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簡易消聲預過濾器裝置。
背景技術:
發(fā)動機工作過程中會產(chǎn)生較大的排氣噪音,消聲器是一個多級分流分壓的組合體。其工作原理大致如下:1.進氣:此時進氣門打開,活塞下行,汽油和空氣的混合氣被吸進汽缸內。2.壓縮:此時進氣門和排氣門同時關閉,活塞上行,混合氣被壓縮。3.燃燒:當混合氣被壓縮到最小時火花塞跳火點燃混合氣,燃燒產(chǎn)生的壓力推動活塞下行并帶動曲軸旋轉。4.排氣:當活塞下行到最低點時排氣門打開,廢氣排出,活塞繼續(xù)上行把多余的廢氣排出。抗性消聲器,是借助于管道截面的突然擴張(或收縮)或旁接共振腔,使沿管道傳播的某些頻率的聲波在突變處向聲源方向反射回去,從而達到消聲目的。它比較適用于消除低、中頻噪聲,而對高頻噪聲的消聲作用較差。筒式消聲器在消聲筒內焊有幾塊隔板,將消聲筒分成若干個消聲腔(N個膨脹室和1個共振腔)在筒芯上面有倒三角形導流槽和許多小孔,經(jīng)過多次突變,從而起到降低排氣噪聲的作用。現(xiàn)有的消聲器結構復雜,成本高,不能快速方便的進行安裝連接。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簡易消聲預過濾器裝置。
為了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取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簡易消聲預過濾器裝置,包括排氣管、一端與排氣管連接的消音組件以及設置在消音組件另一端的出氣管;
所述消音組件包括外筒體、固定連接在外筒體上端的固定頂板、固定連接在固定頂板上且位于外筒體內部的消音筒、固定連接在固定頂板上且位于消音筒內部的通氣管以及固定封閉在消音筒下端部的盲板;
所述排氣管與通氣管相連通。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進一步改進,所述消音筒側壁上設置有節(jié)流孔;所述節(jié)流孔均勻分布于消音筒側壁。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進一步改進,所述排氣管下端設置有與固定頂板相匹配連接的安裝底板。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進一步改進,所述排氣管、通氣管和出氣管的直徑均小于消音筒的直徑,所述消音筒的直徑小于外筒體的直徑。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進一步改進,所述安裝底板與固定頂板之間通過連接螺栓連接在一起。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進一步改進,所述連接螺栓設置有油浸石棉密封圈。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進一步改進,所述通氣管直徑與消音筒直徑的比值大于1/4且小于1/3;所述消音筒直徑與外筒體直徑的比值大于3/4且小于7/8。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所取得的有益效果如下:
本實用新型結構簡單合理,固定頂板便于與排氣管快速連接,連接螺栓設置有油浸石棉密封圈,以防止排氣管和消聲筒之間的接口漏氣。當發(fā)動機排氣管的高溫廢氣以高速經(jīng)通氣管進入消音筒時,由于消音筒的截面積逐漸增大,氣流得以膨脹,流速降低,強大的脈動噪聲得以衰減。當氣流繼續(xù)流經(jīng)消音筒側壁上的節(jié)流孔,氣流突然被壓縮,分成許多細流,后進入外筒體與消音筒之間的腔室又突然得以膨脹,如此多次突變,從而起到降低排氣噪聲的作用。
附圖說明
附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附圖2為本實用新型通氣管的結構示意圖;
附圖3為本實用新型連接螺栓的結構示意圖。
在附圖中:
1排氣管、2安裝底板、3固定頂板、4連接螺栓、5消音筒、6節(jié)流孔、7盲板、8出氣管、9外筒體、10通氣管。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進行進一步詳細的敘述。
如附圖1-3所示,一種簡易消聲預過濾器裝置,包括排氣管1、一端與排氣管1連接的消音組件以及設置在消音組件另一端的出氣管8;所述消音組件包括外筒體9、固定連接在外筒體9上端的固定頂板3、固定連接在固定頂板3上且位于外筒體9內部的消音筒5、固定連接在固定頂板3上且位于消音筒5內部的通氣管10以及固定封閉在消音筒5下端部的盲板7;所述排氣管1與通氣管10相連通。所述消音筒5側壁上設置有節(jié)流孔6;所述節(jié)流孔6均勻分布于消音筒5側壁。所述排氣管1下端設置有與固定頂板3相匹配連接的安裝底板2。所述排氣管1、通氣管10和出氣管8的直徑均小于消音筒5的直徑,所述消音筒5的直徑小于外筒體9的直徑。所述安裝底板2與固定頂板3之間通過連接螺栓4連接在一起。所述連接螺栓4設置有油浸石棉密封圈。所述通氣管10直徑與消音筒5直徑的比值大于1/4且小于1/3;所述消音筒5直徑與外筒體9直徑的比值大于3/4且小于7/8。
本實用新型結構簡單合理,固定頂板便于與排氣管快速連接,連接螺栓設置有油浸石棉密封圈,以防止排氣管和消聲筒之間的接口漏氣。當發(fā)動機排氣管的高溫廢氣以高速經(jīng)通氣管進入消音筒時,由于消音筒的截面積逐漸增大,氣流得以膨脹,流速降低,強大的脈動噪聲得以衰減。當氣流繼續(xù)流經(jīng)消音筒側壁上的節(jié)流孔,氣流突然被壓縮,分成許多細流,后進入外筒體與消音筒之間的腔室又突然得以膨脹,如此多次突變,從而起到降低排氣噪聲的作用。
以上所述實施方式僅為本實用新型的優(yōu)選實施例,而并非本實用新型可行實施的窮舉。對于本領域一般技術人員而言,在不背離本實用新型原理和精神的前提下對其所作出的任何顯而易見的改動,都應當被認為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