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一種多功能拖鞋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 涉及一種多功能拖鞋。
背景技術:
走夜路時如果遇到?jīng)]有路燈的地方通??床磺迓窙r,導致行人摔倒,或者行駛中的車輛看不到前方的行人將行人撞傷,導致事故的發(fā)生。而且有時如果路上將鑰匙等小件物品掉落,很難尋找。
實用新型內(nèi)容本實用新型目的在于提供一種能夠發(fā)光照亮道路,并且?guī)в蟹糯箸R,方便使用者觀察腳下的路面的多功能拖鞋。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為一種多功能拖鞋,包括拖鞋本體、小燈、放大鏡以及壓電陶瓷,所述小燈設置于所述拖鞋本體的前端,所述放大鏡設置于所述拖鞋本體的一側(cè),所述壓電陶瓷設置于所述拖鞋本體的鞋底內(nèi)部。在本實用新型的多功能拖鞋中,每只拖鞋本體的前端都設置有小燈且鞋底內(nèi)部均設置有壓電陶瓷,所述放大鏡可以根據(jù)需要僅設置于其中一只拖鞋本體的內(nèi)側(cè)或者前端。本實用新型的多功能拖鞋具有以下優(yōu)點I、本實用新型的多功能拖鞋的前端設置有小燈,能夠發(fā)光,照亮前面的道路,避免使用者在漆黑的路上摔倒;而且行駛的車輛能夠遠遠地看到使用者,而不會將其撞倒,避免了交通事故的發(fā)生。2、本實用新型的多功能拖鞋的一側(cè)設置有放大鏡,這樣如果使用者將鑰匙等小件物品掉落在路上,就可以用其中一只多功能拖鞋的前端的小燈照亮,另一只多功能拖鞋一側(cè)的放大鏡在地上觀測,而不需要彎下腰尋找,且看得更加清晰、細致,同時也避免了在彎腰尋找物品的時候被過往的車輛撞傷。
圖I為本實用新型多功能拖鞋的結(jié)構(gòu)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jié)合本實用新型的附圖對其進行闡述和說明參見圖1,本實用新型的多功能拖鞋,包括壓電陶瓷4、小燈2、放大鏡3以及壓電陶瓷4,所述小燈2設置于所述拖鞋本體I的前端,所述放大鏡3設置于所述拖鞋本體I的一偵牝所述壓電陶瓷4設置于所述拖鞋本體I的鞋底內(nèi)部。在本實用新型的多功能拖鞋中,每只拖鞋本體I的前端都設置有小燈2且鞋底內(nèi)部均設置有壓電陶瓷4,所述放大鏡3可以根據(jù)需要僅設置于其中一只拖鞋本體I的內(nèi)側(cè)或者前端。[0012]使用者在行走時,腳底與本實用新型的多功能拖鞋的鞋底接觸,使用者的重量壓在所述拖鞋本體I上,此時設置于所述拖鞋本體I的鞋底內(nèi)部的壓電陶瓷4在壓力的作用下將壓力轉(zhuǎn)化為電流,對所述壓電陶瓷4的前端的小燈2供電。使用者在行走時總是至少保持一只腳將重力壓在所述拖鞋本體1,這樣設置于所述拖鞋本體I前端的小燈2至少能保證一只在發(fā)光,為使用者照亮前面的路面。同時,由于使用者腳上的拖鞋本體I的前端有發(fā)光的小燈2,行駛的車輛遠遠的就會看到,避免了撞傷使用者的情況的發(fā)生。當使用者停下時,由于兩只腳都會對所述拖鞋本體I產(chǎn)生壓力,此時壓電陶瓷4向所述小燈2供電,兩只小燈同時發(fā)光。假如使用者的鑰匙或者其他小物件掉落到了地上,使用者無需蹲下尋找,只要將一只腳抬起,在另一只腳上的所述拖鞋本體I前端的小燈2的照亮下,用抬起的腳上的所述拖鞋本體I 一側(cè)的放大鏡3在路面上尋找即可,利用小燈2與放大鏡3相配合,能夠看得更加清晰、細致,同時也避免了在彎腰尋找物品的時候被過往的車輛撞傷。以上所述僅是本實用新型的優(yōu)選實施方式,應當指出,對于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 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原理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改進和潤飾,這些改進和潤飾也應視為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
權利要求1.一種多功能拖鞋,包括拖鞋本體(I)、小燈(2)、放大鏡(3)以及壓電陶瓷(4),其特征在于所述小燈(2)設置于所述拖鞋本體(I)的前端,所述放大鏡(3)設置于所述拖鞋本體(I)的一側(cè),所述壓電陶瓷(4)設置于所述拖鞋本體(I)的鞋底內(nèi)部。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公開了一種多功能拖鞋,包括拖鞋本體、小燈、放大鏡以及壓電陶瓷,所述小燈設置于所述拖鞋本體的前端,所述放大鏡設置于所述拖鞋本體的一側(cè),所述壓電陶瓷設置于所述拖鞋本體的鞋底內(nèi)部。采用本實用新型的多功能拖鞋前端設置有小燈,能夠發(fā)光,照亮前面的道路,避免使用者在漆黑的路上摔倒;而且行駛的車輛能夠遠遠地看到使用者,而不會將其撞倒,避免了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且本實用新型的多功能拖鞋的一側(cè)設置有放大鏡,這樣如果使用者將鑰匙等小件物品掉落在路上,就可以用其中一只多功能拖鞋的前端的小燈照亮,另一只多功能拖鞋一側(cè)的放大鏡在地上觀測,而不需要彎下腰尋找,同時也避免了在彎腰尋找物品的時候被過往的車輛撞傷。
文檔編號F21V33/00GK202354477SQ201120490260
公開日2012年8月1日 申請日期2011年11月30日 優(yōu)先權日2011年11月30日
發(fā)明者孫心怡 申請人:孫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