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直觀衣物吸濕舒適性測試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顯示裝置和固定裝置,
所述顯示裝置水平設置且具有刻度;所述顯示裝置中心設置有滴水孔;所述顯示裝置的邊緣豎直向下延伸形成第一延伸部,并通過第一延伸部與固定裝置連接;
衣物放置于所述第一延伸部與固定裝置之間并通過第一延伸部與固定裝置的連接被夾住固定。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直觀衣物吸濕舒適性測試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刻度分布在一組同心圓上,所述滴水孔位于同心圓的圓心位置。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直觀衣物吸濕舒適性測試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同心圓設置為3-5個。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直觀衣物吸濕舒適性測試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滴水孔的邊緣豎直向下延伸形成第二延伸部,所述第二延伸部的下端與第一延伸部的下端齊平。
5.根據權利要求1-4任一項所述的直觀衣物吸濕舒適性測試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顯示裝置具有平面結構或向上凸出的曲面結構,且所述顯示裝置在水平方向的投影為圓形、方形、三角形、多邊形或不規(guī)則形。
6.根據權利要求1-4任一項所述的直觀衣物吸濕舒適性測試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顯示裝置由透明材料制成。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直觀衣物吸濕舒適性測試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裝置具有與顯示裝置相匹配的形狀,所述固定裝置的邊緣豎直向上延伸形成第三延伸部,所述第三延伸部與第一延伸部配合將衣物夾置于測試裝置內。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直觀衣物吸濕舒適性測試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延伸部的下端具有卡槽,所述第三延伸部的上端具有與卡槽相匹配的卡齒,所述第一延伸部和第三延伸部通過卡齒和卡槽連接。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直觀衣物吸濕舒適性測試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槽的高度小于第三延伸部的高度。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直觀衣物吸濕舒適性測試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槽的高度與第三延伸部的高度之差不小于3mm。