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托盤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減振托盤。
背景技術: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fā)展,人們的生活節(jié)奏越來越快,對生活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體現(xiàn)在衣食住行等各個領域,對運輸行業(yè)提出了更快速、更高效、更高質量運輸?shù)男乱蟆L貏e是對食材、水果、易碎品、醫(yī)藥品等關乎民生、精密儀器等科研設備的運輸更要注重運輸質量,在運輸過程中最大的問題就是路面不平整等原因(如鄉(xiāng)間路面、減速帶、損壞的路面、急剎車轉彎等)引起的振動對運輸物品質量的影響,嚴重的會直接破壞運輸物品。目前國內運輸市場常見的運輸減振方法是在運輸托盤及運輸物品周圍增加泡沫、紙板等柔軟材料以減少振動帶來的緩沖,或者使用木架等結構變形減少振動沖擊。這些方法并不能有效減振,也沒有完整的計算驗證,如果使用不當則會造成物品在運輸過程中產生共振現(xiàn)象,增大振動強度,造成物品的重大損壞;而且用以減振的材料不能多次循環(huán)利用,甚至有些只能使用一次,也造成資源的巨大浪費。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針對現(xiàn)有技術存在的上述缺陷,提供了一種減振托盤,能有效減小各方向的振動以及減小由振動引起的共振時的振動強度,全方位保護運輸物品,提高物品的運輸質量,能夠重復使用,可以進行維修,節(jié)約社會資源,所述的減振托盤結構簡單,使用方便。
本發(fā)明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減振托盤,包括托盤,托盤上端設有減振部件,減振部件包括上托板、球狀減振器和下托板,上托板設置于下托板的上方,球狀減振器均勻布置于上托板和下托板之間,球狀減振器的上端和下端分別與上托板和下托板連接,上托板和下托板的四周分布有多個阻尼減振片,阻尼減振片的上下兩端分別與上托板和下托板連接。
按上述技術方案,阻尼減振片為橡膠片。
按上述技術方案,阻尼減振片沿上托板和下托板的周向均勻分布。
按上述技術方案,上托板和下托板之間布置有多個防護柱,防護柱的上端與上托板連接。
按上述技術方案,減振部件的兩端均設有固定鉤子。
按上述技術方案,上托板和下托板均為復合板。
按上述技術方案,上托板和下托板均包括上板、蜂窩板和下板,上板與蜂窩板的上端連接固定,下板與蜂窩板的下端連接固定。
按上述技術方案,上托板和下托板的四周均設有邊條,通過邊條分別對上托板和下托板進行包邊。
按上述技術方案,所述托盤為塑料托盤。
本發(fā)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球狀減振器起到隔振作用,能有效減小物品在振動時的強度,另外球狀減振器在各方向上均能變形,具有周向減振功能,阻尼減振片具有良好的阻尼效果,能有效減小振動時引起的系統(tǒng)共振,同時增強減振效果,保護固定于托盤上的運輸物品和減振設備的安全,通過球狀減振器和阻尼減振片相結合,能有效減小各方向的振動以及減小由振動引起的共振時的振動強度,在運輸減振方面,通過所述減振托盤可減小物品運輸過程中多個方向的振動和碰撞,全方位保護運輸物品,提高物品的運輸質量,在固定減振方面,所述的減振托盤作為設備基座,用以地震減震,保護多震區(qū)小型服務器、信號站等設備,減振部件和托盤也可拆開單獨使用,使用方便,減振部件可鋪設在車內,可作為減振車使用,所述的減振托盤能夠重復使用,可以進行維修,節(jié)約社會資源,所述的減振托盤結構簡單,使用方便。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實施例中減振托盤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fā)明實施例中減振部件的爆炸圖;
圖3是本發(fā)明實施例中上托板或下托板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減振部件,2-塑料托盤,3-上托板,4-固定鉤子,5-防護柱,6-螺栓,7-球狀減振器,8-鉚釘,9-下托板,10-橡膠片,11-邊條,12-下板,13-蜂窩板,14-上板。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行詳細說明。
參照圖1~圖3所示,本發(fā)明提供的一個實施例中的減振托盤,包括托盤,托盤上端設有減振部件,減振部件包括上托板、球狀減振器和下托板,上托板設置于下托板的上方,球狀減振器均勻布置于上托板和下托板之間,球狀減振器的上端和下端分別與上托板和下托板連接,上托板和下托板的四周分布有多個阻尼減振片,阻尼減振片的上下兩端分別與上托板和下托板連接;球狀減振器起到隔振作用,能有效減小物品在振動時的強度,另外球狀減振器在各方向上均能變形,具有周向減振功能,阻尼減振片具有良好的阻尼效果,能有效減小振動時引起的系統(tǒng)共振,同時增強減振效果,保護固定于托盤上的運輸物品和減振設備的安全,通過球狀減振器和阻尼減振片相結合,能有效減小各方向的振動以及減小由振動引起的共振時的振動強度,在運輸減振方面,通過所述減振托盤可減小物品運輸過程中多個方向的振動和碰撞,全方位保護運輸物品,提高物品的運輸質量,在固定減振方面,所述的減振托盤作為設備基座,用以地震減震,保護多震區(qū)小型服務器、信號站等設備,減振部件和托盤也可拆開單獨使用,使用方便,減振部件可鋪設在車內,可作為減振車使用,所述的減振托盤能夠重復使用,可以進行維修,節(jié)約社會資源,所述的減振托盤結構簡單,使用方便。
