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包括:
反射組件,包括第一反射器和第二反射器,所述第二反射器的入光口與所述第一反射器的出光口連接;
擴散組件,包括第一擴散板和第二擴散板,所述第一擴散板覆蓋所述第一反射器的出光口,所述第二擴散板覆蓋所述第二反射器的出光口;
光源組件,位于所述第一反射器的入光口。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擴散板與第二擴散板平行設置。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擴散板到所述光源組件的距離和所述第一擴散板到所述第二擴散板的距離相等。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擴散板和第二擴散板均為圓形,所述第一擴散板的直徑不小于所述第二擴散板的直徑的一半。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擴散組件包括位于所述第一反射器和第二反射器之間的過渡部,所述過渡部為豎直圓環(huán),所述第一擴散板卡持于所述過渡部內。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擴散組件包括位于所述第二反射器的出光口的銜接部,所述銜接部為豎直圓環(huán),所述第二擴散板卡持于所述銜接部內。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過渡部的內徑為銜接部的內徑的一半;所述第一反射器的出光口的內徑與所述第二反射器的入光口的內徑相等,所述第一反射器的入光口的內徑為出光口的內徑的一半,所述第二反射器的入光口的內徑為出光口內徑的一半。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反射器和第二反射器一體成型。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組件包括基板以及位于所述基板上的發(fā)光單元,所述基板安裝至所述第一反射器的入光口,以使得所述發(fā)光單元位于所述第一反射器的入光口。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設備為筒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