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支架結構,其特征在于,包括主支撐體、突出于主支撐體設置的至少四個支架、動作處理組件和連接結構,所述支架一端設置有至少一個電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動作處理組件設置在所述主支撐體內部,所述動作處理組件與所述支架電連接使所述支架水平擺動,所述連接結構設置在所述支架內部使所述電機相對于所述支架徑向轉動。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支架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設置有第一轉動部和第二連接部,所述電機設置在第一轉動部上,所述第二連接部設置在所述主支撐體上,所述連接結構設置在所述第二連接部內部。
3.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支架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結構包括步進電機,所述步進電機設置在所述第二連接部端口處,所述步進電機與所述動作處理組件電連接。
4.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支架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動作處理組件包括飛行控制器、信號傳感器及齒輪結構,飛行控制器與信號處理器電連接,所述齒輪結構包括主動齒輪和帶齒連桿,所述帶齒連桿設置在所述支架內,所述主動齒輪設置在所述主支撐體內,所述主動齒輪與所述帶齒連桿咬合式連接,所述飛行控制器控制齒輪結構運動。
5.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支架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轉動部和第二連接部之間設置有轉動連接件。
6.一種無人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無人機使用如權利要求1-5任意一項所述的支架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