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汽車技術領域,涉及一種車輛,具體是一種帶緩沖裝置的半掛車。
背景技術:
貨車是主要為載運貨物而設計和裝備的商用車輛,它能否牽引掛車均可,新的國家標準《汽車和掛車類型術語及定義》將貨車歸入商用車大類,并將貨車細分為:普通貨車、多用途貨車、全掛牽引車、越野貨車、專用作業(yè)車、專用貨車。
其中,全掛牽引車包括前面有驅動能力的車頭即牽引車和后面沒有牽引驅動能力的掛車,掛車是被牽引車拖著走的。牽引車和掛車的連接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掛車的前面一半搭在牽引車后段上面的牽引鞍座上,牽引車后面的橋承受掛車的一部分重量,這就是半掛;第二種是掛車的前端連在牽引車的后端,牽引車只提供向前的拉力,拖著掛車走,但不承受掛車的向下的重量,這就是全掛。不論是半掛還是全掛,貨物都是放置在掛車內,當貨車緊急制動時,掛車內的貨物由于慣性,都會擠壓掛車的前方,當貨物較重時,貨物非常容易沖出掛車進而沖擊車頭或者貨物帶著掛車一起沖擊車頭,這樣都會導致駕駛室內的人員受傷甚至死亡。
技術實現要素:
根據以上現有技術的不足,本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帶緩沖裝置的半掛車,通過在半掛車的牽引車和掛車之間的空隙設置緩沖裝置,并且加強掛車前部的強度,使得貨物沖出掛車進而沖擊車頭或者貨物帶著掛車一起沖擊車頭時,緩沖裝置起到緩沖作用,保護駕駛室內的人員。
本發(fā)明采用的技術方案為:
一種帶緩沖裝置的半掛車,該半掛車包括牽引車、設置在牽引車后方的掛車和設置在掛車前部的第二緩沖模塊。
所述掛車包括行走機構和設置在行走機構上方的貨箱,所述貨箱包括底板和四個分別設置在底板四邊并且和底板垂直的豎板,底板為長方形,四個豎板中設置在底板指向牽引車一端的豎板的厚度大于其余三個豎板的厚度。設置在底板指向牽引車一端的豎板的高度大于其余三個豎板的高度。所述第二緩沖模塊包括外部的緩沖殼。所述第二緩沖模塊還包括多個相互平行的隔板和設置在隔板上的支撐架。所述第二緩沖模塊為半圓柱狀,其圓弧面指向牽引車,平面與掛車前端接觸。
本發(fā)明有益效果是:通過在半掛車的牽引車和掛車之間的空隙設置緩沖裝置,使得貨物沖出掛車進而沖擊車頭或者貨物帶著掛車一起沖擊車頭時,緩沖裝置其到緩沖作用,保護駕駛室內的人員。
附圖說明
下面對本說明書附圖所表達的內容及圖中的標記作簡要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具體實施方式帶緩沖裝置的半掛車的結構圖;
圖2為本發(fā)明具體實施方式帶緩沖裝置的半掛車的第二緩沖模塊的俯視圖;
圖中:1、牽引車,2、掛車,3、第一緩沖模塊,4、第二緩沖模塊,5、緩沖殼,6、隔板,7、支撐架。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對照附圖,通過對實施例的描述,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如所涉及的各構件的形狀、構造、各部分之間的相互位置及連接關系、各部分的作用及工作原理、制造工藝及操作使用方法等,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以幫助本領域技術人員對本發(fā)明的發(fā)明構思、技術方案有更完整、準確和深入的理解。
一種帶緩沖裝置的半掛車,該半掛車包括牽引車1、設置在牽引車1后方的掛車2和設置在掛車2前部的第二緩沖模塊4。
為了防止掛車2內的貨物沖出掛車2,進而沖擊牽引車1,導致牽引車1內的人員受傷,所以需要加強掛車2的剛度,特別是掛車2前部的強度,所述掛車2包括行走機構和設置在行走機構上方的貨箱,所述貨箱包括底板和四個分別設置在底板四邊并且和底板垂直的豎板,底板為長方形,底板的一端指向牽引車1,其中四個豎板中設置在底板指向牽引車1一端的豎板的厚度大于其余三個豎板的厚度,并且設置在底板指向牽引車1一端的豎板的高度大于其余三個豎板的高度。這樣當半掛車緊急制動時,掛車2內的貨物不會由于慣性沖破豎板,保證了掛車2的完整性。
由于掛車2的完整性非常好,這樣當半掛車緊急制動時,非常容易導致掛車2帶著貨物一起沖擊牽引車1,為了進一步保護牽引車1內的人員,所述掛車2的前部設有第二緩沖模塊4,所述第二緩沖模塊4包括外部的緩沖殼5、多個設置在緩沖殼5內部并且相互平行的隔板6和設置在隔板6上的支撐架7。在車輛轉彎時,牽引車1會和掛車2相對轉動,由于第二緩沖模塊4設置在掛車2的前部,位于牽引車1和掛車2之間的空間內,為了防止第二緩沖模塊4在車輛轉彎時與牽引車1碰撞,所述第二緩沖模塊4為半圓柱狀,其圓弧面指向牽引車1,平面與掛車2前端接觸,第二緩沖模塊4內的隔板6與水平面垂直并且和第二緩沖模塊4的平面平行。為了加強第二緩沖模塊4的強度,所述隔板6上設有支撐架7。當掛車2在慣性的作用下帶著貨物一起與牽引車1的后部碰撞時,第二緩沖模塊4會首先被壓縮,通過緩沖殼5和支撐架7的變形吸收能量,保護牽引車1,減小牽引車1收到的沖擊,進一步保護牽引車1內的人員,有效提高了半掛車的安全性。
作為本發(fā)明的進一步改進,由于牽引車1與掛車2之間的距離較大,僅僅在掛車2的前部設有第二緩沖模塊4,牽引車1與第二緩沖模塊4之間還有空間,為了進一步加強緩沖的效果,牽引車1后部還設有第一緩沖模塊3,所述第一緩沖模塊3為圓柱狀,第一緩沖模塊3的圓弧面指向掛車2的前部,第一緩沖模塊3的平面與牽引車1的后部連接,第一緩沖模塊3包括外殼體、設置在外殼體內的第二隔板。
作為本發(fā)明的進一步改進,為了增加第一緩沖模塊3和第二緩沖模塊4的緩沖效果,所述第一緩沖模塊3和第二緩沖模塊4指向地面的一端封閉,第一緩沖模塊3和第二緩沖模塊4內部裝填有水,由于水的不可壓縮性,為泄除碰撞時的能量,第一緩沖模塊3和第二緩沖模塊4指向天空的一端敞開,當第一緩沖模塊3和第二緩沖模塊4碰撞時,第一緩沖模塊3和第二緩沖模塊4內的水分可由第一緩沖模塊3和第二緩沖模塊4的上端排除。第一緩沖模塊3和第二緩沖模塊4內裝填的水即加強了緩沖效果,又可以作為半掛車水箱的備用水。
上面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進行了示例性描述,顯然本發(fā)明具體實現并不受上述方式的限制,只要采用了本發(fā)明的方法構思和技術方案進行的各種非實質性的改進,或未經改進將本發(fā)明的構思和技術方案直接應用于其它場合的,均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