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藥材生產設備,尤其是涉及一種藥材烘干裝置。
背景技術:
在藥材的生產中,烘干步驟是必不可少的,現(xiàn)有的制藥烘干設備中,烘干設備都是大型的,適合大批量生產使用,對于小批量生產的藥品,使用上述烘干裝置對于熱源的使用是很大的浪費,且藥品的傳送也還是使用原來大型的傳輸系統(tǒng),對于傳動機構來說,動力提供也是過量的,綜上現(xiàn)有制藥中的大型烘干設備不適合小批量藥物的烘干。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結構簡單、且節(jié)能的藥材烘干裝置。
本實用新型更進一步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藥材烘干裝置,包括縱截面為S型的烘干通道和三個分別固定在烘干通道的靠近上端口處、靠近下端口處以及中部的翻攪輥;所述烘干通道的上端口為藥材輸入口;所述烘干通道的下端口為藥材輸出口;三個所述翻攪輥位于同一條豎直線上且在端部通過傳送帶傳動連接;所述翻攪輥的表面軸向均勻設置有至少3片扇葉;所述扇葉距離所述烘干通道的側壁5-10cm;所述烘干通道的側壁設置有橫向送風口。
在上述技術方案中,藥材的烘干從烘干通道的上方進入,經過彎曲的S型通道在重力作用下逐步從烘干通道的底部輸出,在藥材的烘干輸送過程中還通過三個翻攪輥攪拌,使得藥材的烘干更徹底;由于本技術方案中位于最上部的翻攪輥在藥材的重力作用下轉動,從而帶動其他兩個翻攪輥轉動對藥材進行攪拌,使得烘干藥材的傳輸不需要動力支持,在小量的藥材烘干中起到了節(jié)約能源的作用。
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進一步改進,為了減緩藥材在烘干通道中的傳輸速度,充分利用熱源,所述烘干通道的內壁布滿半球狀的顆粒凸起。
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進一步改進,為了方便藥材送入,所述藥材輸入口上插接有一個喇叭狀的輸送槽。
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進一步改進,為了方便藥材送出,所述藥材輸出口內插接有一個扁平的輸出槽。
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進一步改進,為了滿足快速烘干的使用需求,位于最下方的翻攪輥端部還可拆卸地連接有一個搖動手柄,轉動搖動手柄可加速翻攪輥的轉動,使得藥材的輸送加快或者在藥材輸送不順暢的時候起到疏通的作用。
根據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優(yōu)選實例,所述送風口位于最上方的翻攪輥的下方。
本實用新型具有的優(yōu)點和積極效果是:由于本實用新型采用如上技術方案,即藥材的烘干從烘干通道的上方進入,經過彎曲的S型通道在重力作用下逐步從烘干通道的底部輸出,在藥材的烘干輸送過程中還通過三個翻攪輥攪拌,使得藥材的烘干更徹底;由于本技術方案中位于最上部的翻攪輥在藥材的重力作用下轉動,從而帶動其他兩個翻攪輥轉動對藥材進行攪拌,使得烘干藥材的傳輸不需要動力支持,在小量的藥材烘干中起到了節(jié)約能源的作用。因此本實用新型結構簡單、節(jié)約能源,適合小批量的藥材烘干生產。
除了上面所描述的本實用新型解決的技術問題、構成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以及由這些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所帶來的優(yōu)點之外,本實用新型一種藥材烘干裝置所能解決的其他技術問題、技術方案中包含的其他技術特征以及這些技術特征所帶來的優(yōu)點,將結合附圖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一種藥材烘干裝置的剖面圖;
圖2是翻攪輥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0、烘干通道;20、翻攪輥;21、扇葉;30、輸送槽;40、輸出槽。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作進一步說明。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對于這些實施方式的說明用于幫助理解本實用新型,但并不構成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定。此外,下面所描述的本實用新型各個實施方式中涉及到的技術特征只要彼此之間未構成沖突就可以相互組合。
在圖1和圖2所示的本實用新型一種藥材烘干裝置一種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包括縱截面為S型的烘干通道10和三個分別固定在烘干通道的靠近上端口處、靠近下端口處以及中部的翻攪輥20;所述烘干通道10的上端口為藥材輸入口;所述烘干通道10的下端口為藥材輸出口;三個所述翻攪輥20位于同一條豎直線上且在端部通過傳送帶傳動連接;所述翻攪輥20的表面軸向均勻設置有4片扇葉21;所述扇葉21距離所述烘干通道10的側壁6cm;所述烘干通道10的側壁設置有橫向送風口。所述烘干通道10的內壁布滿半球狀的顆粒凸起。所述藥材輸入口上插接有一個喇叭狀的輸送槽30。扇葉21距離所述烘干通道10的側壁的距離為5-10cm范圍最好,實驗證明該距離可避免藥材漏攪,又可避免藥材從間隙卡住。
所述藥材輸出口內插接有一個扁平的輸出槽40。位于最下方的翻攪輥20端部還可拆卸地連接有一個搖動手柄。所述送風口位于最上方的翻攪輥20的下方。
本實用新型的工作過程是:從輸送槽30輸入藥材,藥材在重力作用下往下輸送,并被翻攪輥20翻攪,藥材經過烘干通道10后由輸出槽40輸出;如需加快烘干的速度,可手轉動翻攪輥20加快翻攪輥20的轉動速度。
以上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作出詳細說明,但本實用新型不局限于所描述的實施方式。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在不脫離本發(fā)明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對這些實施方式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形仍落入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