進一步地,阻尼減振片為橡膠片。
進一步地,阻尼減振片沿上托板和下托板的周向均勻分布。
進一步地,上托板和下托板之間布置有多個防護柱,防護柱的上端與上托板連接;當減振托盤上的物品超重時,防護柱能夠有效保護球狀減振器,避免球狀減振器因超重而壓壞。
進一步地,防護柱的高度大于球狀減振器壓縮到極限狀態(tài)的高度,防護柱的高度小于球狀減振器自然放松狀態(tài)下的高度。
進一步地,減振部件的兩端均設有固定鉤子;固定鉤子用于捆綁物品。
進一步地,固定鉤子設置于上托板兩端的側面。
進一步地,上托板和下托板均包括上板、蜂窩板和下板,上板與蜂窩板的上端連接固定,下板與蜂窩板的下端連接固定。
進一步地,上托板和下托板均為復合板;增加強度減輕重量。
進一步地,上托板和下托板的四周均設有邊條,通過邊條分別對上托板和下托板進行包邊,可以防止物品在運輸過程中滑落。
進一步地,所述托盤為塑料托盤。
進一步地,所述的球狀減振器包括多個弧形彈片和兩個螺栓,兩個螺栓上下同軸設置,多個弧形彈片以兩個螺栓所在的軸為中心周向分布,呈球體或橢球體設置,弧形彈片的上下兩端分別與兩個螺栓連接。
進一步地,減振部件采用等長度的減振片彎曲成球狀結構的減振器;球狀減振器在各個方向都能變形,具有周向減振功能;球狀減振器位置通過優(yōu)化設計使減振托盤的減振效果最佳。
進一步地,多個弧形彈片以兩個螺栓所在的軸為中心周向均勻分布,多個彈片的長度及彎曲弧度均相同。
進一步地,多個彈片均由彎曲成圓環(huán)形或半圓弧形的金屬片制成。
進一步地,彈片為圓環(huán)形時,所述減振器包括由2~4個相同的圓環(huán)形的減振片,多個彈片均勻設置并圍成球體形狀。
進一步地,彈片為半圓弧形時,所述減振器包括4~8個相同的首尾相接的半圓弧形的彈片,多個所述彈片均勻設置并圍成球體形狀。
本發(fā)明的一個實施例中,本發(fā)明的工作原理:
減振托盤分為減振部件和塑料托盤,減振部件和塑料托盤采用螺栓連接,必要時可以分開各自單獨使用。
減振部件分為上托板、球狀減振器、下托板、防護柱、橡膠片和固定鉤子。上托板和下托板結構相同,防護柱、球狀減振器與上、下托板之間采用螺栓連接;橡膠片和固定鉤子與上托板和下托板之間采用鉚釘連接。
上托板和下托板具有相同的結構,均由上板、蜂窩板、下板和邊條組成,各零件之間采用鉚釘連接。
首先組裝下托板,將下板、蜂窩板、上板以順序疊好,安裝邊條,使用鉚釘將下板、蜂窩板、上板和邊條鉚接到一起;再安裝球狀減振器到下托板,采用螺栓連接;然后按照下托板組裝方法組裝上托板,將固定鉤子安裝到上托板,采用鉚釘連接,將防護柱安裝到上托板內表面,采用螺栓連接,并將上托板與球狀減振器另一端安裝到一起,采用螺栓連接;然后將橡膠片安裝到上托板和下托板四周,橡膠片兩端分別固定到上托板和下托板,采用鉚釘連接;最后將減振部件安裝到塑料托盤上面,采用螺栓連接,安裝完畢即可正常使用。
如圖1-3所示的減振托盤,該減振托盤分為減振部件1和塑料托盤2,減振部件1和塑料托盤2采用螺栓連接,必要時可以分開各自單獨使用。
綜上所述,本發(fā)明提出了一種有減振功能的運輸托盤,減振托盤分為減振部件和塑料托盤兩部分,采用螺栓連接到一起;減振托盤不僅具有普通托盤的全部功能,還具有減小運輸物品的振動的功能,并且可以重復使用,維修方便。減振部件和塑料托盤均可單獨使用,減振部件采用隔振和阻尼減振相結合的方法,能有效減小振動及在共振時的振動強度,隔振器采用金屬球狀減振器,球狀減振器是多片等長的減振片分別彎曲成的球形結構,能有效減小物品在振動時的強度;阻尼減振部件采用有良好阻尼效果的橡膠制作,在使用過程中可以有效減小由于誤操作引起的系統(tǒng)共振,保護運輸物品和減振設備的安全;減振部件設計時考慮了托盤強度、運輸物品的平穩(wěn)和固定、托盤承載面板的變形等因素,對球狀減振器的安裝個數(shù)和位置進行優(yōu)化設計,加強了部件整體的結構強度;減振部件承載面板周圍設計有包邊可以防止物品在運輸過程中滑落;減振部件對稱邊位置設置固定物品的固定鉤子,可以對物品進行捆綁;減振部件四周設置增加振動阻尼設備,增強托盤減振效果;減振部件內部設置防護設備,保護減振器;減振部件承載面板設計采用復合板,增加強度減輕整體重量。減振托盤可按照不同的承載力和路面要求設計不同的球狀減振器,達到最佳的減振效果。減振托盤在正常工作時,可以有效減少物品在運輸過程中的振動和碰撞,保證物品的運輸質量和運輸安全。另外,減振托盤可以重復多次使用,也可進行維修,節(jié)約社會資源。
以上的僅為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當然不能以此來限定本發(fā)明之權利范圍,因此依本發(fā)明申請專利范圍所作的等效變化,仍屬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