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微通道換熱器及微通道換熱器組。
背景技術:
微通道換熱器主要由兩個集流管、連通兩個集流管的扁管及設在扁管間的翅片構成。扁管內設置有供制冷劑通過的微通道。其工作原理是:制冷劑通過集流管的進口端進入到集流管內,然后經(jīng)由集流管進入到微通道扁管內,在扁管內流動的過程中與外界的空氣發(fā)生熱交換,從而實現(xiàn)制冷或制熱。在理想的情況下,外界空氣經(jīng)過微通道扁管時,會與整個扁管進行均勻熱交換。但對微通道冷凝器實驗中發(fā)現(xiàn),在微通道管的末端,迎風側的微通道孔內的制冷劑已經(jīng)過冷而背風側微通道孔內的制冷劑仍然處于兩相狀態(tài)。該實驗表明,現(xiàn)有技術的微通道換熱器的背風側與迎風側相比,由于空氣在迎風側已經(jīng)被加熱或降溫處理,背風側換熱不如迎風側,嚴重影響微通道換熱器的整體換熱性能。同時,現(xiàn)有技術的微通道換熱器在應用于蒸發(fā)器時,還會出現(xiàn)吹水的問題。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微通道換熱器,能夠提升微通道換熱器背風側的換熱性能,同時改善微通道換熱器應用于蒸發(fā)器時出現(xiàn)吹水的問題。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微通道換熱器,包括分別沿所述換熱器高度方向延伸的第一集流管與第二集流管、連通所述第一集流管與第二集流管的多列扁管組件,所有的所述扁管組件沿所述換熱器的寬度延伸方向依次排布,每列所述扁管組件均包括沿所述第一集流管與第二集流管的長度延伸方向均勻間隔排布的多根扁管,同一列所述扁管組件中相鄰的兩根所述扁管之間均設置有翅片,相鄰兩列所述扁管組件中所有的所述扁管沿所述換熱器的高度方向交錯排布。
優(yōu)選地,相鄰兩列所述扁管組件中的所述扁管沿所述換熱器的高度方向交錯的高度值為所述翅片高度的一半。
進一步地,所述扁管組件有2列或3列。
進一步地,同一列所述扁管組件中所有的所述扁管相互平行且寬度相等。
更進一步地,相鄰兩列所述扁管組件中的所述扁管寬度相異地設置。
更進一步地,相鄰兩列所述扁管組件中的兩組所述扁管之間的夾角為0°~180°。
本實用新型的另一目的是提供一種微通道換熱器組,能夠提升多組微通道換熱器中背風組的換熱性能,同時改善微通道換熱器組應用于蒸發(fā)器時出現(xiàn)吹水的問題。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微通道換熱器組,由多組微通道換熱器沿寬度方向依次排布組成,每組所述換熱器均包括沿所述換熱器高度方向延伸的第一集流管與第二集流管、連通所述第一集流管與第二集流管且沿所述第一集流管與第二集流管的長度延伸方向均勻間隔排布的多根扁管,相鄰的兩根所述扁管之間均設置有翅片,相鄰兩組所述換熱器中,所有的所述扁管沿所述換熱器的高度方向交錯排布。
優(yōu)選地,相鄰兩組所述換熱器中,所述扁管沿所述換熱器的高度方向交錯的高度值為所述翅片高度的一半。
進一步地,同一組所述換熱器中,所有的所述扁管相互平行且寬度相等。
進一步地,相鄰兩組所述換熱器中,所述扁管的寬度相異地設置,或者所述扁管的寬度延伸方向相異地設置。
由于上述技術方案的運用,本實用新型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具有下列優(yōu)點:
1、本實用新型的微通道換熱器,其中通過將微通道換熱器的扁管組件設置成多列,且使得相鄰兩列扁管組件中的扁管沿換熱器的高度方向交錯排布,從而能夠增加空氣與扁管的接觸面積,改變了空氣進入微通道換熱器后的流向從而增強了空氣的擾流,使得背風側的換熱性能得到明顯提升,增大了微通道換熱器的熱交換率,同時當微通道換熱器應用于蒸發(fā)器時,可減輕吹水問題。
2、本實用新型的微通道換熱器組,其中將多個微通道換熱器沿寬度方向依次排布,并使得相鄰兩組換熱器中的多個扁管沿換熱器組的高度方向交錯排布,使得空氣與扁管的接觸面積大大增加,改變了空氣進入微通道換熱器組后的流向從而增強了空氣的擾流,改善了微通道換熱器組的整體熱交換性能,以及解決應用于蒸發(fā)器時出現(xiàn)的吹水問題。
附圖說明
附圖1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1的微通道換熱器的立體示意圖;
附圖2為實施例1中空氣進入換熱器后的流動示意圖;
附圖3為實施例1的換熱器中兩列扁管一種排列方式的截面示意圖;
附圖4為實施例1的換熱器中兩列扁管另一種排列方式的截面示意圖;
附圖5為實施例1的換熱器中兩列扁管第三種排列方式的截面示意圖;
附圖6為實施例1的換熱器中兩列扁管第四種排列方式的截面示意圖;
附圖7為微通道換熱器采用三列扁管組件時,三列扁管的一種排列方式截面示意圖;
附圖8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2的微通道換熱器組的立體示意圖;
其中:10、微通道換熱器; 1、第一集流管;2、第二集流管;
3、扁管組件;31、32、33、扁管;
4、翅片。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的實施例來對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作進一步的闡述。
