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臺的改良結構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公開了一種燈臺的改良結構,特別是指一種能夠節(jié)省光明燈設置空間且可作為室內(nèi)外隔間或屏風使用的燈臺的改良結構,包含一燈架,且燈架周圍設有多個光明燈,其中該燈架的橫斷面輪廓是呈扁平型態(tài),且至少該燈架對應該扁平型態(tài)輪廓的一長邊所形成的平面上,能夠排列定位所述多個光明燈,以節(jié)省光明燈的設置空間,且具有室內(nèi)外隔間與作為屏風使用等顯著的實用性。
【專利說明】燈臺的改良結構
【技術領域】
[0001]本實用新型涉及燈臺的改良結構,尤其是針對一種用以安裝多個光明燈的燈臺,特別涉及能夠節(jié)省光明燈設置空間,且可作為室內(nèi)外隔間或屏風使用的燈臺。
【背景技術】
[0002]常見所使用的光明燈,一般呈塔狀或圓柱狀,雖可達到節(jié)省空間的目的,然效果卻相當有限,其原因在于,為了增加在燈臺周圍設置光明燈的數(shù)量,不論是呈塔狀或圓柱狀的燈臺,都盡可能的增加其直徑,導致難以節(jié)省燈臺的體積,并造成光明燈占地面積大、影響走動空間的問題。
實用新型內(nèi)容
[0003]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提供一種燈臺的改良結構,尤指一種能夠節(jié)省光明燈設置空間且可作為室內(nèi)外隔間或屏風使用的燈臺,以克服上述先前技術中,傳統(tǒng)呈塔狀或圓柱狀的燈臺,為了增加在燈臺周圍設置光明燈的數(shù)量,而導致燈臺的體積難以降低,并造成光明燈占地面積大、影響走動空間的問題。
[0004]為解決上述問題,本實用新型所述的燈臺的改良結構,包含一燈架,且該燈架周圍設有多個光明燈,其中:
[0005]所述燈架的橫斷面輪廓是呈扁平型態(tài),且至少該燈架對應該扁平型態(tài)輪廓的一長邊所形成的平面上,能夠排列定位所述多個光明燈。
[0006]據(jù)此,可將光明燈排列布設于所述長邊所形成的平面上,而使所述光明燈呈一平整面形態(tài)設置,自然降低了燈臺的燈架的設置厚度,進而大幅節(jié)省光明燈的設置空間,且具有室內(nèi)外隔間與作為屏風使用等顯著的實用性。
[0007]如此一來,本實用新型的橫斷面輪廓呈扁平型態(tài)的光明燈的燈架,可以用來間隔內(nèi)外空間,也可以靠墻設置,不受空間的限制。
[0008]依據(jù)上述主要結構特征,所述燈架上對應該扁平型態(tài)輪廓的兩長邊所形成的兩平面上,能夠排列定位所述多個光明燈;或者,該燈架上對應該扁平型態(tài)輪廓的另一長邊所形成的平面上設有一置物架。
[0009]依據(jù)上述主要結構特征,該燈架對應該扁平型態(tài)輪廓的短邊所形成的面上,能夠排列定位所述多個光明燈;或者,該燈架對應該扁平型態(tài)輪廓的短邊所形成的面上,設有能夠遮蔽該燈架的護板。
[0010]依據(jù)上述主要結構特征,所述燈架豎立于一底座上。
[0011]依據(jù)上述主要結構特征,所述燈架頂部設有一頂蓋。
[0012]相較于先前技術,本實用新型實具有如下優(yōu)點:
[0013]1.藉由將多個光明燈平整布設于所述橫斷面輪廓呈扁平型態(tài)的燈架長邊平面上的設計,能夠在確保光明燈設置數(shù)量的前提下,大幅降低燈臺的厚度,并節(jié)省設置空間。
[0014]2.由于燈架的橫斷面輪廓呈扁平型態(tài),有利于作為內(nèi)外隔間或屏風使用,也可以靠墻,進而充分利用有限的空間。
[0015]3.所述燈架的兩短邊所形成的弧面可增加所述多個光明燈的設置面積,以進一步提升所述光明燈的設置數(shù)量。
[0016]4.所述燈架若只有一長邊平面設置所述多個光明燈,則燈架另一長邊平面可作為置物架使用。
【專利附圖】
【附圖說明】
[0017]圖1為本實用新型較佳實施例的立體圖;
[0018]圖2為圖1的附加實施型態(tài)的立體圖;
[0019]圖3為圖2的立體分解圖;
[0020]圖4為圖3另一視角的立體分解圖;
[0021]圖5為圖4的一附加實施型態(tài)立體圖。
[0022]附圖標記說明
[0023]I是燈架
[0024]I 1、12 是平面
[0025]I 3是弧面
[0026]I 4是置物架
[0027]2是護板
[0028]3是底座
[0029]4是頂蓋
[0030]5是光明燈
【具體實施方式】
[0031]請合并參閱圖1至圖5,揭示出本實用新型實施方式的圖式,其中,圖1為本實用新型較佳實施例的立體圖,圖2為圖1的附加實施型態(tài)的立體圖,圖3為圖2的立體分解圖,圖4為圖3另一視角的立體分解圖,圖5為圖4的一附加實施型態(tài)立體圖。
[0032]由上述圖式說明本實用新型的燈臺的改良結構,包含一燈架1,且燈架I周圍設有多個光明燈5,其中:
[0033]所述燈架I的橫斷面輪廓是呈扁平型態(tài),且至少該燈架I對應該扁平型態(tài)輪廓的一長邊所形成的平面11上,能夠排列定位所述多個光明燈5。
[0034]在更加具體的實施上,本實用新型也包含:
[0035]實施上,所述燈架I上對應該扁平型態(tài)輪廓的兩長邊所形成的兩平面11、12上,能夠排列定位所述多個光明燈5 ;或者,該燈架I上對應該扁平型態(tài)輪廓的另一長邊所形成的平面12上亦可設置一置物架14。
[0036]實施上,所述燈架I對應該扁平型態(tài)輪廓的兩短邊所形成的弧面13上能夠排列定位所述多個光明燈5 (如圖1所示),所述兩長邊的平面11與12兩側分別經(jīng)由該短邊的弧面13相互銜接。
[0037]或者,所述燈架I對應該扁平型態(tài)輪廓的兩短邊所形成的弧面13上,亦可分別設置一能夠遮蔽該燈架I的弧形護板2 (如圖2至圖5所示),該護板2表面可設計形成圖案或浮雕,以提升整體的美感。
