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展示柜用調焦小球燈,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半球、內半球、調焦裝置、LED燈珠、銅基板、導線、基板座和固定裝置,所述內半球可轉動地設置于外半球內;所述外半球包括固定孔、以及相對接外前半球和外后半球,所述固定孔設置在所述外后半球的底部,所述外前半球通過其后部伸出的外螺紋和外后半球前部的內螺紋連接,所述固定裝置通過所述固定孔和外后半球連接,所述內半球包括內前半球和內后半球,所述內前半球通過內螺紋和內后半球前部伸出的外螺紋連接,內半球的最大直徑大于外半球出口直徑;所述調焦裝置包括調焦環(huán)、變焦透鏡、透鏡蓋和集光透鏡,所述變焦透鏡固定在調焦環(huán)上部,所述調焦環(huán)外螺紋和內后半球的內螺紋連接;所述LED燈珠和銅基板均設置在所述基板座內,基板座分別和透鏡蓋、內后半球螺紋連接,所述導線一端和銅基板連接,另一端穿過基板座連接至后半球的固定孔且穿過所述固定裝置連接至外部電源。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展示柜用調焦小球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座為筒狀階梯柱,包括第一連接柱、第二連接柱和第三連接柱,所述第一連接柱和第二連接柱均設置有外螺紋,第一連接柱的外螺紋和所述透鏡蓋的內螺紋連接,第二連接柱的外螺紋和內后半球的內螺紋連接。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展示柜用調焦小球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前半球與內前半球、外后半球與內后半球之間分別設置有第一、第二O形圈,內前半球和調焦環(huán)之間設置有第三O形圈。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展示柜用調焦小球燈,其特征在于:各O形圈具有使內球停止于某一角度上不松動的阻尼。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展示柜用調焦小球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裝置包括空心螺絲、第一平墊、第二平墊、彈墊、第四O形圈和螺母,所述空心螺絲一端設置有擋圈且另一端設置有外螺紋,空心螺絲有擋圈一端和外半球連接且另一端連接有螺母,所述螺母與所述擋圈之間依次連接有第四O形圈、第一平墊、彈墊、第二平墊和外后半球。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展示柜用調焦小球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裝置還包括固定夾,所述固定夾包括U形夾板與螺桿。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展示柜用調焦小球燈,其特征在于:所述集光透鏡下端設有籠罩LED燈珠的孔,所述LED燈珠設置在銅基板上,所述銅基板安裝于基板座的內筒底部,銅基板上端和集光透鏡下端相抵,集光透鏡由透鏡蓋固定在基板座內腔,集光透鏡至少有部分露出所述透鏡蓋。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展示柜用調焦小球燈,其特征在于:所述LED燈珠、集光透鏡和變焦透鏡在同一直線上。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展示柜用調焦小球燈,其特征在于:所述LED燈珠為可變色燈珠或不同顏色的單色燈珠,所述LED燈珠電源為調光驅動電源或直流驅動電源。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展示柜用調焦小球燈,其特征在于:所述變焦透鏡由沉頭十字機絲固定在調焦環(huán)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