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一種磨輪式安全打火機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打火機,特別是一種磨輪式安全打火機。
背景技術:
目前人們?nèi)粘I钪袕V泛使用的磨輪式打火機包括帶有燃料室的機殼, 磨輪,這種打火機使用方便,并得到社會大眾的青睞,但是對于兒童來說, 也很容易就能使用這種磨輪式打火機打火,如果兒童玩耍這種打火機就可能 引發(fā)火災,有安全隱患。另一方面沒有安全裝置的打火機在對外貿(mào)易上往往
受到限制,例如歐盟就規(guī)定"凡是進入歐盟市場的打火機,售價在2美元以下
的必須有安全裝置,否則不準銷售,,,即所謂的CR法規(guī)。因此必須在打火機上
安裝鎖定裝置,專利號ZL200520061609.6作為本發(fā)明最接近的對比文件,揭
示一種磨輪式安全打火機,其特點在打火機和磨輪之間的內(nèi)輪軸上安裝有比
打火機直徑大的且與內(nèi)輪軸滑動配合的打滑輪,利用大人拇指比小孩拇指大
且有力的特點,當大人打火時,拇指可同時按壓在打滑輪和打火輪上,撥轉
打滑輪和打火輪帶動磨輪,使磨輪與火石進行摩擦產(chǎn)生火花點火;小孩則因
其拇指小,只能按壓在打滑輪上而不能按壓到打火輪,形成打滑而無法帶動
磨輪轉動點火。但是這種打火機的設計在應用上有其局限性。同時隨著生活
水平的提高, 一些兒童的發(fā)育比較成熟,其拇指完全可以同時按壓在打滑輪
和打火輪上,撥轉打滑輪和打火輪帶動磨輪,使磨輪與火石進行磨擦產(chǎn)生火
花點燃,造成其安全作用有限且其結構復雜,增大了組裝難度和生產(chǎn)成本。 發(fā)明內(nèi)容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針對上述問題的存在,提供一種結構簡單、安全可 靠、成本低廉的磨輪式安全打火機。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實現(xiàn)的
一種磨輪式安全打火機,包括殼體、機芯組件,所述殼體上部設有護風 罩,所述機芯組件設有磨輪及點火按鈕點,其特點是所述護風罩一體延伸有 一穿過磨輪后可部分遮蓋點火按2組頂部的安全片。
其中上述安全片遮蓋于點火按鈕的頂部的縱向長度占點火按鈕頂部總長
度的1/4 4/3 。上述安全片遮蓋于點火按鈕頂部的面積占點火按鈕總面積的 1/4~3/4。
本實用新型由于巧妙地采用在按鈕上設置安全片的結構,兒童玩耍進行 點火操作時,他會發(fā)現(xiàn)要么是其手指直接按壓在安全片上不能將開關按鈕下 壓而不能順利點火,要么因為其手指接觸開關按^^的面積太小造成力量不夠 而不能下壓也不能順利點火,從而以為打火機有故障而放棄點火操作,從而 達到安全的目的。而成年人則可以利用其手指所具有的足夠的力量僅接觸磨 輪安全片外的面積就能順利點火,且本實用新型結構簡單、實現(xiàn)容易、不會 增大原有打火機的成本和復雜性。
以下結合附圖詳細描述本實用新型的詳細結構與實現(xiàn)。
圖i是本實用新型的俯視立體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的局剖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 圖2所示,本實用新型所述的磨輪式安全打火機,包括殼體l、機鈕22,其中所述護風罩12—體延伸有一穿過磨輪21后可部分遮蓋于點火按鈕 22頂部的安全片3。其中上述安全片3遮蓋于點火按鈕22頂部的縱向長度占點 火按鈕22頂部總長度的1/4—3/4。上述安全片3遮蓋于點火按鈕22頂部的面積 占點火按鈕22總面積的1/4-3/4。
權利要求1、一種磨輪式安全打火機,包括殼體(1)、機芯組件(2),所述殼體(1)上部設有護風罩(12),所述機芯組件(2)設有磨輪(21)及點火按鈕(22),其特征在于所述護風罩(12)一體延伸有一穿過磨輪(21)后可部分遮蓋于點火按鈕(22)頂部的安全片(3)。
2、 根據(jù)權利要求l所述的磨輪式安全打火機,其特征在于上述安全片(3) 遮蓋于點火按鈕(22)頂部的縱向長度占點火按鈕(22)頂部總長度的1/4— 3/4。
3、 根據(jù)權利要求l所述的磨輪式安全打火機,其特征在于上述安全片(3) 遮蓋于點火按鈕(22)頂部的面積占點火按鈕(22)總面積的1/4~3/4。
專利摘要一種磨輪式安全打火機,包括殼體、機芯組件,所述殼體上部設有護風罩,所述機芯組件設有磨輪,其中所述護風罩一體延伸有一穿過磨輪后可部分遮蓋于點火按鈕頂部的安全片。本實用新型由于巧妙地采用在點火按鈕上設置安全片的結構,兒童玩耍進行點火操作時,他會發(fā)現(xiàn)要么是其手指直接按壓在安全片上不能將點火按鈕下壓而不能順利點火,要么因為其手指接觸點火按鈕的面積太小造成下壓的力量不夠而不能順利按下點火按鈕也不能順利點火,從而以為打火機有故障而放棄點火操作,從而達到安全的目的。而成年人則可以利用其手指所具有的足夠的力量順利點火,且本實用新型結構簡單、實現(xiàn)容易。
文檔編號F23Q2/50GK201434401SQ20092005459
公開日2010年3月31日 申請日期2009年4月15日 優(yōu)先權日2009年4月15日
發(fā)明者阮俊強 申請人:阮俊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