[0038]實施上,所述燈架I豎立于一底座3上,該底座3外壁可設計形成圖案或浮雕,以提升整體的美感。
[0039]實施上,所述燈架I頂部設有一頂蓋4,該頂蓋4可設計形成屋頂?shù)男蛻B(tài),使本實用新型的燈臺整體呈現(xiàn)出祥和莊嚴的景況。
[0040]藉由上述構件組成,可供據(jù)以實施本實用新型,一般使用時可先將該燈架I設置在適當位置,令燈架I遠離墻壁,而使燈架I兩長邊所形成的平面11、12、以及兩短邊所形成的弧面13分別顯露于外。并將多個光明燈5排列布設于所述長邊的平面11、12、以及短邊的弧面13上,而使所述光明燈5在所述長邊的平面11、12上呈一平整面形態(tài)設置,自然降低了燈臺的燈架I的設置厚度與占用的面積,進而大幅節(jié)省光明燈5的設置空間,且具有室內(nèi)外隔間與作為屏風使用等顯著的實用性。
[0041]或者,亦可將燈架I靠在墻壁,以選擇令所述燈架I長邊的平面11或12顯露于外,而使所述多個光明燈5在所述長邊的平面11或12上呈一平整面形態(tài)設置。
[0042]如此一來,本實用新型的橫斷面輪廓呈扁平型態(tài)的光明燈5的燈架1,可以用來間隔內(nèi)外空間,也可以靠墻設置,不僅不受空間的限制,并能夠在確保光明燈5的設置數(shù)量的前提下,大幅降低燈臺的厚度。
[0043]藉此,本實用新型可以充分利用有限的空間。
[0044]此外,所述燈架I的兩短邊所形成的弧面13,亦可增加所述多個光明燈5的設置面積,以進一步提升所述光明燈5的設置數(shù)量。
[0045]值得一提的是,所述燈架I若只有一長邊平面11設置所述多個光明燈5,則燈架I另一長邊平面12也可以作為該置物架14使用。
[0046]依據(jù)上述說明,本實用新型確實足以克服上述先前技術中,傳統(tǒng)呈塔狀或圓柱狀的燈臺,為了增加在燈臺周圍設置光明燈的數(shù)量,而導致燈臺的體積難以降低,并造成光明燈占地面積大、影響走動空間的問題。進而達成上述節(jié)省光明燈設置空間且可作為室內(nèi)外隔間或屏風使用的目的。
[0047]綜上所陳,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凡其他未脫離本實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下而完成的等效修飾或置換,均應包含于后述申請專利范圍內(nèi)。
【權利要求】
1.一種燈臺的改良結構,包含一燈架,且該燈架周圍設有多個光明燈,其特征在于: 所述燈架的橫斷面輪廓是呈扁平型態(tài),且至少所述燈架對應該扁平型態(tài)輪廓的一長邊所形成的平面上,能夠排列定位所述多個光明燈。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燈臺的改良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燈架上對應該扁平型態(tài)輪廓的兩長邊所形成的兩平面上,能夠排列定位所述多個光明燈。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燈臺的改良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燈架上對應該扁平型態(tài)輪廓的另一長邊所形成的平面上設有一置物架。
4.如權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燈臺的改良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燈架對應該扁平型態(tài)輪廓的短邊所形成的面上,能夠排列定位所述多個光明燈。
5.如權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燈臺的改良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燈架對應該扁平型態(tài)輪廓的短邊所形成的面上,設有能夠遮蔽該燈架的護板。
6.如權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燈臺的改良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燈架豎立于一底座上。
7.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燈臺的改良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燈架豎立于一底座上。
8.如權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燈臺的改良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燈架頂部設有一頂蓋。
9.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燈臺的改良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燈架頂部設有一頂蓋。
10.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燈臺的改良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燈架頂部設有一頂蓋。
【文檔編號】F21V33/00GK203555507SQ201320556156
【公開日】2014年4月23日 申請日期:2013年9月9日 優(yōu)先權日:2013年9月9日
【發(fā)明者】楊德龍 申請人:楊德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