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白酒領域,具體是公開了一種果香味低度白酒。
背景技術:
白酒不同于黃酒、啤酒和果酒,除了含有極少量的鈉、銅、鋅,幾乎不含維生素和鈣、磷、鐵等,所含有的僅是水和乙醇(酒精)。傳統(tǒng)認為白酒有活血通脈、助藥力、增進食欲、消除疲勞,陶冶情操,使人輕快并有御寒提神的功能。飲用少量低度白酒可以擴張小血管,可使血液中的含糖量降低,促進血液循環(huán),延緩膽固醇等脂質在血管壁的沉積,對循環(huán)系統(tǒng)及心腦血管有利。
但是隨著近年來喝酒引發(fā)的事故越來越多,對于高度白酒的市場有一定的影響,從而市場上出現(xiàn)了一些低度白酒,但是由于低度白酒的口感和酒香與高度白酒有一定的差距,因此,購買的人群還是相對較少。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克服現(xiàn)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一種果香味低度白酒,通過在低度米酒內加入乙酸乙酯和乳酸乙酯來提高酒香,通過加入庚酸乙酯或辛酸乙酯來使低度米酒具有一定的果香和微甜爽口的口感,大大了提高了低度米酒的受歡迎程度,符合實現(xiàn)需求,適用范圍廣闊。
為了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發(fā)明采用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果香味低度白酒,所述的果香味低度白酒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低度米酒8000~15000份,白酒增香劑0.1份,除苦劑0.1份,乙酸乙酯0.2份,乳酸乙酯0.1份,果香添加劑0.05~0.12份,特效除雜劑0.1份,食用甘油0.2份,香型穩(wěn)定劑0.1份。
優(yōu)選,所述的果香味低度白酒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低度米酒12000份,白酒增香劑0.1份,除苦劑0.1份,乙酸乙酯0.2份,乳酸乙酯0.1份,果香添加劑0.08份,特效除雜劑0.1份,食用甘油0.2份,香型穩(wěn)定劑0.1份。
優(yōu)選,所述的果香添加劑為庚酸乙酯或辛酸乙酯;庚酸乙酯,具有類似蘋果香,微甜爽口;辛酸乙酯,具有類似梨香或菠蘿香,進口有蘋果味帶甜。
優(yōu)選,所述的低度米酒為8~20度的米酒。
本發(fā)明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較,本發(fā)明的實施效果如下:
本發(fā)明所述一種果香味低度白酒,通過將普通糧白酒和低度米酒及其一些增香劑的混合,使其既保持了高度白酒的口感,又降低了其酒精度,滿足了市場需求,適用范圍廣闊。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實施例對本發(fā)明作進一步的描述,但本發(fā)明不僅限于這些實例,在為脫離本發(fā)明宗旨的前提下,所為任何改進均落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
實施例1:
一種果香味低度白酒,所述的果香味低度白酒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低度米酒8000~15000份,白酒增香劑0.1份,除苦劑0.1份,乙酸乙酯0.2份,乳酸乙酯0.1份,果香添加劑0.05~0.12份,特效除雜劑0.1份,食用甘油0.2份,香型穩(wěn)定劑0.1份。
優(yōu)選,所述的果香添加劑為庚酸乙酯或辛酸乙酯;庚酸乙酯,具有類似蘋果香,微甜爽口;辛酸乙酯,具有類似梨香或菠蘿香,進口有蘋果味帶甜。
優(yōu)選,所述的低度米酒為8~20度的米酒。
實施例2:
一種果香味低度白酒,所述的果香味低度白酒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低度米酒15000份,白酒增香劑0.1份,除苦劑0.1份,乙酸乙酯0.2份,乳酸乙酯0.1份,果香添加劑0.05份,特效除雜劑0.1份,食用甘油0.2份,香型穩(wěn)定劑0.1份。
優(yōu)選,所述的果香添加劑為庚酸乙酯或辛酸乙酯;庚酸乙酯,具有類似蘋果香,微甜爽口;辛酸乙酯,具有類似梨香或菠蘿香,進口有蘋果味帶甜。
優(yōu)選,所述的低度米酒為8~20度的米酒。
實施例3:
一種果香味低度白酒,所述的果香味低度白酒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低度米酒8000份,白酒增香劑0.1份,除苦劑0.1份,乙酸乙酯0.2份,乳酸乙酯0.1份,果香添加劑0.12份,特效除雜劑0.1份,食用甘油0.2份,香型穩(wěn)定劑0.1份。
優(yōu)選,所述的果香添加劑為庚酸乙酯或辛酸乙酯;庚酸乙酯,具有類似蘋果香,微甜爽口;辛酸乙酯,具有類似梨香或菠蘿香,進口有蘋果味帶甜。
優(yōu)選,所述的低度米酒為8~20度的米酒。
實施例4
一種果香味低度白酒,所述的果香味低度白酒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低度米酒12000份,白酒增香劑0.1份,除苦劑0.1份,乙酸乙酯0.2份,乳酸乙酯0.1份,果香添加劑0.08份,特效除雜劑0.1份,食用甘油0.2份,香型穩(wěn)定劑0.1份。
優(yōu)選,所述的果香添加劑為庚酸乙酯或辛酸乙酯;庚酸乙酯,具有類似蘋果香,微甜爽口;辛酸乙酯,具有類似梨香或菠蘿香,進口有蘋果味帶甜。
優(yōu)選,所述的低度米酒為8~20度的米酒。
以上內容僅僅是對本發(fā)明構思所作的舉例和說明,所屬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對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做各種各樣的修改或補充或采用類似的方式替代,只要不偏離發(fā)明的構思或者超越本權利要求書所定義的范圍,均應屬于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