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輸送設備技術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適用于粘性物料的緩沖儲存定量給料裝置。
背景技術:
供料機又稱加料機,是指在生產流程中,可把塊狀、顆粒狀物料從貯料倉中均勻、定時、連續(xù)地給到受料裝置中去的機器,廣泛應用于礦山、冶金、煤炭、建材、化工、電力、糧食等行業(yè)。但是,目前在存儲粘性物料如原料濕煤泥,會出現粘壁、膨倉現象導致物料無法落料,影響干燥系統(tǒng)進料量的問題,因此如何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是目前供料設備技術領域亟需解決的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克服了現有技術中的缺點,提供了一種物料運行順暢,給料穩(wěn)定的適用于粘性物料的緩沖儲存定量給料裝置。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是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實現的:
一種適用于粘性物料的緩沖儲存定量給料裝置,包括支架,安裝于支架上的刮板機,以及安裝于刮板機上的緩沖存儲倉;所述刮板機包括一端下部帶出料口的鋼槽,通過主動鏈輪和從動鏈輪安裝于鋼槽內的刮板鏈,以及驅動主動鏈輪的減速電機;所述緩沖存儲倉呈矩形且上端設置有入料口,所述緩沖存儲倉安裝于鋼槽的上端中部,且其內安裝有清理緩沖存儲倉側壁的清料機構。
所述清料機構包括一組安裝于緩沖存儲倉上的鏈輪組,繞接于鏈輪組各鏈輪上的清料刮板鏈,以及驅動鏈輪組中某一鏈輪的清料減速電機;所述清料刮板鏈與緩沖存儲倉的兩側壁貼合。
所述緩沖存儲倉上設置張緊鏈輪組中某一鏈輪的清料張緊機構。
所述鏈輪組包括六個鏈輪,其中四個鏈輪呈四邊形布置位于緩沖存儲倉內,另外兩個鏈輪從四個鏈輪構成四邊形的兩側腰向內張緊清料刮板鏈,使清料刮板鏈構成四層結構。
所述鋼槽上設置張緊從動鏈輪的張緊機構。
所述緩沖存儲倉與鋼槽采用螺栓連接。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具有如下優(yōu)點:
本實用新型有效解決了設備停產和設備維護時,停止連續(xù)供料致使緩沖存儲倉遺留下的物料堆積密實粘壁,生產時物料就會粘壁或膨倉的技術難題,其結構簡單易行且安全性高。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實用新型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它的附圖。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圖1的局剖俯視圖。
圖3為圖1的局剖左視圖。
圖4為本實用新型工作時刮板鏈及清料刮板鏈的走向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緦嵱眯滦椭械膶嵤├?,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圖1-4所示適用于粘性物料的緩沖儲存定量給料裝置,包括支架1,安裝于支架1上的刮板機2,以及安裝于刮板機2上的緩沖存儲倉3;所述刮板機2包括一端下部帶出料口21的鋼槽22,通過主動鏈輪23和從動鏈輪24安裝于鋼槽22內的刮板鏈25,以及驅動主動鏈輪23的減速電機26;所述緩沖存儲倉3呈矩形且上端設置有入料口31,所述緩沖存儲倉3安裝于鋼槽22的上端中部,且其內安裝有清理緩沖存儲倉3側壁的清料機構。
所述清料機構包括一組安裝于緩沖存儲倉3上的鏈輪組41,繞接于鏈輪組41各鏈輪上的清料刮板鏈43,以及驅動鏈輪組41中某一鏈輪的清料減速電機42;所述清料刮板鏈43與緩沖存儲倉3的兩側壁貼合。
所述緩沖存儲倉3上設置張緊鏈輪組41中某一鏈輪的清料張緊機構44。
所述鏈輪組41包括六個鏈輪,其中四個鏈輪呈四邊形布置位于緩沖存儲倉3內,另外兩個鏈輪從四個鏈輪構成四邊形的兩側腰向內張緊清料刮板鏈43,使清料刮板鏈43構成四層結構。顯然,鏈輪的數量可根據緩沖存儲倉的大小以及物料粘度進行合理的增減,其形狀可根據緩沖存儲倉側壁的清理需要進行合理改變,并不局限于本實施例。
所述鋼槽22上設置張緊從動鏈輪24的張緊機構27。本實施例的四個鏈輪構成直角梯形,使其斜腰下端處的鏈輪用于張緊機構27的張緊用,確保張緊機構27不被緩沖存儲倉3的物料所覆蓋,使其調節(jié)不受影響。
所述緩沖存儲倉3與鋼槽22采用螺栓連接,便于拆裝。
所述張緊機構27及清料張緊機構44均采用現有刮板機用的張緊機構,根據需要對刮板鏈及清料刮板鏈進行張緊調節(jié)。
當煤泥粘壁或膨倉時,啟動清料減速電機,由清料減速電機帶動清料刮板鏈清掃緩沖存儲倉各倉避,物料落入刮板機內,啟動刮板機的減速電機,帶動刮板機的刮板鏈把煤泥輸送到下一級設備里,保證干燥系統(tǒng)給料的均勻性,有效減弱物料倉卸料時物料對后級設備的沖擊,增強后級設備給料的穩(wěn)定性。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實用新型,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