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余熱回收器,尤其涉及一種石灰窯余熱回收器。
背景技術:
余熱資源被認為是繼煤、石油、天然氣和水力之后的第五大常規(guī)能源;余熱資源可用于發(fā)電、驅動機械、加熱或制冷等,因而能減少一次能源的消耗,并減輕對環(huán)境的熱污染;我國工業(yè)企業(yè)的余熱利用潛力很大,余熱利用在當前節(jié)約能源中占重要地位;余熱資源的回收利用,要求工藝上需要、技術上可行、經(jīng)濟上合理和保護環(huán)境;高溫煙氣的余熱約占余熱資源總量的50%,但工業(yè)企業(yè)廣泛使用的中小型鍋爐和窯爐的余熱利用仍比較薄弱。
鋼廠的石灰窯,在生產(chǎn)時會產(chǎn)生大量的粉塵,而且溫度高,傳統(tǒng)的余熱回收器,采用了列管式換熱管,換熱管內通水,由于列管式換熱管之間的間隙較小,容易沾灰堵塞,排灰不方便,造成了換熱管傳熱效果差,使用壽命短,安全可靠性差。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實用新型目的是提供一種石灰窯余熱回收器,解決了以上技術問題。
為了實現(xiàn)上述技術目的,達到上述的技術要求,本實用新型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石灰窯余熱回收器,包括換熱裝置;所述的換熱裝置包括筒體;所述的筒體一端設置有水進口,另一端設置有水出口,中間設置有換熱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換熱裝置外部設置有外筒體;所述的外筒體與筒體之間設置定位塊;所述的外筒體包括蓋板和底板;所述的蓋板和底板之間設置有筒壁;所述的筒壁一端設置有防沖板,煙氣進口和第一通孔,另一端設置有第二通孔,人孔,煙氣出口和卸灰口;所述的卸灰口一側設置有斜板。
作為優(yōu)選的技術方案:所述的水進口和水出口結構相同,所述的水進口包括直管和彎管。
作為優(yōu)選的技術方案:所述的防沖板包括直板和L形板;所述的直板和L形板之間的連接方式為焊接。
作為優(yōu)選的技術方案:所述的防沖板設置在水出口外部,一端由直板設置在筒體上,另一端由L形板設置在外筒體上。
作為優(yōu)選的技術方案:所述的換熱裝置,外筒體和定位塊之間的連接方式為焊接。
作為優(yōu)選的技術方案:所述的蓋板,底板和筒壁之間的連接方式為焊接。
作為優(yōu)選的技術方案:所述的底板凸出在筒壁外側,與筒壁之間設置有加強塊。
作為優(yōu)選的技術方案:所述的斜板與筒壁之間的夾角α≤45°。
作為優(yōu)選的技術方案:所述的換熱管均布在筒體上,之間的夾角β為45°-60°。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一種石灰窯余熱回收器,與傳統(tǒng)結構相比:設置有外筒體,換熱裝置設置在外筒體內部,筒體內通入被傳熱介質,換熱管內部不通被傳熱介質,并采用了錐形排布,不但不會出現(xiàn)沾灰堵塞,而且排灰方便,傳熱效果好,保護了環(huán)境。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主視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外筒體剖視圖;
在圖中:1.換熱裝置、2.筒體、3.水進口、3-1.直管、3-2.彎管、4.水出口、5.換熱管、6.外筒體、7.定位塊、8.蓋板、9.底板、10.筒壁、11.防沖板、11-1.直板、11-2.L形板、12.煙氣進口、13.第一通孔、14.第二通孔、15.人孔、16.煙氣出口、17.卸灰口、18.斜板、19.加強塊。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進一步描述;
在附圖中:一種石灰窯余熱回收器,包括換熱裝置1;所述的換熱裝置1包括筒體2;所述的筒體2一端設置有水進口3,另一端設置有水出口4,中間設置有換熱管5;所述的換熱管5均布在筒體2上,之間的夾角β為45°-60°;所述的水進口3和水出口4結構相同,所述的水進口3包括直管3-1和彎管3-2;所述的換熱裝置1外部設置有外筒體6;所述的外筒體6與筒體2之間設置定位塊7;所述的換熱裝置1,外筒體6和定位塊7之間的連接方式為焊接;所述的外筒體6包括蓋板8和底板9;所述的蓋板8和底板9之間設置有筒壁10;所述的蓋板8,底板9和筒壁10之間的連接方式為焊接;所述的底板9凸出在筒壁10外側,與筒壁10之間設置有加強塊19;所述的筒壁10一端設置有防沖板11,煙氣進口12和第一通孔13,另一端設置有第二通孔14,人孔15,煙氣出口16和卸灰口17;所述的卸灰口17一側設置有斜板18;所述的斜板18與筒壁10之間的夾角α≤45°;所述的防沖板11包括直板11-1和L形板11-2;所述的直板11-1和L形板11-2之間的連接方式為焊接;所述的防沖板11設置在水出口4外部,一端由直板11-1設置在筒體2上,另一端由L形板11-2設置在外筒體6上。
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由水進口3通入被傳熱介質,煙氣由煙氣進口12進入,經(jīng)過換熱管5,所述的換熱管5間距為300mm,進行傳熱,煙氣再由煙氣出口16排出,形成的粉塵,落在斜板18上,由于斜板18有斜度,再由卸灰口17進行卸灰。
上述實施例僅僅是為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所作的描述,而并非對實施方式的限定,對于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在上述說明的基礎上還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變化或變動,這里無需也無法對所有的實施方式予以窮舉,而由此所引申出的顯而易見的變化或變動仍處于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