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塑料瓶塑形技術領域,特別涉及一種新型塑料瓶塑形裝置。
背景技術:
塑料瓶在用過后通常還會被收購進行加工后重新利用,在一些大型廢品收購站內為了方便塑料瓶的運輸或減少占地面積,通常采用壓縮機對塑料瓶壓縮后進行打包處理,然而由于壓縮機壓縮時間太過短暫,移出速度過快,導致塑料瓶在壓縮后依然具有恢復原狀的能力,其壓縮效果并不理想,所以對壓縮后的塑料瓶進行擠壓塑形才是達到理想壓縮效果的重要保證。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新型塑料瓶塑形裝置,通過采用輪轉部,使塑料瓶能夠定向移動,并通過殼套底部的伸縮板對塑料瓶底部進行支撐,使其在殼套內保持壓縮形狀,方便塑料瓶壓縮后的塑形。
本發(fā)明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實現:
一種新型塑料瓶塑形裝置,包括架框及設置在所述的架框上的殼套,所述的殼套為空心的方形結構,所述的殼套內形成用作移出塑料瓶的滑移倉,在所述的殼套左右兩邊相應的設置有兩個空槽,在所述的殼套左右兩邊分別設置有兩個固定板,所述的固定板分別對等設置在所述的空槽邊沿,在所述的固定板上設置有穿孔,在所述的穿孔內設置有傳動軸,所述的傳動軸上設有輪轉部,在所述的殼套上設置有帶領所述的傳動軸旋動的電機,所述的輪轉部旋動時其外側穿過所述的空槽并位處所述的滑移倉內,在所述的固定板上設置有與所述的輪轉部配合的固定軸,在所述的殼套下端設置有口部,在所述的固定板下端設置有插軸,在所述的插軸上設置有圓形盤體,在所述圓形盤體側沿上設置有活動銷,所述活動銷沿所述圓形盤體側沿呈圓狀陣形設置,所述活動銷末端旋動連接在所述圓形盤體上,所述活動銷頂端通過一號拉伸件與所述圓形盤體連接,在所述的殼套挨近口部一端內設置有伸縮板,所述的伸縮板一端設置有伸縮桿,所述的伸縮桿穿過所述的殼套內端并透出所述的殼套外側,所述的伸縮桿離開所述的伸縮板一端設置有擋板,所述的一號拉伸件未受力形態(tài)下所述的擋板離開所述的伸縮桿一端貼緊在所述活動銷挨近所述的一號拉伸件一端,在所述的擋板與所述的殼套外側壁之間設置有二號拉伸件,所述的二號拉伸件拉開形態(tài)下所述的伸縮板貼緊在所述的殼套內端壁上,所述的伸縮板離開所述的伸縮桿一面為切面,所述殼套內端壁上還設有吸水海綿,所述吸水海綿與所述殼套內端壁固定設置,在所述的擋板與所述的殼套外壁之間還設置有可延伸除塵圈,所述可延伸除塵圈設置在所述二號拉伸件外側,所述可延伸除塵圈的一端與所述的殼套外壁相連,所述可延伸除塵圈的另一端與所述的擋板相連。
進一步的,為更好地實現本發(fā)明,所述的擋板面對所述活動銷一面為切面,所述活動銷挨近所述的一號拉伸件一端為錐狀體。
進一步的,為更好地實現本發(fā)明,在所述的固定板外側設置有帶領所述的插軸旋動的電機。
進一步的,為更好地實現本發(fā)明,在所述的輪轉部上設有皮圈。
本發(fā)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發(fā)明通過采用輪轉部與固定軸配合,使塑料瓶在殼套內僅能夠進行單向運動,并通過設置在殼套口部側的伸縮板,使塑料瓶受到作用力,使塑料瓶能夠在殼套內保持壓縮狀態(tài),有助于壓縮后塑料瓶的成型。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fā)明實施例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應當理解,以下附圖僅示出了本發(fā)明的某些實施例,因此不應被看作是對范圍的限定,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相關的附圖。
圖1為本發(fā)明內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中殼套截斷后的內部結構示意圖。
其中:3.吸水海綿,101.架框,102.殼套,103.滑移倉,104.空槽,105.固定板,106.傳動軸,107.輪轉部,108.伸縮桿,109.固定軸,110.插軸,111.圓形盤體,112.活動銷,113.一號拉伸件,114.伸縮板,115.擋板,116.二號拉伸件,125.可延伸除塵圈。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具體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行進一步詳細介紹,但本發(fā)明的實施方式不限于此。
