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將超高超大型塔吊的套架拆除。
[0072](6)采用以小拆大的原則順序拆卸屋面吊:通過第一屋面吊拆卸超高超大型塔吊,通過第二屋面吊拆卸第一屋面吊,通過第三屋面吊拆卸第二屋面吊,通過人工拆卸第三屋面吊,再用液壓搬運車將拆卸下來的塔吊部件運輸至汽車吊,再用汽車吊或施工電梯將拆卸下來的塔吊部件運至地面,完成對超高超大型塔吊的拆卸。
[0073]實施例3:
[0074]在該實施例中,超高超大型塔吊為內(nèi)爬動臂塔吊,屋面吊均設置塔身,內(nèi)爬動臂塔吊的拆卸主要遵循小拆大的原則,塔吊間互拆,最終留一臺起重噸位最小的塔吊由屋面吊完成拆卸。由于受屋面吊起重量及作業(yè)半徑的局限,選用的屋面吊適用于型號不大于ZSL500動臂塔吊拆卸。拆卸步驟包括:
[0075](I)根據(jù)屋面吊的起重性能、起升高度、建筑物屋面結構,對屋面吊進行定位,屋面吊中心和塔吊中心距離需合適,盡量一次定位實現(xiàn)起重臂和其他部件的全部拆除,動臂塔吊由于臂架上翹,且吊點中心距離塔吊中心較遠,第一屋面吊拆卸起重臂需安裝一次,拆卸塔身其他部件需安裝一次,即需移位一次,移位由第二屋面吊完成,受建筑物屋面和內(nèi)爬塔吊各部件解體高度的影響,第一屋面吊和第二屋面吊通常均需安裝塔身,塔身由鋼梁支撐,安裝附墻保證屋面吊穩(wěn)固。根據(jù)屋面吊的定位,在支撐鋼梁與混凝土梁交匯位置,預埋設埋件。
[0076](2)屋面吊安裝時,通過超高超大型塔吊在屋面上安裝第一屋面吊,通過第一屋面吊在屋面上安裝第二屋面吊,通過第二屋面吊在屋面上安裝第三屋面吊。
[0077](3)用屋面吊完成塔吊拆卸:具體地,如圖7所示,先利用第一屋面吊10將超高超大型塔吊80的起重臂810拆除。如圖8所示,再利用第一屋面吊10將超高超大型塔吊80的變幅機構860拆除。如圖9所示,再利用第一屋面吊10將超高超大型塔吊80的平衡臂820拆除。如圖10所示,再利用第一屋面吊10將超高超大型塔吊80的塔帽830拆除。如圖11所示,再利用第一屋面吊10將超高超大型塔吊80的起升機構870拆除。如圖12所示,最后利用第一屋面吊10將超高超大型塔吊80的回轉(zhuǎn)機構880拆除。
[0078](4)采用以小拆大的原則順序拆卸屋面吊:通過第一屋面吊拆卸超高超大型塔吊,通過第二屋面吊拆卸第一屋面吊,通過第三屋面吊拆卸第二屋面吊,通過人工拆卸第三屋面吊,再用液壓搬運車將拆卸下來的塔吊部件運輸至汽車吊,再用汽車吊或施工電梯將拆卸下來的塔吊部件運至地面,完成對超高超大型塔吊的拆卸。
[0079]其中,優(yōu)選地,第一屋面吊采用無錫巨神WQ16屋面吊,起重噸位為16噸,工作幅度:9m-23.5m,起升高度:7.3m_21.4m,支座最大支反力為+29.3t,6.3t;第二屋面吊采用無錫巨神WQ6屋面吊,起重噸位為6噸,工作幅度:9m-22.7m,起升高度:7.35m-21m,支座反力17t;第三屋面吊的起重噸位為2噸,工作幅度4.5m-5.5m,起升高度5.2m_6.5m,起重性能:在4.5m-5.5m幅度內(nèi)。
[0080]以上所述僅是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非對本實用新型做任何形式上的限制,雖然本實用新型已以較佳實施例揭露如上,然而并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任何熟悉本專業(yè)的技術人員,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范圍內(nèi),當可利用上述揭示的技術內(nèi)容做出些許更動或修飾為等同變化的等效實施例,但凡是未脫離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內(nèi)容,依據(jù)本實用新型的技術實質(zhì)對以上實施例所作的任何簡單修改、等同變化與修飾,均仍屬于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范圍內(nèi)。
【主權項】
