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氣缸以及夾具。
背景技術:
目前,移動終端設備(例如,手機、平板電腦)的中板或底板等工件的制備加工可以采用CNC(Computer numerical control,計算機數(shù)字控制機床)加工和/或沖鍛壓等方法來完成。
在移動終端設備(例如,手機、平板電腦)的中板或底板的工件的制備加工過程中,需要將待加工的工件通過夾具固定。傳統(tǒng)的夾具在使用時,氣缸通過氣缸壓頭來夾緊固定工件。然而,氣缸壓頭易被撞彎,從而降低了生產(chǎn)加工的效率。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基于此,有必要針對傳統(tǒng)的夾具在使用時氣缸壓頭易被撞彎的問題,提供一種可以解決上述問題的氣缸,以及包括上述氣缸的夾具。
一種氣缸,包括:
缸體,所述缸體內部設有柱狀的第一空腔,所述缸體的上部設有與所述第一空腔連通的通孔,所述缸體的側壁設有第一進氣口和第二進氣口,所述第一進氣口與所述第一空腔的上部連通,所述第二進氣口與所述第一空腔的下部連通;
活塞底座,所述活塞底座適配納置在所述第一空腔內,并且所述活塞底座可以在所述第一空腔內上下運動;
活塞桿,所述活塞桿固定在所述活塞底座上,所述活塞桿與所述通孔適配,并且所述活塞桿穿出所述通孔向上延伸,所述活塞桿的內部設有柱狀的第二空腔,所述活塞桿的頂部設有與所述第二空腔連通的開口,所述活塞桿的側壁的上部設有與所述第二空腔連通的鋼珠滑動口;
鋼珠頂桿,所述鋼珠頂桿適配納置在所述第二空腔內,并且所述鋼珠頂桿與所述缸體固定連接,所述鋼珠頂桿的長度不超過所述第二空腔的底部到所述鋼珠滑動口的距離,所述鋼珠頂桿的上部設有柱狀的盲孔;
鋼珠頂桿,所述鋼珠頂桿適配納置在所述第二空腔內,并且所述鋼珠頂桿的長度不超過所述第二空腔的底部到所述鋼珠滑動口的距離,所述鋼珠頂桿的上部設有盲孔;
彈性件和防脫桿,所述彈性件設于所述盲孔內,所述防脫桿的一端抵接或固定于所述活塞桿頂部,所述防脫桿的另一端抵接所述彈性件;以及
鋼珠,所述鋼珠設置在所述鋼珠滑動口,所述活塞底座帶動所述活塞桿上下運動時,所述鋼珠頂桿脫離或向外擠壓所述鋼珠。
在一個實施例中,所述鋼珠滑動口的沿著遠離所述活塞桿的軸線的方向的側壁延伸形成限位扣,所述限位扣用于防止所述鋼珠滑出所述鋼珠滑動口。
在一個實施例中,所述活塞底座的側壁的上部設有第一缺口,所述第一缺口可以與所述第一進氣口連通;
所述活塞底座的側壁的下部設有第二缺口,所述第二缺口可以與所述第二進氣口連通。
在一個實施例中,所述活塞底座的側壁的中部設有環(huán)繞所述活塞底座的第一凹槽,所述第一凹槽內適配納置有第一密封圈。
在一個實施例中,所述通孔的側壁的設有環(huán)繞所述通孔的第二凹槽,所述第二凹槽內適配納置有第二密封圈。
在一個實施例中,所述鋼珠頂桿的側壁設有環(huán)繞所述鋼珠頂桿的第三凹槽,所述第三凹槽內適配納置有第三密封圈。
在一個實施例中,還包括密封蓋,所述密封蓋適配納置在所述開口上。
在一個實施例中,所述缸體的底部為底蓋,所述底蓋與所述缸體的側壁可拆卸連接;
所述缸體的內側的側壁的底部設有環(huán)繞所述底蓋的第一卡環(huán)凹槽,所述底蓋的底面的外周設有環(huán)狀的第二卡環(huán)凹槽,所述底蓋位于在缸體的底部時所述第一卡環(huán)凹槽和所述第二卡環(huán)凹槽連通形成環(huán)狀空腔,并且所述環(huán)狀空腔內設有卡環(huán)。
