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廢品回收裝置,特別涉及一種廢棄塑料管破殼裝置。
背景技術:
塑料管一般是以合成樹脂,也就是聚酯為原料、加入穩(wěn)定劑、潤滑劑、增塑劑等,以“塑”的方法在制管機內經擠壓加工而成?,F有的廢棄塑料管不方便回收,不方便對廢棄塑料管進行破殼處理。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主要是解決現有技術所存在的技術問題,從而提供一種可以將待處理的廢棄塑料管放置在破殼板與限位機構之間,破殼板可以使廢棄塑料管壓破,從而方便對廢棄塑料管進行破殼處理的廢棄塑料管破殼裝置。
本發(fā)明的上述技術問題主要是通過下述技術方案得以解決的:
一種廢棄塑料管破殼裝置,包括第一固定板與第二固定板,第一固定板與第二固定板呈平行布置,第一固定板與第二固定板之間設有第一導向管與第二導向管,第一導向管與第二導向管呈平行布置,第一固定板與第二固定板之間設有移動板,移動板套裝在第一導向管與第二導向管的外周面上,移動板的外側壁位置設有推殼,推殼的外側壁位置設有破殼板;第一導向管與第二導向管之間設有限位機構,限位機構包括安裝塊,安裝塊的一端設有第一卡接槽,安裝塊的另一端設有第二卡接槽,安裝塊的前部設有限位座,限位座的一端設有第一穿槽,限位座的另一端設有第二穿槽,安裝塊穿過第一穿槽與第二穿槽;破殼板與限位座對應。
進一步地,所述第二固定板上設有若干開槽。
進一步地,所述破殼板與推殼之間設有推管。
進一步地,所述第一固定板的對內朝向面位置設有固定塊。
進一步地,所述第一導向管與第二導向管的外表面設有由熒光油墨材料制成的熒光層。
采用上述技術方案的廢棄塑料管破殼裝置,通過第一固定板與第二固定板可以方便對第一導向管與第二導向管進行安裝,移動板可以沿著第一導向管與第二導向管實現滑動調節(jié),從而方便對破殼板進行移動調節(jié),可以將待處理的廢棄塑料管放置在破殼板與限位機構之間,破殼板可以使廢棄塑料管壓破,從而方便對廢棄塑料管進行破殼處理。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fā)明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發(fā)明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發(fā)明廢棄塑料管破殼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廢棄塑料管破殼裝置的部件分解圖;
圖3為圖2中A區(qū)域的細節(jié)放大圖;
圖4為圖2中B區(qū)域的細節(jié)放大圖;
圖5為本發(fā)明所述限位機構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例進行詳細闡述,以使本發(fā)明的優(yōu)點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從而對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做出更為清楚明確的界定。
如圖1至圖5所示,一種廢棄塑料管破殼裝置,包括第一固定板1與第二固定板2,第一固定板1與第二固定板2呈平行布置,第一固定板1與第二固定板2之間設有第一導向管3與第二導向管4,第一導向管3與第二導向管4呈平行布置,第一固定板1與第二固定板2之間設有移動板6,移動板6套裝在第一導向管3與第二導向管4的外周面上,移動板6的外側壁位置設有推殼7,推殼7的外側壁位置設有破殼板8;第一導向管3與第二導向管4之間設有限位機構10,限位機構10包括安裝塊12,安裝塊12的一端設有第一卡接槽13,安裝塊12的另一端設有第二卡接槽14,安裝塊12的前部設有限位座15,限位座15的一端設有第一穿槽16,限位座15的另一端設有第二穿槽17,安裝塊12穿過第一穿槽16與第二穿槽17;破殼板8與限位座15對應;第二固定板2上設有若干開槽5;破殼板8與推殼7之間設有推管9;第一固定板1的對內朝向面位置設有固定塊11;第一導向管3與第二導向管4的外表面設有由熒光油墨材料制成的熒光層。
本發(fā)明廢棄塑料管破殼裝置,通過第一固定板1與第二固定板2可以方便對第一導向管3與第二導向管4進行安裝,移動板6可以沿著第一導向管3與第二導向管4實現滑動調節(jié),從而方便對破殼板8進行移動調節(jié),可以將待處理的廢棄塑料管放置在破殼板8與限位機構10之間,破殼板8可以使廢棄塑料管壓破,從而方便對廢棄塑料管進行破殼處理。
其中,第二固定板2上設有若干開槽5;所以通過開槽5可以方便對第二固定板2進行安裝。
其中,破殼板8與推殼7之間設有推管9;所以方便對破殼板8進行對接安裝。
其中,第一固定板1的對內朝向面位置設有固定塊11;所以通過固定塊11可以方便對第一固定板1的對內朝向面進行牢固安裝。
其中,第一導向管3與第二導向管4的外表面設有由熒光油墨材料制成的熒光層;所以還具有熒光警示功能。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