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機械設計制造領域,特別是一種液力緩速器通氣裝置的進氣道結構。
背景技術:
液力緩速器又稱液力減速裝置。汽車在下長坡時使用排氣制動,雖然能收到良好的制動效果,但對于噸位較大的重型車輛來說,采用排氣制動效果是有限的。因此,對裝有液力機械傳動的重型車輛都裝有液力減速緩速器。
液力緩速器是大型貨車用的減速器,其通過油液的攪動,將傳動軸的動能轉換成油液的內能,從而通過熱交換器進行散熱,達到緩速效果。當油箱內的油液通過高壓空氣壓入工作腔時則液為緩速器工作,當油箱內的高壓空氣排出時油液回流至油箱內液力緩速器停止工作,而現有技術的液力緩速器用的油箱,當油液不足時,將會使部分空氣漏至工作腔內,影響液力緩速器工作。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液力緩速器通氣裝置的進氣道結構,采用了直角式圓形結構,此設計結構簡單并便于加工,同時也滿足了緩速器所需功能。
為實現上述技術目的,達到上述技術效果,本發(fā)明公開了一種液力緩速器通氣裝置的進氣道結構,通氣裝置為矩形結構,通氣裝置的上表面開設有兩組圓形開孔與液力緩速器殼體相連,下表面開設有兩組圓形開孔與電磁比例閥相連,通氣裝置的側邊開設有若干個圓形開孔,通氣裝置內設置有兩組進氣道,進氣道將通氣裝置的上表面圓形開孔與側邊圓形開孔相互貫通,形成氣道結構。
其中,進氣道分別為一組十字型結構進氣道,一組t字型結構進氣道,進氣道均以通氣裝置上表面圓形開孔為進氣口,以通氣裝置側邊圓形開孔為排氣口。
其中,通氣裝置側邊圓形開孔包括了橫向排氣口和縱向排氣口,十字型結構進氣道和t字型結構進氣道的橫向排氣口設置在同一側,十字型結構進氣道和t字型結構進氣道的縱向排氣口分別設置在通氣裝置的兩側側邊。
優(yōu)選的,還包括有密封組件,密封組件設置于通氣裝置側邊排氣口,包括了o型密封圈、紫銅密封墊和堵頭,o型密封圈和紫銅密封墊順次嵌套于堵頭上。
本發(fā)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本發(fā)明通過結構優(yōu)化設計,通氣裝置上表面與緩速器蓋子進氣口連接,下表面與電磁比例閥出氣口連接,采用三個轉角90°設計,緩速器不工作時排氣在直角流速時會發(fā)生碰撞,此時緩速器氣體繼續(xù)往氣道方向流動,在碰撞分離產生的油返回到緩速器存有室,通過此通道時經過三個直角轉彎處進行三次碰撞分離,對在高溫下緩速器介質油與緩速器氣體排出的油進行了回收,增加了緩速器是使用壽命和性能。
2.
本技術:
中的密封組件主要用于機械加工時產生的工藝孔的密封,其中堵頭和紫銅密封墊與氣道也形成了90°角直角關系這樣也形成了碰撞分離技術,對緩速器氣體中的介質油回收起到了促進的作用。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的工作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fā)明的橫向截面圖。
主要部件符號說明:
1:十字型結構進氣道,2:t字型結構進氣道,3:進氣口,4:橫向排氣口,5:縱向排氣口,6:o型密封圈,7:紫銅密封墊,8:堵頭。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發(fā)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及優(yōu)點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結合附圖及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行進一步詳細說明。
實施例1
如圖1-3所示,本發(fā)明公開了一種液力緩速器通氣裝置的進氣道結構,通氣裝置為矩形結構,通氣裝置的上表面開設有兩組圓形開孔與液力緩速器殼體相連,下表面開設有兩組圓形開孔與電磁比例閥相連,通氣裝置的側邊開設有若干個圓形開孔,通氣裝置內設置有兩組進氣道,進氣道將通氣裝置的上表面圓形開孔與側邊圓形開孔相互貫通,形成氣道結構。
進氣道分別為一組十字型結構進氣道1,一組t字型結構進氣道2,進氣道均以通氣裝置上表面圓形開孔為進氣口3,以通氣裝置側邊圓形開孔為排氣口。其中,通氣裝置側邊圓形開孔包括了橫向排氣口4和縱向排氣口5,十字型結構進氣道1和t字型結構進氣道2的橫向排氣口4設置在同一側,十字型結構進氣道1和t字型結構進氣道2的縱向排氣口5分別設置在通氣裝置的兩側側邊。
密封組件設置于通氣裝置側邊排氣口,包括了o型密封圈6、紫銅密封墊7和堵頭8,o型密封圈6和紫銅密封墊7順次嵌套于堵頭8上。
工作原理:
本申請液力緩速器通氣裝置,通過結構優(yōu)化設計,通氣裝置上表面與緩速器蓋子進氣口連接,下表面與電磁比例閥出氣口連接,通氣裝置中的氣道結構采用三個轉角90°設計,緩速器不工作時排氣在直角流速時會發(fā)生碰撞,此時緩速器氣體繼續(xù)往氣道方向流動,在碰撞分離產生的油返回到緩速器存有室,通過此通道時經過三個直角轉彎處進行三次碰撞分離,對在高溫下緩速器介質油與緩速器氣體排出的油進行了回收,增加了緩速器是使用壽命和性能。
本申請中的密封組件主要用于機械加工時產生的工藝孔的密封,其中堵頭8和紫銅密封墊7與氣道也形成了90°角直角關系這樣也形成了碰撞分離技術,對緩速器氣體中的介質油回收起到了促進的作用。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fā)明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輕易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