在一個實施例中,所述底蓋的側壁的中部設有環(huán)繞所述底蓋的第四凹槽,所述第四凹槽內適配納置有第四密封圈。
一種夾具,包括上述的氣缸。
這種氣缸在使用時,壓縮空氣通過第一進氣口和第二通氣口通氣,即可完成夾緊物件和松開物件兩個動作,與傳統(tǒng)的氣缸相比,這種氣缸不需要氣缸壓頭來配合使用即可完成,從而避免了傳統(tǒng)的氣缸在使用時氣缸壓頭易被撞彎的問題,從而提升了生產(chǎn)加工的效率。
附圖說明
圖1為一實施方式的氣缸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發(fā)明的上述目的、特征和優(yōu)點能夠更加明顯易懂,下面結合具體實施例對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做詳細的說明。在下面的描述中闡述了很多具體細節(jié)以便于充分理解本發(fā)明。但是本發(fā)明能夠以很多不同于在此描述的其它方式來實施,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在不違背本發(fā)明內涵的情況下做類似改進,因此本發(fā)明不受下面公開的具體實施的限制。
如圖1所示,一實施方式的氣缸,包括:缸體10、活塞底座20、活塞桿30、鋼珠頂桿40、彈性件50、防脫桿60、鋼珠70和密封蓋80。
缸體10內部設有柱狀的第一空腔11,缸體10的上部設有與第一空腔11連通的通孔13,缸體10的側壁設有第一進氣口15和第二進氣口17。
第一進氣口15與第一空腔11的上部連通,第二進氣口17與第一空腔11的下部連通。
結合圖1,第二進氣口17位于缸體10的側壁的下部,第一進氣口15位于第二進氣口17的上方。
活塞底座20適配納置在第一空腔11內,并且活塞底座20可以在第一空腔11內上下運動。
活塞底座20的側壁的上部設有第一缺口22,第一缺口22可以與第一進氣口15連通。
活塞底座20的側壁的下部設有第二缺口24,第二缺口可以與第二進氣口17連通。
上述氣缸在正常工作狀態(tài)下,第一缺口22始終不與第二進氣口17連通,第二缺口24始終不與第一進氣口15連通,以保證活塞底座20可以在被壓縮空氣的驅動下上下運動。
本實施方式中,第一缺口22和第二缺口均為環(huán)狀結構,第一缺口22位于活塞底座20的側壁的上端,第二缺口24位于活塞底座20的側壁的下端。
結合圖1,本實施方式中,活塞底座20的側壁的中部設有環(huán)繞活塞底座20的第一凹槽26,第一凹槽26內適配納置有第一密封圈28。
活塞桿30固定在活塞底座20上,活塞桿30與通孔13適配,并且活塞桿30穿出通孔13向上延伸。
結合圖1,本實施方式中,活塞桿30設置在活塞底座20的中部,并且活塞桿30與活塞底座20一體成型。
活塞桿30的內部設有柱狀的第二空腔32,活塞桿30的頂部設有與第二空腔32連通的開口34,活塞桿30的側壁的上部設有與第二空腔32連通的鋼珠滑動口36。
結合圖1,本實施方式中,鋼珠滑動口36的沿著遠離活塞桿30的軸線的方向的側壁延伸形成限位扣361,限位扣361用于防止鋼珠70滑出鋼珠滑動口36。
結合圖1,本實施方式中,通孔13的側壁的設有環(huán)繞通孔13的第二凹槽38,第二凹槽38內適配納置有第二密封圈39。
鋼珠頂桿40適配納置在第二空腔32內,并且鋼珠頂桿40的長度不超過第二空腔32的底部到鋼珠滑動口36的距離,鋼珠頂桿40的上部設有柱狀的盲孔42。
結合圖1,本實施方式中,鋼珠頂桿40通過固定銷44與缸體10固定為一體。