1.一種超高超大型塔吊的拆卸體系,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屋面吊,包括設置于屋面結構的屋面上的第一支腿、設置于所述第一支腿的第一起重臂、以及設置于所述第一起重臂的第一吊鉤;所述第一支腿為十字型結構,所述第一支腿的四角通過預埋件固定于屋面上;所述第一起重臂的起升高度大于超高超大型塔吊的起重臂處于水平狀態(tài)下的高度,且所述第一起重臂處于該起升高度狀態(tài)下的起吊半徑不小于所述第一支腿的中心與超高超大型塔吊的中心的距離; 起重噸位小于所述第一屋面吊的第二屋面吊,包括設置于屋面結構的屋面上的第二支腿、設置于所述第二支腿的第二起重臂、以及設置于所述第二起重臂的第二吊鉤;所述第二支腿為十字型結構,所述第二支腿的四角通過預埋件固定于屋面上;所述第二起重臂的起升高度大于所述第一起重臂處于水平狀態(tài)下的高度,且所述第二起重臂處于該起升高度狀態(tài)下的起吊半徑不小于所述第二支腿的中心與所述第一支腿的中心的距離; 起重噸位小于所述第二屋面吊的第三屋面吊,包括設置于屋面結構的屋面上的第三支腿、設置于所述第三支腿的第三起重臂、以及設置于所述第三起重臂的第三吊鉤;所述第三支腿為十字型結構,所述第三支腿的四角通過預埋件固定于屋面上;所述第三起重臂的起升高度大于所述第二起重臂處于水平狀態(tài)下的高度,且所述第三起重臂處于該起升高度狀態(tài)下的起吊半徑不小于所述第三支腿的中心與所述第二支腿的中心的距離。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超高超大型塔吊的拆卸體系,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屋面吊還包括: 第一塔身,所述第一塔身的第一端與所述第一支腿固接,所述第一塔身的第二端與所述第一起重臂固接; 第一鋼梁,設置于屋面結構的屋面上,所述第一鋼梁支撐于所述第一塔身; 第一附墻,設置于屋面結構的側(cè)部,所述第一附墻抵靠于所述第一塔身。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超高超大型塔吊的拆卸體系,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屋面吊還包括: 第二塔身,所述第二塔身的第一端與所述第二支腿固接,所述第二塔身的第二端與所述第二起重臂固接; 第二鋼梁,設置于屋面結構的屋面上,所述第二鋼梁支撐于所述第二塔身; 第二附墻,設置于屋面結構的側(cè)部,所述第二附墻抵靠于所述第二塔身。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超高超大型塔吊的拆卸體系,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屋面吊還包括: 第三塔身,所述第三塔身的第一端與所述第三支腿固接,所述第三塔身的第二端與所述第三起重臂固接; 第三鋼梁,設置于屋面結構的屋面上,所述第三鋼梁支撐于所述第三塔身; 第三附墻,設置于屋面結構的側(cè)部,所述第三附墻抵靠于所述第三塔身。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超高超大型塔吊的拆卸體系,其特征在于,還包括:設置于地面的汽車吊,包括汽車本體以及設置于所述汽車本體上用于運輸拆卸下來的塔吊部件的汽車吊鉤。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超高超大型塔吊的拆卸體系,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液壓搬運車,設置于屋面結構的屋面上,用于將拆卸下來的塔吊部件運輸至所述汽車吊。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超高超大型塔吊的拆卸體系,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屋面吊的起重噸位為16噸,所述第二屋面吊的起重噸位為6噸,所述第三屋面吊的起重噸位為2噸。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是一種超高超大型塔吊的拆卸體系,包括:第一屋面吊,包括第一支腿、第一起重臂與第一吊鉤;第一起重臂的起升高度大于超高超大型塔吊的起重臂處于水平狀態(tài)下的高度,且第一起重臂處于該起升高度狀態(tài)下的起吊半徑不小于第一支腿與超高超大型塔吊的距離;第二屋面吊,包括第二支腿、第二起重臂與第二吊鉤;第二起重臂的起升高度大于第一起重臂處于水平狀態(tài)下的高度,且第二起重臂處于該起升高度狀態(tài)下的起吊半徑不小于第二支腿與第一支腿的距離;第三屋面吊,包括第三支腿、第三起重臂與第三吊鉤;第三起重臂的起升高度大于第二起重臂處于水平狀態(tài)下的高度,且第三起重臂處于該起升高度狀態(tài)下的起吊半徑不小于第三支腿與第二支腿的距離。
【IPC分類】B66C23/00
【公開號】CN205328487
【申請?zhí)枴緾N201521008054
【發(fā)明人】丁志強, 王善科, 周樹軍, 王昌
【申請人】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公開日】2016年6月22日
【申請日】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