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可隨身攜帶的藝術垃圾盒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的可隨身攜帶的藝術垃圾盒屬于生活用品領域。
背景技術:
在一些需要較長時間待在一固定位置的公共場合如影劇院、網(wǎng)吧、游戲廳、自習室等,人們吃剩下的瓜子皮、口香糖,用過的紙面巾等這些小垃圾往往不可能隨時扔到垃圾桶,而隨地丟棄或裝入口袋也不適宜。
發(fā)明內(nèi)容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種盛裝小垃圾的可隨身攜帶的藝術垃圾盒。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這樣實現(xiàn)的可隨身攜帶的藝術垃圾盒由外盒、內(nèi)盒、抽板三部分組成,外盒為空腔長方體,其兩短邊所在的水平端面之一為可開啟的盒蓋,蓋上連有拉環(huán)。兩短邊所在的一側豎向面,其內(nèi)壁兩側各連有豎向的直角梯形條;另一側豎向面的中心部位開有長方形回形口。內(nèi)盒亦為空腔長方體,兩短邊所在的一側豎向面敞口,該敞口與外盒的回形口相對。另一側的豎向面中部連有燕尾凸條,燕尾凸條插入兩直角梯形條間的燕尾槽內(nèi)。在靠近外盒回形口的外盒內(nèi)壁上,分別連有相對外凸的豎向擋板,在兩擋板與回形口間,插有抽板。在外盒內(nèi)壁中間部位,連有夾緊條,外壁上涂有卡通圖案連有掛鏈。由于實行上述技術方案,本垃圾盒可隨身攜帶,可隨時放入小垃圾,在公共場合使用十分方便衛(wèi)生。
本實用新型的具體結構由以下的附圖和實施例給出圖1是可隨身攜帶的藝術垃圾盒結構示意圖;圖2是外部結構示意圖;圖3是內(nèi)部結構示意圖。圖例1、抽板,2、擋板,3、外盒,4、內(nèi)盒,5、直角梯形條,6、燕尾凸條,7、盒蓋,8、拉環(huán),9、回形口,10、掛鏈,11、夾緊條。
具體實施方式
本實用新型不受下述實施例的限制,可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與實際情況來確定具體的實施方式。實施例如圖1一3所示,可隨身攜帶的藝術垃圾盒由外盒3、內(nèi)盒4、抽板I三部分組成,外盒3為空腔長方體,其兩短邊所在的水平端面之一為可開啟的盒蓋7,蓋上連有拉環(huán)8。兩短邊所在的一側豎向面,其內(nèi)壁兩側各連有豎向的直角梯形條5 ;另一側豎向面的中心部位開有長方形回形口 9。內(nèi)盒4亦為空腔長方體,兩短邊所在的一側豎向面敞口,該敞口與外盒的回形口 9相對。另一側的豎向面中部連有燕尾凸條6,燕尾凸條6插入兩直角梯形條5間的燕尾槽內(nèi)。在靠近回形口 9的外盒3內(nèi)壁上,分別連有相對外凸的豎向擋板2,在兩擋板2與回形口 9間,插有抽板I。在外盒3內(nèi)壁中間部位,連有夾緊條11,外壁上涂有卡通圖案,連有掛鏈10。夾緊條11的作用在于夾持住內(nèi)盒4,不使之位移。[0014]將掛鏈10掛在褲袢上,上拉拉環(huán)8,打開盒蓋7,轉動盒體使有回形口 9的一面向上,拉出抽板1,向內(nèi)盒4放入小垃圾。關上抽板1,蓋上盒蓋7即可??呻S時打開盒蓋7,拉出抽板I倒出垃圾。以上技術特征構成了本實用新型的最佳實施例,其具有較強的適應性和最佳實施效果,可根據(jù)實際需要增減非必要技術特征,來滿足不同情況的需要。
權利要求1.一種可隨身攜帶的藝術垃圾盒,由外盒、內(nèi)盒、抽板三部分組成,其特征在于外盒為空腔長方體,其兩短邊所在的水平端面之一為可開啟的盒蓋,蓋上連有拉環(huán),兩短邊所在的一側豎向面,其內(nèi)壁兩側各連有豎向的直角梯形條;另一側豎向面的中心部位開有長方形回形口,內(nèi)盒亦為空腔長方體,兩短邊所在的一側豎向面敞口,該敞口與外盒的回形口相對,另一側的豎向面中部連有燕尾凸條,燕尾凸條插入兩直角梯形條間的燕尾槽內(nèi),在靠近外盒回形口的外盒內(nèi)壁上,分別連有相對外凸的豎向擋板,在兩擋板與回形口間,插有抽板,在外盒內(nèi)壁中間部位,連有夾緊條,外壁上涂有卡通圖案,連有掛鏈。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的可隨身攜帶的藝術垃圾盒屬于生活用品領域,由外盒、內(nèi)盒、抽板三部分組成,外盒為空腔長方體,其兩短邊所在的水平端面之一為可開啟的盒蓋,蓋上連有拉環(huán)。兩短邊所在的一側豎向面,其內(nèi)壁兩側各連有豎向的直角梯形條;另一側豎向面的中心部位開有長方形回形口。內(nèi)盒亦為空腔長方體,兩短邊所在的一側豎向面敞口,該敞口與外盒的回形口相對。另一側的豎向面中部連有燕尾凸條,燕尾凸條寬松的插入兩直角梯形條間的燕尾槽內(nèi)。在靠近外盒回形口的外盒內(nèi)壁上,分別連有相對外凸的豎向擋板,在兩擋板與回形口間,插有抽板。在外盒內(nèi)壁中間部位,連有夾緊條,外壁上涂有卡通圖案連有掛鏈。本垃圾盒可隨身攜帶,可隨時放入小垃圾,在公共場合使用十分方便衛(wèi)生。
文檔編號B65F1/08GK202864153SQ20122051202
公開日2013年4月10日 申請日期2012年10月8日 優(yōu)先權日2012年10月8日
發(fā)明者曹朋 申請人:曹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