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工業(yè)機械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粉末冶金用成型擠出機。
背景技術:
粉末冶金用成型擠出機是一種用于粉末狀金屬成型的機器,在粉末冶金的過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目前最常用的手段,是通過機械擠壓成型,但是金屬具有氧化性,所述在擠壓過程中不免是要和空氣接觸,大大降低了成型的金屬塊的效果,同時粉末具有擴散性,在生產(chǎn)過程中極易缺失,為此,我們提出一種粉末冶金用成型擠出機,以解決上述提出問題。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粉末冶金用成型擠出機,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粉末冶金用成型擠出機,包括殼體,所述殼體的上方固定安裝有第一電機,所述第一電機同軸固定連接有第一齒輪,且與滑動插接在殼體的內腔的第一齒條嚙合,所述第一齒條的下端固定連接有擠壓板,所述殼體的右側中部設置有進料口,所述進料口的內側設有第一電磁閥,所述殼體的左側中部設有抽風口,并且抽風口的內側設有第二電磁閥,所述抽風口的外側固定安裝有真空泵,并通過連接管連接,所述殼體的下方后側固定安裝有第二電機,所述第二電機的上方同軸連接有第二齒輪,所述第二齒輪的左側設置有第二齒條,并且第二齒條的一端固定安裝有推板,所述第二齒輪與第二齒條嚙合,所述殼體的下方固定安裝有電磁鐵,所述殼體的下方前側壁設有出料口,所述出料口的上方外側鉸接有蓋板,所述出料口的外側設置有置料臺,所述出料口的上方設置有控制器,所述第一電磁閥,第一電機、第二電磁閥、第二電機(4)、電磁鐵、真空泵和控制器為一個電路系統(tǒng)。
優(yōu)選的,所述殼體的后側壁下方與推板連接處開有凹槽,且凹槽深度和推板厚度一致。
優(yōu)選的,所述置料臺為中空立方體,且上方設有濾網(wǎng)。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該采用真空泵進行真空處理,防止粉末金屬材料氧化,提高擠壓效果,同時采用電磁鐵吸附的方式,對粉末狀金屬進行吸附,防止金屬擴散,避免材料浪費。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正面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左側面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的頂面示意圖。
圖中:1殼體、11第一電機、12第一齒輪、13第一齒條、14擠壓板、2進料口、21第一電磁閥、3抽風口、31第二電磁閥、32真空泵、33連接管、4第二電機、41第二齒輪、42第二齒條、43推板、5電磁鐵、6出料口、61蓋板、62置料臺、7控制器和8濾網(wǎng)。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3,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粉末冶金用成型擠出機,包括殼體1,所述殼體1的上方固定安裝有第一電機11,所述第一電機11同軸固定連接有第一齒輪12,且與滑動插接在殼體1的內腔的第一齒條13嚙合,所述第一齒條13的下端固定連接有擠壓板14,所述殼體1的右側中部設置有進料口2,所述進料口2的內側設有第一電磁閥21,所述殼體1的左側中部設有抽風口3,并且抽風口3的內側設有第二電磁閥31,所述抽風口3的外側固定安裝有真空泵32,并通過連接管33連接,所述殼體1的下方后側固定安裝有第二電機4,所述第二電機4的上方同軸連接有第二齒輪41,所述第二齒輪41的左側設置有第二齒條42,并且第二齒條42的一端固定安裝有推板43,所述第二齒輪41與第二齒條42嚙合,所述殼體1的下方固定安裝有電磁鐵5,所述殼體1的下方前側壁設有出料口6,所述出料口6的上方外側鉸接有蓋板61,所述出料口6的外側設置有置料臺62,所述出料口6的上方設置有控制器7,所述第一電磁閥21,第一電機11、第二電磁閥31、第二電機4、電磁鐵5、真空泵32和控制器7為一個電路系統(tǒng),所述殼體1的后側壁下方與推板43連接處開有凹槽,且凹槽深度和推板厚度一致,所述置料臺62為中空立方體,且上方設有濾網(wǎng)8。
工作原理:第一電磁閥21打開,粉末狀金屬通過進料口2進入,下方電磁鐵5進行吸附,進料完畢后,第一電磁閥21關閉,第二電磁閥31打開,通過真空泵32進行真空處理,處理完畢后,第二電磁閥31關閉,第一電機11帶動擠壓板14向下進行擠壓成型,擠壓成型后,第二電機4帶動推板43進行向前推移,通過出料口6,進入置料臺62,未完全擠壓的粉末通過濾網(wǎng)8進入置料臺62的內腔。
盡管已經(jīng)示出和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