下緣附近的公共點處,該公共點也是所述平凸透鏡的焦點,因此聚焦在該公共焦點處的光線朝所述平凸透鏡的下半部分被引導并朝路面被投射成平行光束。
62.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5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鏡面反射器以適合角度布置在所述后反射器部分的下緣處。
63.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62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鏡面反射器為拋物線、柱狀形式或它們的任意組合,或者可以是平坦反射面。
64.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5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平面鏡布置在所述半擋板的上緣處,從而其將落在自身上的光線引向所述平凸透鏡的下半部分。
65.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5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半擋板具有與權(quán)利要求16所定義的相同的屬性和機制。
66.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5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凸透鏡具有與權(quán)利要求17和18所定義的相同的形式和功能。
67.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5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光通道的所述開口具有與權(quán)利要求28所定義的相同的屬性。
68.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4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視部分包括光源;由前部和后部構(gòu)成的反射器單元;鏡面反射器;平面鏡;半擋板;以及用于光通道的開口。
69.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6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布置在各反射器部分的第一焦點附近,并為與權(quán)利要求3所定義的相同的類型。
70.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6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器部分為橢圓或復合橢圓形式。
71.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70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前反射器部分和后反射器部分的第二焦點通常位于所述鏡面反射器后方的一公共點處,然而其移到所述前反射器部分的上緣,該上緣也是所述平凸透鏡的焦點;因此聚焦在該公共焦點處的光線朝所述平凸透鏡的下半部分被引導并朝路面被投射成平行光束。
72.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6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鏡面反射器為拋物線、柱狀形式或組合形式,或者可以是平坦反射面。
73.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6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鏡面反射器布置在所述后反射器部分的上緣處,從而其可接收被兩個反射器部分反射的所有光線并將它們朝如權(quán)利要求71所定義的公共焦點引導,且具有相同照明效果。
74.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6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平面鏡布置在所述鏡面反射器的前緣和半擋板的上緣之間,從而和所述半擋板一起充當用于鏡面反射器的覆蓋擋板,用于防止該鏡面反射器被對面車輛看到,并將落在其自身上的光線朝所述平凸透鏡的下半部分引導。
75.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6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光通道的所述開口如權(quán)利要求39中所定義。
76.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50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前燈自身具有單獨光源以及與權(quán)利要求50所定義的相同的部件,并可用作采用相同操作原理并具有單個光路的單獨實施例。
77.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5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前燈自身具有單獨光源以及與權(quán)利要求58所定義的相同的部件,并可用作采用相同操作原理并具有單個光路的單獨實施例。
78.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6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前燈自身具有單獨光源以及與權(quán)利要求68所定義的相同的部件,并可用作采用相同操作原理并具有單個光路的單獨實施例。
79.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41、42和43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凸透鏡可置于所述反射器和所述鏡面反射器之間,在該設計中采用一個或多個鏡面反射器。
80.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58和68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半擋板可用作一固定部件,作為所述平面鏡的延伸部,所述半擋板充當單個平坦反射面,在這種情況下所述平凸透鏡的上部一直保持不被照亮。
81.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41、42、43、44、76、77、78和79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實施例可采用具有兩條光路的雙反射器組,或具有三條光路的三反射器組,或具有四條光路的四反射器組的形式。
82.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2、8、19、30、41、42、43、44、46、50、58、68、76、77、78、79、81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前燈可上下移動,或根據(jù)車輛的前進方向左右移動,以根據(jù)路況將照明平面調(diào)節(jié)成所希望的狀態(tài)。
83.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8和50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前視反射器可布置在前部和后部或在傾斜位置處,通過對著所述反射器部分布置一個或兩個鏡面反射器根據(jù)間接照明原理操作。
84.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2、8、19、30、41、42、43、44、46、50、58、68、76、77、78、79、81所述的前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前燈不具有平凸透鏡,其中通過在平行于路面的同一水平面上調(diào)節(jié)直接和間接反射面以及所述開口的上緣,實現(xiàn)對照明平面的調(diào)整,確保所有光束都保持在該水平面下方,而不會產(chǎn)生任何刺眼效應,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將光束朝路面引導的主表面來確保光分配模式。
全文摘要
本發(fā)明描述了一種特別為機動車輛研制的前燈,其以通過完全隱藏光源和所有直接和間接反射面并通過采用半透鏡照明原理來準確調(diào)節(jié)光平面的高度為基礎(chǔ)。本發(fā)明的最優(yōu)選實施例包括單個標準光源(1);三個單元的反射器組(2、3;12、13;22、23),形成類似于三葉草的結(jié)構(gòu),每個單元均具有自己的光路;三個平凸透鏡(27、7、17);三個平面鏡(25、5、15);三個可移動的半擋板(26、6、16),覆蓋所述平凸透鏡的上半部分;以及在該實施例的前視部分中的罩(9)和反射面。以上限定的基本照明原理可應用到設計有單個或多個反射器的前燈中,或不具有透鏡的前燈結(jié)構(gòu)中,且對所述反射器的數(shù)量或方向沒有任何限制。
文檔編號F21S8/12GK1820164SQ03826992
公開日2006年8月16日 申請日期2003年7月29日 優(yōu)先權(quán)日2003年7月29日
發(fā)明者圖爾汗·阿爾塞里克 申請人:圖爾汗·阿爾塞里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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