如圖1-2所示,一種新型塑料瓶塑形裝置,包括架框101及設置在所述的架框101上的殼套102,所述的殼套102為空心的方形結構,所述的殼套102內形成用作移出塑料瓶的滑移倉103,本發(fā)明中,使經過壓縮后的塑料瓶進入殼套內,在重力作用下,塑料瓶沿著殼套內端壁向下移動,在所述的殼套102左右兩邊相應的設置有兩個空槽104,使空槽的長度方向平行于滑移倉的高度方向,在所述的殼套102左右兩邊分別設置有兩個固定板105,使兩邊的固定板對等設置,所述的固定板105分別對等設置在所述的空槽104邊沿,使兩個空槽邊沿均分別設置固定板,使固定板在空槽邊沿形成2個支撐平面,在所述的固定板105上設置有穿孔,在所述的穿孔內設置有傳動軸106,使傳動軸垂直于空槽長度方向,所述的傳動軸106上設有輪轉部107,使輪轉部部分位處空槽內,在所述的殼套102上設置有帶領所述的傳動軸106旋動的電機,利用電機帶領兩邊的輪轉部反向旋動,本發(fā)明中,使輪轉部正轉時,位處滑移倉內的塑料瓶能夠與輪轉部產生相對作用力,在輪轉部的帶領下,使塑料瓶能夠沿著滑移倉向殼套下端移動,所述的輪轉部107旋動時其外側穿過所述的空槽104并位處所述的滑移倉103內,兩邊的輪轉部之間形成用作移出塑料瓶的滑移倉,當塑料瓶下移過程中,塑料瓶與輪轉部相接觸,在輪轉部旋動時,輪轉部帶領塑料瓶下移,在所述的固定板105上設置有與所述的輪轉部107配合的固定軸109,當輪轉部正轉時,帶領塑料瓶下移,當輪轉部反轉時,固定軸使輪轉部鎖死,因此塑料瓶僅能夠單向移動。
本發(fā)明中,為了使塑料瓶能夠在殼套形成的滑移倉內停留一定時間,方便塑料瓶的壓縮后成型,在所述的殼套102下端設置有口部,用作塑料瓶的輸出,在所述的固定板105下端設置有插軸110,使插軸平行于傳動軸,在所述的插軸110上設置有圓形盤體111,在所述圓形盤體111側沿上設置有活動銷112,所述活動銷112沿所述圓形盤體111側沿呈圓狀陣形設置,所述活動銷112末端旋動連接在所述圓形盤體111上,所述活動銷112頂端通過一號拉伸件113與所述圓形盤體111連接,使活動銷向同方向傾斜狀態(tài)排布在圓形盤體側沿上,在所述的殼套102挨近口部一端內設置有伸縮板114,當伸縮板位處口部中間時,塑料瓶下端貼緊在伸縮板上端面上,當伸縮板往殼套內端壁一側移動時,伸縮板之間形成供塑料瓶下移的空間,此時在輪轉部的帶動下,使塑料瓶從口部移出,進行集中收集。當塑料瓶底部貼緊到伸縮板上時,在伸縮板的支撐下,使塑料瓶位處殼套內的滑移倉內,此時停止輪轉部旋動,使塑料瓶在殼套內滑移倉內受到殼套內端壁的擠壓,保證較好的壓縮形態(tài)。
本發(fā)明中,為了使塑料瓶能夠方便輸出,所述的伸縮板114一端設置有伸縮桿108,所述的伸縮桿108穿過所述的殼套102內端并透出所述的殼套102外側,所述的伸縮桿108離開所述的伸縮板114一端設置有擋板115,所述的一號拉伸件113未受力形態(tài)下,活動銷向離開圓形盤體方向傾斜,此時,所述的擋板115離開所述的伸縮桿108一端貼緊在所述活動銷112挨近所述的一號拉伸件113一端,在一號拉伸件的彈性力作用下,此時伸縮板位處殼套口部側中部,在所述的擋板115與所述的殼套102外側壁之間設置有二號拉伸件116,二號拉伸件一端固定連接在殼套外側壁上,頂端固定連接在擋板上,所述的二號拉伸件116拉開形態(tài)下所述的伸縮板114貼緊在所述的殼套102內端壁上,此時伸縮板推動伸縮桿向殼套外側移動,在伸縮桿的推動下,使擋板擠壓活動銷,使活動銷推動一號拉伸件呈壓縮狀態(tài),所述的伸縮板114離開所述的伸縮桿108一面為切面,該切面對殼套上端傾斜,此時塑料瓶沿著切面對口部下方移動,當一個塑料瓶從口部下方移出時,伸縮板受到的塑料瓶的擠壓作用力消失,此時在二號拉伸件和一號拉伸件的彈性力作用下,使伸縮板往口部中間移動,在所述的擋板115與所述的殼套102外壁之間還設置有可延伸除塵圈125,所述可延伸除塵圈125設置在所述二號拉伸件116外側,所述可延伸除塵圈125的一端與所述的殼套102外壁相連,所述可延伸除塵圈125的另一端與所述的擋板115相連,所述可延伸除塵圈125用以保護所述二號拉伸件116,從而防止所述二號拉伸件116上灰塵的堆積,影響所述二號拉伸件116的使用。
在伸縮板周期性向殼套口部側中部移動的過程中,能夠在口部中部形成阻擋塑料瓶下移的結構,在伸縮板位處口部側中間時,使輪轉部停轉,此時使塑料瓶位處殼套內,保持穩(wěn)定的壓縮后形態(tài),當伸縮板向殼套內端壁上移動時,輪轉部旋動,使塑料瓶下移并輸出,能夠實現塑料瓶的逐個輸出的同時,有助于保持塑料瓶壓縮后的形態(tài)。本發(fā)明中,為了增大輪轉部與塑料瓶之間的摩擦力,在所述的輪轉部107上設有皮圈,同時利用皮圈,能夠避免輪轉部對塑料瓶表面產生磨損,通過所述殼套102內端壁上設置吸水海綿3,能在塑料瓶移出過程中與其表面接觸,能有效的對其表面的灰塵或水漬進行擦拭,從而使得移出的塑料瓶更干凈,方便打包處理。
實施例1:
本實施例中,為了使擋板與活動銷更好的配合,優(yōu)選地,所述的擋板115面對所述活動銷112一面為切面,該切面為向下傾斜的斜面,所述活動銷112挨近所述的一號拉伸件113一端為錐狀體,使擋板的下面與為錐狀體活動銷配合,能夠提高活動銷與擋板之間的穩(wěn)定性。
為了能夠使圓形盤體呈周期性旋動,方便塑料瓶的間歇性輸出,本實施例中,進一步優(yōu)選地,在所述的固定板105外側設置有帶領所述的插軸110旋動的電機。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作限制本發(fā)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本發(fā)明可以有各種更改和變化。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