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單面膠帶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超厚啞黑阻燃PET復合單面膠帶。
背景技術:
隨著智能手機,智能手表,智能眼鏡等電子設備的興起,特別是蘋果手機的全球熱愛,對設備的防爆阻燃要求越來越高。阻燃材料太薄,耐刺穿效果差。由于電池的易燃易爆特點,電池的防護要求也越來越高,又要防護好,還需要黏貼性好,而現(xiàn)有的膠帶很難滿足這些需求。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超厚阻燃PET復合單面膠帶,其解決了目前單面膠帶無法滿足智能電子設備阻燃防爆要求的技術問題。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所提出的技術方案為:
本發(fā)明的一種超厚阻燃PET復合單面膠帶,其包括離型紙層和第一基材層、以及設于所述離型紙層和第一基材層之間的阻燃膠粘層;其中,所述第一基材層的另一外表面設有一阻燃涂層,所述阻燃涂層另一外表面通過阻燃膠黏層復合了一層第二基材層,所第二基材層的另一外表面上涂布有一阻燃層,所述阻燃層的另一外表面設有一黑色遮蓋層,所述黑色遮蓋層的另一外表面還設有一耐磨涂層。
其中,所述阻燃膠粘層、阻燃層及阻燃涂層均為聚酯樹脂材料和氮磷系阻燃劑粉末制成的涂層。
其中,所述阻燃膠粘層、阻燃層及阻燃涂層的厚度為6μm至10μm。
其中,所述黑色遮蓋層為聚酯類樹脂材料和絕緣炭黑粉末制成的涂層。
其中,所述黑色遮蓋層的厚度為1μm至2μm。
其中,所述耐磨涂層為防指紋耐酒精涂層。
其中,所述防指紋耐酒精涂層為聚酯類高分子聚合物材料制成的涂層。
其中,所述防指紋耐酒精涂層的厚度為1μm至2μm。
其中,所述防指紋耐酒精涂層的表面光澤度在60°光澤度測試儀的測試值為1-3。
其中,所述的第一基材層和第二基材層均為25u的PET層。
其中,所述的阻燃膠粘層為丙烯酸膠水和阻燃添加劑制成的涂層。
其中,所述阻燃添加劑包括:液態(tài)三苯基磷酸酯阻燃劑,液態(tài)磷酸三苯酯阻燃劑和粉末狀氮磷系阻燃劑。
其中,所述阻燃膠粘層厚度為18u至20u。
其中,所述離型紙層為PET材料層。
其中,阻燃PET符合單面膠帶的總厚度為110u至120u。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采用本發(fā)明的超厚阻燃PET復合單面膠帶粘貼在電池外表面時,電池的單面厚度只增加120微米左右,整個電池的體積沒有增加太多,同時挺度也增加不多;黏貼的膠帶是阻燃94V0級別,有效防止外界火源和內(nèi)部火源,同時方便貼標不起翹。另外,在基材層的外表面設置耐酒精防指紋的啞光涂層,可以減少人為的手指印污染,包括用酒精除塵,從而進一步增強產(chǎn)品的美觀效果。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超厚阻燃PET復合單面膠帶的分層結(jié)構(gòu)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參考附圖,對本發(fā)明予以進一步地詳盡闡述。
請參閱附圖1,在本實施例中,該種超厚阻燃PET復合單面膠帶,其包括離型紙層9和第一基材層7、以及設于所述離型紙層9和第一基材層7之間的阻燃膠粘層8;其中,所述第一基材層7的另一外表面設有一阻燃涂層6,所述阻燃涂層6另一外表面通過阻燃膠黏層5復合了一層第二基材層4,所第二基材層4的另一外表面上涂布有一阻燃層3,所述阻燃層3的另一外表面設有一黑色遮蓋層2,所述黑色遮蓋層2的另一外表面還設有一耐磨涂層1。
更具體的,所述阻燃膠粘層8、阻燃層3及阻燃涂層6均為聚酯樹脂材料和氮磷系阻燃劑粉末制成的涂層。其中,所述阻燃膠粘層8、阻燃層3及阻燃涂層6的厚度為6μm至10μm。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黑色遮蓋層2為聚酯類樹脂材料和絕緣炭黑粉末制成的涂層。其中,所述黑色遮蓋層2的厚度為1μm至2μm。
其中,所述耐磨涂層1為防指紋耐酒精涂層。所述防指紋耐酒精涂層1為聚酯類高分子聚合物材料制成的涂層。該防指紋耐酒精涂層1的厚度為1μm至2μm。其中,所述防指紋耐酒精涂層1的表面光澤度在60°光澤度測試儀的測試值為1-3。
其中,所述的第一基材層7和第二基材層4均為25u的PET層。
優(yōu)選的,所述的阻燃膠粘層8為丙烯酸膠水和阻燃添加劑制成的涂層。其中,所述阻燃添加劑包括:液態(tài)三苯基磷酸酯阻燃劑,液態(tài)磷酸三苯酯阻燃劑和粉末狀氮磷系阻燃劑。在本實施例中,所述阻燃膠粘層8厚度為18u至20u。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離型紙層9為PET材料層。
本實施例的阻燃PET符合單面膠帶的總厚度為110u至120u。
采用本發(fā)明的超厚阻燃PET復合單面膠帶粘貼在電池外表面時,電池的單面厚度只增加120微米左右,整個電池的體積沒有增加太多,同時挺度也增加不多;黏貼的膠帶是阻燃94V0級別,有效防止外界火源和內(nèi)部火源,同時方便貼標不起翹。另外,在基材層的外表面設置耐酒精防指紋的啞光涂層,可以減少人為的手指印污染,包括用酒精除塵,從而進一步增強產(chǎn)品的美觀效果。
上述內(nèi)容,僅為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并非用于限制本發(fā)明的實施方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根據(jù)本發(fā)明的主要構(gòu)思和精神,可以十分方便地進行相應的變通或修改,故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應以權(quán)利要求書所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