實施例1
參見附圖1所示,微通道換熱器10包括分別沿換熱器高度方向延伸的第一集流管1與第二集流管2、連通第一集流管1與第二集流管2的多列扁管組件3。所有的扁管組件3沿換熱器的寬度延伸方向依次排布,并且每列扁管組件3均包括沿第一集流管1與第二集流管2的長度延伸方向均勻間隔排布的多根扁管。同時,同一列扁管組件3中相鄰的兩根扁管之間均設置有翅片4。
為了使換熱器的換熱效果更好,相鄰兩列扁管組件3中所有的扁管沿換熱器的高度方向交錯排布。這里所說的交錯排布,指的是,一列扁管組件3上的任一扁管,其與相鄰列扁管組件3上最近的扁管之間沿換熱器的高度方向上均存在高度差,即相鄰兩列扁管組件3上任意兩個扁管在換熱器的不同高度位置上。
優(yōu)選地,當相鄰兩列扁管組件3中的扁管交錯排布的高度為翅片4高度的一半時,換熱器的換熱效果最佳。空氣進入微通道換熱器10后的流動方向如附圖2所示。
該微通道換熱器10中,扁管組件3可設置為多列,優(yōu)選為2列或3列。
參見圖1、圖2所示,在本實施例中,扁管組件3設置為前后兩列。該兩列扁管組件3中,第一列扁管組件3的所有扁管31均相互平行且寬度相等,第二列扁管組件3上所有扁管32也都相互平行且寬度相等。
在本實施例中,扁管31與扁管32的寬度相等,且相鄰的兩個扁管31之間、相鄰的兩個扁管32之間分別沿換熱器10的高度方向間隔的距離也相同。多個扁管31與多個扁管32沿換熱器的高度方向交錯的高度值為翅片4高度的一半。
如附圖3所示,扁管31與扁管32的寬度相等,且相鄰的兩個扁管31之間、相鄰的兩個扁管32之間分別沿換熱器的高度方向間隔的距離也相同。多個扁管31與多個扁管32沿換熱器的高度方向交錯的高度值為翅片4高度的一半。
當然,在其他的一些實施方式中,扁管31與扁管32的寬度值也可以設置為不同,如圖4所示。
在某些實施方式中,扁管31與扁管32可相互平行地設置,兩者的寬度延伸方向均與換熱器10的寬度方向相一致,如圖3、圖4所示;在某些實施例中,扁管31與扁管32之間也可以呈一定的傾角設置,兩者之間的夾角可以為0°~180°,扁管31與扁管32的寬度延伸方向也可分別與換熱器的寬度方向相傾斜設置:例如圖5所示的設置方式中,扁管31與扁管32相互平行設置,其兩者的寬度延伸方向與換熱器的寬度方向傾斜設置;又如圖6所示的設置方式中,扁管32的寬度延伸方向與換熱器的寬度方向相一致,扁管31的寬度延伸方向與換熱器的寬度方向傾斜設置。
如圖7所示的實施例中,微通道換熱器10上扁管組件3設置為三列,第一列扁管組件3的所有扁管31均相互平行且寬度相等,第二列扁管組件3上所有扁管32也都相互平行且寬度相等,第三列扁管組件3上所有扁管32也都相互平行且寬度相等。該換熱器10中,如附圖7所示,扁管31、扁管32、扁管33的寬度相等,且相鄰的兩個扁管31之間、相鄰的兩個扁管32之間、相鄰的兩個扁管33之間分別沿換熱器的高度方向間隔的距離也相同。相鄰列的扁管組件3沿換熱器10的高度方向交錯的高度值均為翅片4高度的一半。扁管31、扁管32、扁管33相互平行設置,其三者的寬度延伸方向均與換熱器的寬度方向相一致。當然,在其他的一些實施方式中,扁管31、扁管32、扁管33的寬度值也可以設置為不同,每一列扁管組件3的寬度延伸方向可以與換熱器的寬度方向相一致,也可以與換熱器的寬度方向傾斜設置,其夾角范圍為0°~180°。該換熱器10中,空氣與各扁管的接觸面積也大大增加,使得換熱器10的整體換熱性能得到了明顯提升。
實施例2
參見附圖8所示的一種微通道換熱器組,由多組微通道換熱器10沿寬度方向依次排布組成。每組換熱器10均包括沿換熱器10高度方向延伸的第一集流管1與第二集流管2、連通第一集流管1與第二集流管2且沿第一集流管1與第二集流管2的長度延伸方向均勻間隔排布的多根扁管,相鄰的兩根扁管之間均設置有翅片4。相鄰兩組換熱器中,所有的扁管沿換熱器10的高度方向交錯排布,當交錯的高度值為翅片4高度的一半時,換熱器組的換熱效果最佳。
該微通道換熱器組上,同一組換熱器10中,所有的扁管相互平行且寬度相等。同時,相鄰兩組換熱器10中,扁管的寬度可以不同,扁管的寬度延伸方向也可以不同,其情形與圖3至圖7相似。
在附圖8示出的本實施例的換熱器組中,采用的為兩組換熱器10,第一組換熱器10中扁管31與第二組換熱器10中扁管32的寬度相同,兩者的延伸方向相互平行且與換熱器組的寬度延伸方向相一致。扁管31與扁管32沿換熱器組的高度方向交錯的高度值也選用半個翅片4的高度。
經(jīng)實驗測得,本實施例中換熱器組的后組換熱器的熱交換效率得到明顯的提升,這也顯著地提高了整個換熱器組的熱交換性能;同時當此微通道換熱器組應用于蒸發(fā)器時,吹水問題也得到了很好的改善。
上述實施例只為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構思及特點,其目的在于讓熟悉此項技術的人士能夠了解本實用新型的內容并據(jù)以實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凡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精神實質所作的等效變化或修飾,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