固定銷44在徑向穿越活塞桿30,且活塞桿30對應固定銷44的位置處設有滑動槽(圖中未顯示)。
結合圖1,本實施方式中,鋼珠頂桿40的側壁設有環(huán)繞鋼珠頂桿40的第三凹槽46,第三凹槽46內適配納置有第三密封圈48。
彈性件50和防脫桿60均設置在盲孔42內,并且彈性件50的兩端分別與防脫桿60的一端和盲孔42的底部連接。
優(yōu)選的,彈性件50為彈簧。
結合圖1,彈性件50完全設置在盲孔42內,防脫桿60的一端設置在盲孔42內并抵接彈性件50,防脫桿60的另一端穿出盲孔42后與密封蓋80抵接或固定連接。
鋼珠70設置在鋼珠滑動口36,并且鋼珠70可與防脫桿60接觸?;钊鬃?0帶動活塞桿30上下運動時,鋼珠頂桿40脫離或向外擠壓鋼珠70。
優(yōu)選的,鋼珠70和鋼珠滑動口36的數(shù)量均為對稱設置的三個。
密封蓋80適配納置在開口34上。
本實施方式中,缸體10的底部為底蓋19,底蓋19與缸體10的側壁可拆卸連接。
結合圖1,缸體10的內側的側壁的底部設有環(huán)繞底蓋19的第一卡環(huán)凹槽191,底蓋19的底面的外周設有環(huán)狀的第二卡環(huán)凹槽193,底蓋19位于在缸體10的底部時第一卡環(huán)凹槽191和第二卡環(huán)凹槽193連通形成環(huán)狀空腔,并且環(huán)狀空腔內設有卡環(huán)195。
結合圖1,本實施方式中,底蓋19的側壁的中部設有環(huán)繞底蓋19的第四凹槽197,第四凹槽197內適配納置有第四密封圈199。
這種氣缸在工作時,壓縮空氣通過第一進氣口15通氣,活塞底座20和活塞桿30帶動鋼珠70向下運動,同時鋼珠70在鋼珠頂桿40的作用下向著遠離鋼珠頂桿40的軸線的方向運動,從而夾緊物件;壓縮空氣通過第二進氣口17通氣,活塞底座20和活塞桿30帶動鋼珠70向上運動,同時鋼珠70在鋼珠頂桿40的作用下脫離鋼珠頂桿40,從而松開物件。
這種氣缸在使用時,壓縮空氣通過第一進氣口15和第二通氣口17通氣,即可完成夾緊物件和松開物件兩個動作,與傳統(tǒng)的氣缸相比,這種氣缸不需要氣缸壓頭來配合使用即可完成,從而避免了傳統(tǒng)的氣缸在使用時氣缸壓頭易被撞彎的問題,從而提升了生產(chǎn)加工的效率。
這種氣缸可以應用于多個領域,具體來說,可以應用于夾具。
一實施方式的包括上述氣缸的夾具,在使用時較傳統(tǒng)的夾具,生產(chǎn)加工的效率得到提升。
以上所述實施例的各技術特征可以進行任意的組合,為使描述簡潔,未對上述實施例中的各個技術特征所有可能的組合都進行描述,然而,只要這些技術特征的組合不存在矛盾,都應當認為是本說明書記載的范圍。
以上所述實施例僅表達了本發(fā)明的幾種實施方式,其描述較為具體和詳細,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為對發(fā)明專利范圍的限制。應當指出的是,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發(fā)明構思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變形和改進,這些都屬于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因此,本發(fā)明專利的保護范圍應以所附權利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